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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韩国法律市场:“自由贸易协定”下的“开放”与“防范”较量

    [ 杜相希 ]——(2009-12-7) / 已阅14326次

    三、韩国应对法律市场开放采取的措施

    1、修订《律师法》引入“有限责任法务法人”制度

      韩国于2008年3月28日新修订《律师法》(2008年9月29日正式实施),新增加了承担有限责任的律师事务所和合伙律师事务所类型、放宽了律师事务所向其它法人投资的限制,取消了律师事务所在市、郡、区设立分所的限制性规定,允许符合条件的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以增强韩国内律师务所的竞争力。
      目前仅有太平洋、LOGOS、瑞林(音译)、正平等4家律师事务所转换为有限责任法务法人。和友律师事务所计划于2010年1月1日起转换为有限责任法务法人。

    2、律师事务所走向合并和专业化模式

      为避免在韩国内法律市场开放后国外大型律师事务所对韩国律师业造成的冲击,韩法律界也在积极制定对策。韩国律师纷纷放弃“独立门户”个人开业,转而投身大型律师事务所,而中小型律师事务所也兴起合并之风,大型律师事务所为积蓄力量以备和外国律师事务所展开竞争,也在吸纳多种法律专才努力扩大规模。截止2008年9月份,韩国内前20位律师事务所已经有4家律师事务所进行合并,其中包括地平与志城、大陆和亚洲、金张和平山(音译)、REX(音译)与浩林(音译)等。韩国10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中,金张律师事务所有315名韩国律师,80名外国律师;太平洋律师事务所有176名韩国律师,34名外国律师;广场律师事务所有176名韩国律师,30名外国律师;世宗律师事务所有160名韩国律师,31名外国律师;和友律师事务所有156名韩国律师,23名外国律师;律村(音译)律师事务所有116名韩国律师,29名外国律师;地平线律师事务所有103名韩国律师,20名外国律师;大陆亚洲律师事务所有80名韩国律师,25名外国律师;巴伦(音译)律师事务所有84名韩国律师,9名外国律师;忠正(音译)律师事务所有66名韩国律师,8名外国律师。

    3、设置外国法律顾问在韩开展业务限制性规定

      《外国法律顾问法》既确立了“开放国内法律市场”的法律依据,同时该法对外国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进入韩法律市场亦给予了诸多限制。韩《外国法律顾问法》规定在韩国从事法律业务的外国律师不得单独使用“律师”字样,而只能称为“外国法律顾问” (FLC : Foreign Legal Consultant)。外国法律顾问的业务范围受到限制不得从事韩国内法律事务。此外,作为阶段性开放措施之一,《外国法律顾问法》规定外国法律顾问不得与国内律师事务所进行业务协助、合伙及雇佣韩国内律师以减少法律市场开放带来的冲击。《外国法律顾问法》规定外国律师以外国咨询师身份在韩国从事法律业务时要求其在本国有3年以法律从业经历,1年内在韩国时间不应少于180天,以此来促使外国法律顾问忠实履行法律事务,依法纳税。

    四、韩国防范英美大型律所进驻的措施构想

      韩《外国法律顾问法》是允许韩国法律市场对外开放的基本法律规定。这将是韩国自引入近代司法制度以来法律市场首次对外开放,此举已经引起了韩国法律界的关注。韩法律界主张韩司法部及大韩律师协会应构筑协作机制以加强对英美国家律师事务所通过间接途径进入韩国法律市场及对外国律师逃避法律的行为进行监管。
      目前,英国及法国律师事务所目前尚不能进驻韩国市场。但需要关注的是,与韩国签定自由贸易协定的国家是否会允许英国、美国律师事务所通过设立当地法人的形式,而使英美律师事务所以间接途径进入韩国法律市场。此外,英美国家律师事务所雇佣的律师在国内以当事国法咨询师身份进入韩国后,却从事英美法等第三国相关法律事务等回避法律行为又是一个需要关注和应对的问题。
      以新加坡为例,新加坡2000年起就开始允许本国律师事务所和外国律师事务所进行合资,目前世界排名第一的高纬绅律师事务所(Clifford Chance International) 和世界排名第4的贝克•麦肯斯(Baker & McKenzie1 International)律师事务所均在新加坡开展业务。
      上述律师事务所目前尚不能以在新加坡当地设立的合资律师事务所进入韩国法律市场。韩国《外国法律顾问法》引入了“分事务所”概念。分事务所仅是针对FTA当事国而言。例如,与英国律师事务所合资的新加坡律师事务所称自己是FTA当事国律师事务所的主张就不能成立。但问题的关键是韩国是否具有相关的应对措施。
      韩法务部官员称,“间接进入”或外国律师以回避法律的方式进行执业等是法律市场开放国家面临共同的难题。韩法务部将通过对提交申请的律师事务所代表人或成员姓名、在其原国籍国成立律师事务所时的提交的资料等进行细致审查、或通过请求该当事国律师协会协助调查等方式进行审查以对上述现象进行防范。韩法务部官员还表示将构建与大韩律师协会等律师团体协作机制,对违反法律规定的,将依据《外国法律顾问法》或《律师法》规定予以严惩。
      韩法律界人士称尚未掌握上述14个国家中有律师事务所开拓韩国法律市场的计划,本国法律市场尚未完全成熟,不具备开发国外市场的余力。大韩律师协会负责人称亚洲地区新加坡商事仲裁较为发达,但从目前掌握情况来看,尚未有新加坡律师事务所有进入韩国法律市场意向。
      事实上由于韩美自由贸易协定(FTA)和韩东盟自由贸易协定(FTA)迟迟未能获得国会批准,英美律师真正开始在韩国从事业务活动仍尚待时日。但韩国法律界已经认识到法律市场开放后将可能遭受到的冲击。以法国和德国为例,1970年代法国法律市场开放后,英美国家的律师事务所大举占领法国的律师事务所业务领域,法国前25位律师事务所中,法国本土律师事务所仅有4家。1998年德国法律市场开放前,德国有500多家律师事务所约5万多名律师从事法律服务活动,但法律市场开放后,德国10大律师律师事务所中,英美国家的大型律师事务所就有8家,而纯德国律师事务所仅不过2家,德国在引入英美律师事务所计时收费模式后,民众接受法律服务的负担增加,律师收入差距日益增大,且由于不参加经营而只获取报酬的合作伙伴增多,律师事务所的经营权变弱,律师离职率也相应增加,德国在法律市场开放方面受到了较大的冲击。
      而日本在应对法律市场开放方面有较为成功的经验。日本法律市场于1987年首次开放,至2004年允许外国法事务律师雇佣日本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同业而走向完全开放。但期间日本历经17年,并采取各种措施对本国法律市场进行保护。借鉴经验之一是日本法律市场开放初期,日本企业和银行等“封闭”立场对日本法律市场的保护给予了很大的帮助。期间已经进入日本市场的格信 (Gibson,Dunn& Crutcher)等世界性大型律师事务所不得不退出日本市场。借鉴经验之二就是日本律师事务所大型化、专业化发展模式相应减轻了英美律师事务所进驻而带来的冲击。
      韩国法律界人士称此次面向14个国家的法律市场开放应成为积累应对英美律师事务所扩张一个机遇期,亚洲律师事务所应联手发展。大韩律师协会会长称亚洲国家应就构建亚洲大型律师事务所事宜进行磋商。日本、中国、韩国、新加坡等主要律师事务所联合的话,组建1000名左右律师的大型律师事务所,充分利用亚洲人共有文化特性,可有效预防英美事务所冲击。

    附一:主要FTA法律市场开放协议内容
    类别 进展情况 法律市场开放程度
    韩-EFTA FTA 生效(2006年9月) 只允许第1阶段开放
    韩-ASEAN FTA 生效(2009年5月,服务领域) 允许开放至第2阶段
    韩-印度 CEPA 提交国会批准动议案(2009年8月) 允许第1阶段开放
    韩-美 FTA 提交国会批准动议案(2008年10月) 3阶段全面开放
    韩-EU FTA 协商阶段(2009年7月) 允许开放至第2阶段
    韩-智利 FTA 生效(2004年4月) 未开放

    附二:《外国法顾问法》主要内容

    业务范围

      1、外国法律顾问只能以外国法咨询法律事务所成员或所属外国法咨询师、韩国内律师事务所所属外国法咨询师身份开展业务(不得单独开业)
      2、外国法咨询师只能开展有关原资格国法令及原资格国缔结的条约,国际惯例法等的咨询业务、及代理以原资格国法令为适用法令的国际仲裁案件(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法庭辩护等国内法事务)

    名称

      1、外国法律顾问的名称为“○○(原资格国)法咨询师”,但可以附加使用原资格国语言标示的该外国律师名称和用韩国语标示的原资格国“律师”。以美国为例,美国法咨询师可以同时使用:美国法咨询师(US.Attomey-at-law,미국변호사<译者注:“美国律师”的意思>)
      2、外国法律顾问事务所名称为“○○<分所名称>外国法律顾问事务所”。如“ABC外国法律顾问事务所”

    资格认证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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