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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喜亮接受21世纪专访谈职工董事制度

    [ 张喜亮 ]——(2010-1-31) / 已阅9943次


      非国有公司制企业则绝大多数都没有职工董事,也没有相应规定。

      张喜亮介绍,职工董事到底应设置多少为宜,目前主要有三种观点(规定):占董事会成员的1/3到1/2、不高于1/3、至少1人。

      有观点认为,职工代表在董事会中应当占有相对多数的比例,否则其话语权微弱。持这种观点者提出,应当占1/3到1/2的比例比较合适。

      也有观点认为,出资人、经理人和职工分属董事会三方,各方人员对等应当比较合理,否则无法体现董事会对股东负责的精神。无论如何,职工董事不能超过董事会成员的1/3。

      还有人指出,职工代表在董事会中的人数比例应由公司章程规定,这符合《公司法》精神,但至少应有1人担任职工董事。

      张喜亮则认为,在国有独资公司中,职工董事占董事会的比例应当不是大问题,因为其中没有股权比例的问题,大家处于一个利益共同体;但在上市公司和非国有公司,这是个大问题。

      职工董事人数问题,还是为了解决职工董事职责到位,维持各类董事在董事会的力量均衡问题。

      从现实情况看,全国总工会民主管理部有关负责人近日告诉本报,我国职工董事的整体素质跟其承担的责任及职工的要求相比存在一定差距,存在对于现代企业制度、对本企业经营深层次的情况不甚熟悉的问题,“在参与企业决策、管理和监督时有一定难度,影响了参政议政和监督作用的发挥”。

      破解制度的普适性难题

      职工董事制度在上市公司或非国有公司是否可行?张喜亮介绍说,从国内外理论与实际看,具有可行性毋庸置疑,但具体操作还需破解很多难题。

      相关人士一致的意见是,在任何一家现代公司制企业,外部董事都可以引进,职工董事也应成立,而设置职工董事、职工监事都是正确选择。其难题在于:职工进入董事会的依据是什么?职工董事表决失误其法律责任如何承担?职工董事的票数比例如何确定?

      张喜亮认为,发达国家公司实行的职工董事制度的经验可资借鉴,这些难题并非不能破解,关键是对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本质怎么看;如果停留在董事会仅以为投资人(不含拥有人力资本的职工)谋利益为最高准则的理念上——董事会是出资人的“俱乐部”,职工董事就丧失存在理据;所以,破解这些问题需要全新的经济学和管理学观点支撑。

      值得注意的事实是,从全国总工会民主管理部提供给本报的数据看,据不完全统计,2007年全国在已建工会的公司制企业中,建立董事会、监事会的企业数分别为8.5万和8.3万家,同比增长2.5万家和3.3万家。全国21个省(市、区)职工董事建制情况和27个省(市、区)职工监事建制情况呈增长态势。

      此外,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在国有公司制企业普遍建立的基础上,开始向非公有制企业拓展。

      普适性难题的破解时机已渐趋紧迫。

    (200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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