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尹振国 ]——(2009-12-1) / 已阅18874次
金融创新是现代金融发展的主要特征,同时,金融创新在突破法律的规定中得到发展的。因此,如何控制金融创新中的风险,使他不至于酿成危机,是鼓励金融创新必须首先考虑的问题。
银行在发放贷款的时候,必须严格贷款审核,对借贷人的还贷能力进行充分的估计;在进行新金融产品开发时,必须充分考虑产品的金融风险。
金融风险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信息不对称造成的。金融监管者应该通过立法,使金融创新中的风险进行充分的披露,并随时进行跟踪收集数据并公布,缓解“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以此引导投资者理性投资。对违法披露和虚假披露的行为,追究法律责任。
(三)保持信用评级机构的独立性,防止利益冲突
在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信用评级是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在金融监管立法的过程中,要通过法律制度的设计,使信用评级机构保持中立的地位,减少与相关金融机构的利益冲突,保证评级标准和评级过程的适当透明化。同时,监管部门要对评级机构与相关金融机构的利益关系、评级的决策过程进行严格的监督。
(四)强化金融机构审慎经营的法律要求
次贷危机的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金融机构自身经营的不审慎。银行为了逐利,不惜降低放贷要求,参与高风险金融产品的投资,这些不审慎的经营行为导致了危机的发生,造成了巨大的损失。我国目前正处于房地产价格上涨时期,少数银行为争夺房贷,往往放松必要的评估和管理,埋下了较大的风险隐患。2009年上半年,我国银行投放信贷7.37万亿,这个数字是建国以来全年所没有的。“在信贷狂潮下,大量的钱追逐有限的项目,银行要想拿到项目就不得不在谈判桌上让人三分¬——许多优质客户利率普遍下浮10%、个人房贷客户利率也打折到了7这折。7月17日,在银监会2009年第三次经济金融形势通报会上,主席刘明康明确表示,贷款高速投放积聚的风险在增加,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活动中的不审慎行为和冲动放贷、粗放经营的倾向有所抬头。”[6] 虽然说中国目前还没有出现大规模的贷款违约的情况,但是,不断上扬的通货膨胀可能迫使央行提高贷款利率;不断提高利率,可能会使借贷者交不起利息而违约,从而引发金融危机。
因此,建议修改《商业银行法》,强化对银行审慎经营的要求,提高银行风险管理能力。监管机构要对银行信贷进行严格监管,严格保证银行首付政策的执行,防止出现放宽信贷标准、零首付、虚假按揭现象的发生。
(五)加快居民信用法律体系建设
美国居民信用体系比较健全,不同信用水平的自然人和法人的融资成本是不一样的。美国次级贷款市场主要是为信用较低的群体设置的。这种制度性的分隔就是在不同信用风险的资产之间设置一道防火墙,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奉献过滤的作用。同时,为满足不同信用登记的投资者的需要,美国推出了很多信贷品种,如固定个人贷款、浮动贷款等。而我国的个人信用体系(只有银行有个人信用记录)还没有建立起来,金融产品的开发并没有与信用级别联系在一起,因此就容易出现问题。建议建立国家统一的信用体系法律法规,逐步建立起统一的信用体系,明确负责部门,明确信息收集的范围。完善的信用体系有利于信贷市场上在不同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间设置不同的风险隔离带,降低金融风险传导性。
(六)加强对经营货币的非吸收存款类放贷机构的监管
传统上非吸收存款类房贷机构所受监管非常宽松。然而资产证券化可以打通贷款与证券市场、货币市场,非传统放贷人与银行、保险、证券机构之间的联系,并通过资产证券化的链条将风险传递给各方。香港的《放债人条例》、南非的《高利贷豁免法》,都是将非传统放贷人包括民间借贷纳入有效管理体系的很好例证。因此,建议尽快出台我国的《放贷人条例》。将非传统放贷人纳入监管之下,尽快实现民间借贷的合法化,这也是推动我国信用体系走向成熟的明智之举。
参考文献:
[1]辛乔利,孙兆东:《次贷危机》,中国经济出版社2008年版。
[2][美]阿列克斯﹒施瓦滋:《美国的住房政策》,黄瑛译,中信出版社2008年版。
[3][美]阿列克斯﹒施瓦滋:《美国的住房政策》,黄瑛译,中信出版社2008年版。
[4]胡祖六:《如何看待金融监管(上)》,载《南方周末》,2009年07月23日。
[5]程信和、张双梅:《金融监管权法理探究:由金融危机引发的思考》,载《江西社会科学》,2009年第3期。
[6]骆海涛:《天价信贷如何收场》,载《南方周末》,2009年0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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