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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于朝 ]——(2002-8-2) / 已阅16577次

    法医学文证检验与法医学文证审查辨义

    于 朝


    内容提要:本文主要从主体身份、活动的性质、
    目的、对象、工作方式、结论的内容
    和意义、主体责任的等方面说明法医
    学文证检验与法医学文证审查概念的不同。


    法医学文证检验是法医学检验鉴定的基本手段之一,因有时也被称之为“文证审查”,因而极易与法医学文证审查一词相混淆。但二者确实是含义不同的两个法医学概念。正确区分这两个概念,对于研究不同法医学工作程序,制定相关的法医学技术标准以及正确地实施相应的法医学实务,都具有重要的意义。笔者拟就这两个法医学概念,作如下辨义,供法医学同行们参考。
    为了便于讨论这一问题,笔者试对法医学文证检验与法医学文证审查的概念,权作如下定义:
    法医学文证检验,是指法医学鉴定人为了解决诉讼机关提请鉴定的医学等相关问题,为了取得鉴定所需的检验结果,对与鉴定事项涉及的(文字、图片)文图资料及相关证据进行的技术检验活动。
    法医学文证审查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上的法医学文证审查,泛指诉讼机关对案卷中反映法医学内容的文图证据进行审查判断,以确定其能够作为定案根据的诉讼活动。狭义上的法医学文证审查,专指法医学专业人员对案卷中涉及法医学内容的文图证据进行的技术性审查活动。本文在探讨中涉及法医学文证审查一词时,是指狭义上的法医学文证审查而言。
    法医学文证检验与法医学文证审查,在许多方面具有相同或相似之处。例如:二者都可以由法医学专业人员实施;都需要对文图证据进行审查等等。但二者之间的差异也是十分显见的。
    (一)从二者的主体身份看,首先,法医学文证检验是由独立的诉讼参与人(法医学鉴定人)来完成的一项技术检验活动;而法医学文证审查则是由法医学专业人员实施的一项证据审查活动,根据我国诉讼法律规定,法医学专业人员在诉讼中无独立诉讼参与人的身份。其次,法医学鉴定人可以由法医学专业人员担任,也可以由医学或医药学等方面的专家担任,而法医学文证审查只能由法医学专业人员担任。
    (二)从二者的性质与目的看,法医学鉴定是一项相对独立的诉讼活动,法医学文证检验的目的,是为鉴定案件涉及法医学问题提出检验结果;而法医学文证审查的只是一项技术协助活动,其目的是协助具体诉讼部门完成对文图证据审查活动。
    (三)从二者的对象看,法医学文证检验的对象主要是案发时已经存在着的文图资料;而法医学文证审查的对象则还会包括案发后形成的法医学检验报告、法医学鉴定书等证据资料。
    (四)从二者的工作方式看,法医学文证检验中,在验证文图资料客观性和可靠性时,通常需要借助于尸体检验、活体检验、物证检验等手段;而法医学文证审查则无须借助其他检验手段既可独立完成。
    (五)从二者结论的内容及法律意义看,法医学文证检验结果有两种表达方式:一是作为法医学鉴定结论的依据,被包含与鉴定结论之中;二是直接作为检验结论进行报告。法医学鉴定结论显然是法定的诉讼证据,而法医学检验结论因其会包括对案件事实的确认内容,通常也会被作为附带证据为法庭所采纳。但法医学文证审查意见的内容,主要是对文图证据本身的科学性和可靠性所作的评价,所以,审查意见因其不具备证据属性,而不能被采用作为诉讼证据。
    (六)从二者的主体责任看,根据诉讼法律规定,法医学文证检验主体对其所出具的(检验)鉴定结论须负诉讼法律责任;而法医学文证审查主体所出具的审查意见,只能作为诉讼机关的定案参考,即是这一意见出现失误或不当,只会产生行政责任,而不存在诉讼法律责任问题。
    综上所述,法医学文证检验与法医学文证审查,在主体身份、活动的性质、目的、对象、工作方式、结论的内容和意义、主体责任的等方面都存在着显著的差异,因而在法医学理论研究及法医学实务中应当注意正确地加以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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