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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娄律师解读《侵权责任法》

    [ 娄本清 ]——(2010-1-5) / 已阅42411次

    娄律师解读《侵权责任法》

    娄本清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12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9年12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
      第三章 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
      第四章 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五章 产品责任
      第六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八章 环境污染责任
      第九章 高度危险责任
      第十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十一章 物件损害责任
      第十二章 附  则
    解读:侵权责任法共分为十二章(一年的月数,代表圆满)、九十二条。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律师解读】
    立法目的:1、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2、明确侵权责任;3、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4、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记忆:保明预制促)
    特别提示:没有——“根据宪法”字样

      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律师解读】
    调整范围:侵害民事权益,即平等主体。民事权益的外延,人身、财产权益,共十八种: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三条 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律师解读】被侵权人的权利: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条 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律师解读】1、对侵权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进行协调责任承担规则。2、不影响承担侵权责任,应当包括刑事附带民事,法律没有禁止精神损害赔偿。以后就要放开附带民事精神赔偿。3、确立了侵权责任的优先原则。是民事责任优先原则在侵权法律中的具体应用,与刑法、行政法相协调。《刑事诉讼法》、《证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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