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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韩国法律市场:“自由贸易协定”下的“开放”与“防范”较量

    [ 杜相希 ]——(2009-12-7) / 已阅14359次

      1、外国法律顾问:需经法部长官资格认证及大韩律师协会登记(需要有在原资格国3年以上执业经历,在原资格国之外的其它国家或在韩国从事相关业务的,可以计入执业经历的最长期限分别不得超过3年和2年)
      2、外国法咨询法律事务所:需要法务部长官设立许可义务赋予外国法律顾问在韩国内应居留的期间(外国法咨询师每年在韩国内居留期间不得少于180日),禁止泄露执业过程中知悉的秘密等义务(外国法咨询师却因特殊事务而在韩国之外的其它国家居留的期间视为在韩国居留)

    (翻译整理于2009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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