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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董事对公司第三人的责任

    [ 张英 ]——(2002-7-23) / 已阅32736次

    7 详见(台)武忆舟:《公司法论》,三民书局,1998年版第73页。
    8 详见(台)张龙文:《股份有限公司实务研究》,东亚法律丛书,第175页,1977年版。(台)黄川口:《公司法论》,三民书局,第372页,1982年版。
    9 转引自刘俊海:《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的保护》,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64页。
    10 S.M. Watson ,Director‘s Duties in New Zealand,"the Journal of Business Law",1989年第6期。
    11 详见董安生译《英国商法》,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270页。
    12 刘俊海:《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的保护》,第5页。
    13 见国家工商局企字[1995]第30号“关于公司登记管理中几个具体问题的答复意见”规定:股东可以按章程规定选举股东以外的人担任董事。
    14(台)刘兴善:《股份有限公司之经营、监督与控制》载其主编《商事法专论集》,汉林书局,1982年版,第312页。
    15 久保欣哉《公司法学之理念——自由与效率间》载《台大法学论从》第23卷 第二期
    16 马俊驹:《法人制度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55页。
    17(台)何孝元:《民法概要》,三民书局,1982年版,第7页。
    18(台)柯芳枝:《公司法论》,第320页。
    19 周 :《罗马法原论》(下册),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第814页。“连带之债起原因各异其说,我们认为,由于在法定诉讼期间,作为善良家长的债权,为防债务人无力清偿的危害,常要求债务人的亲友对该债务共同连带负责。”
    20 详见刘俊海:《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的保护》,第264-265页。
    21(台)陈峰富:《论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之保护》,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8年版,第93页。
    22(台)陈峰富:《论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之保护》,第95页。
    23(台)陈峰富:《论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之保护》,第90页。
    24(台)郑玉波:《民法债编总论》,三民书局,1985年版,第197页。
    25(台)黄川口:《公司法论》,第372页。
    26 江帆、孙鹏主编:《交易安全与中国民商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93页
    27 王书江、殷建平译:《日本商法》,煤炭工业出版社,1994年版,第60页。
    28 梅因哈特:《欧洲十二国公司法》,兰州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79页。
    29 同上,第166页。
    30 转引自方流芳:《国企法定代表人的法律地位、权利和利益冲突》载《比较法研究》2000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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