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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试论我国裁判研究官制度的构建

    [ 独钓寒江雪 ]——(2010-1-6) / 已阅2401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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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在市级以上调研性法学论文比赛中的获奖情况。获奖论文计分情况如下表:



    3.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人民法院案例选》、《中国审判案例要览》、《人民司法》等市级以上权威案例载体上发表指导案例或案例评析文章的情况。发表案例计分情况如下表:



    4.审判工作中所承办案件的年均发还改判率。年均发还改判率计分情况如下表:

    表四:案件年均发还改判率计分情况表


    5.出版法学研究专著的情况。每出版一本法学研究专著,加100分。

      候选人总得分为上述各项考核指标得分的总和。根据候选人所报的研究方向,按照总分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选任裁判研究官。

    (二)裁判研究官的任期

      裁判研究官的任期为三年,且不得连任。同一法官两次担任裁判研究官的间隔不得少于五年。这样安排有两个原因:其一,为了使裁判研究工作与审判工作能够相互促进,共同发展。裁判研究官如果长期脱离审判实践,不亲自审理具体案件,其对案件发表的研究意见就可能与审判实际严重脱离,同时也不能发现审判实践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就会缺乏研究素材。其二,国家设置裁判研究官之目的并不是将其培养成为法学家,而是将其培养成为理论型、精英型、学者型法官,以提高其本人和所在法院的裁判能力。在从事一段时间的裁判研究,自身理论水平和裁判能力均有较大提高后,裁判研究官就有责任和义务去审理本院较为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使自身的裁判才能得以发挥,使自己的研究成果能够在个案中得以检验,以回报国家对自己的培养。因此,裁判研究官的任期不宜太长,以三年为宜。不允许裁判研究官连任,可以避免同一批裁判研究官长期占据该位置,使更多的法官获得从事裁判研究,提高审判业务水平和能力的机会,从而促进法院审判工作和裁判研究工作的共同提高。但裁判研究官从事一定时期(笔者认为以五年为宜)的审判工作并重新获得审判经验后,可以重新参加裁判研究官的选拔。

    (三)裁判研究官的研究方向及人数确定

      裁判研究官的人数因法院级别不同而应有所差异。裁判研究官也应有所分工,各自负责不同的研究方向和领域。因为术业有专攻,审判业务博大而精深,囿于时间、精力和兴趣,很少有人在各个审判业务领域内均能自由驰骋,有所建树。区分研究方向,可确保裁判研究官能够集中精力研究自己感兴趣的问题,避免裁判研究广而不精,全而不深。目前可考虑先设立民事、刑事、行政、执行四个研究方向,待以后制度更加成熟时可继续细分。各级法院及各个研究方向裁判研究官人数可参照下表实施:

    表五:裁判研究官的研究方向及人数设置表


    对表五的两点说明:

    1.民商事审判由于案件数量多,种类多,涉及法律条文多,需研究的问题多、发布的指导案例多,故各级法院设置民商事裁判研究官的人数应最多。

    2.行政审判和执行工作由于涉及的法律争议和需研究的问题相对较少,故该两类裁判研究官人数应相对较少。基层法院可根据自身情况设1至2名行政执行类裁判研究官,同时负责行政案件和执行案件的研究。

    (四)裁判研究官的工作保障

      裁判研究官从事裁判研究主要通过查阅相关书籍、学术期刊,上网浏览并下载学术论文,请教有关专家等方式进行。因此为其提供以下工作保障就显得必不可少:1.为裁判研究官订阅各类与裁判研究相关的报纸和期刊;2.为裁判研究官开通中国学术期刊网账号并定期足额充值,供裁判研究官下载学术论文;3.最高人民法院负责制订各研究方向裁判研究官的必购书目,各级人民法院应按书目购买书籍并分发给裁判研究官,供其研究之用;4.裁判研究官为裁判研究所购相关书籍可凭发票在本院财务报销。

    (五)裁判研究官与专职调研员

      目前,全国各级法院大都设有专职调研员,负责本院的调研、案例编报、司法统计工作,并设有研究室作为专职调研员履行职责的工作机构。裁判研究官制度实施后,专职调研员的工作职责被裁判研究官吸收,法院系统无需再设置专职调研员岗位,现任专职调研员符合裁判研究官报名条件的,可报名参加裁判研究官的选任,不符合报名条件的,分流至各业务庭从事相关审判业务。同时,各级法院应撤销研究室,成立裁判研究官处,作为裁判研究官履行职责的工作机构。

    结语

      正如一个优秀的篮球队员可以用自己一个“点”激活整个球队一样,裁判研究官制度这一崭新面孔的加入也可以激活法院改革这一“庞大的球队”,其与“案例指导”、“审判委员会”、“法官遴选”、“法官培训”这些“老队员”的完美配合无疑将会使这些“伤病缠身”的“老队员”重新焕发出勃勃生机,从而使整个“球队”能够攻无不克,战无不胜!

    注释及以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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