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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西龙胜:贫困林农砍伐责任山林是否构成滥伐林木罪

    [ 龙君钱 ]——(2009-12-13) / 已阅12717次

    广西龙胜:贫困林农砍伐责任山林是否构成滥伐林木罪

    龙君钱


      被告人:洪某 女 58岁 广西龙胜双洞村林农
      
    基本案情:因其养子先逝,丈夫已瘫痪卧床十余年,加上自己年老体弱多病,生活极端贫困。迫于无奈,于年初伐掉自己责任山杂林19.95立方米,欲出售。后归案。龙胜检察院以其犯滥伐林木罪提起公诉。2009年12月3日,龙胜法院对其做出有罪判决,即有期6个月缓1年,并处罚金1000元。

      法理浅析:由于国家司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导致本案一些司法工作人员一头就栽进《森林法》和《刑法》个别条款的误区之中,以至得出一个不合理、不公平的判决。笔者认为无罪:

      其一:该罪要件不齐全,洪某无罪

      伐林19.95立方米的行为是构成滥伐林木罪的重要条件,但并不是唯一的条件。还应综合考虑其它因素。正如邓玉娇杀淫官一案,客观上具有杀人的行为,但从其它情况来看却有诸多不同的结果,如伤害致死、意外事件、排除犯罪事由等。法官最后认定其属防卫性质,是无误的。我们从主观上来分析本案,应属无罪。

      法律社出版的《09年司考辅导用书第二卷》第231页中认为“滥伐林木罪的构成包括行为、对象和罪责”“此罪罪责:其责任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滥伐林木的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很显然,本案行为人并不“明知”伐林行为会侵害到国家林业管理活动,并非故意实施这种行为。

      上述教材并未提到间接故意。也许有些实务者会疑问,即行为人虽不希望造成森林损害结果的发生。但却不设法防止,而采取听之任之,漠不关心的态度。本案中洪某养子先逝、丈夫久卧病床、自己和丈夫都有病魔缠身。在这种情况下,为了生存,为了减少疾病的痛楚。以伐林换取生存,换取医药的行为时人之常情,也是人的一种本能。其实森林也有其一功能就是满足人们生活需要。本案不就是如此吗?因此,本案洪某主观上并没有罪过,从而也无任何主观恶性。

      从其主观方面来看,洪某实施的行为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为了保护更大的利益而不得已损害较小的利益(因为当保护环境和保护人权发生冲突时,国家还是更注重人权保护的,不是吗?),洪某的目的是正当的。也就是说,被告人在主观上不存在犯罪的故意和过失。因此从社会整体上来看,其行为是正当的,是有益于社会的合法行为。不但不应承担刑责,而且应得到保护和支持。

    其二:官僚式的办证方式何时止?

      根据《龙胜县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第17和19条的规定,砍伐量达10立方米的,由县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对于那些身无分文的贫农来说,也太不现实了吧。即使花了一天一夜从村里走到县城,次日也不一定能找得到这个部门。

      我们有很多贫农一辈子一次也没有进过县城。加上有些是文盲,又不认得路。这种情况下,读者朋友们,你们能放心这样一位文盲农妇到县里办证么??笔者母亲就是文盲农民,我可不放心。若一去不懂得复返,这种不幸的后果谁来承担??笔者并不是鼓励林农不依法办证伐林。而是现实中这样的官僚式办证方式不可取。

      其三:能有饭吃,有病得医是我们农民最大的心愿
      胡锦涛先生10月份在世界媒体峰会上说“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全面建成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听了报告,看了新闻,可以让人心暖。但当得知我县林农洪某无钱吃饭,老无所养,病无所医。洪某二老还不得已伐林求生存,与病魔斗争的噩耗,不得不令人身寒。我们农村人可谓讲究清白一生。没有做亏心事,何来的罪过??

      综言,本案林农洪某无罪,是清白的。甚至我们不难看出,她的精神是高贵的,道德是高尚的,如洪某对爱情的忠贞,对家庭的无比关爱等等难道不是我们年轻人所值得学习的吗??

    推荐:
    1.《环境刑法研究》 法制出版 7801827562 ¥41圆
    2.《刑法中的正当化行为》 中国检察 7801851005 ¥36圆
    3. 案情参考:《洪大妈家庭困难砍树卖 无证采伐被判刑》作者:廖德超 吴列军
    http://gxfy.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19578 《中国法院网-广西》
    4.作者其他相关“免责” :《龙胜旅游局在本案中不能免责》
    http://www.dffy.com/sifashijian/al/200912/20091209071910.htm 《东方法眼》

    龙君钱(苗族)广西龙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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