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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学研究从身份到契约之反思

    [ 王礼仁 ]——(2009-11-26) / 已阅17935次


      目前我国婚姻案件审判体制的基本现状,概括起来就是“三无”与“多头主管”和“分散审判”。 “三无” 即无家事审判程序、无家事审判机构、无专业家事法官。“多头主管”,就是法院和民政部门都主管婚姻纠纷。“分散审判”, 就是法院内部的婚姻案件实行民事与行政分离的“民行分离”模式 。这种现状,是否应当改革和完善,值得研究。

      1、是否应当消灭或废除婚姻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程序

      对婚姻处理机制,是否可以这样改革,即除婚姻机关的婚姻侵权案件(拒绝合法婚姻登记等),可以作为行政诉讼外,一切涉及婚姻成立或不成立、有效与无效的案件,都由法院按民事诉讼程序处理。因为这些案件,都是典型的民事案件,婚姻登记机关不宜处理、也难以处理。登记机关处理此类案件,又必然滋生所谓的婚姻行政诉讼案件,造成恶性循环,浪费社会资源,并制造法院内部“民行分离”现象。而运用行政诉讼解决婚姻纠纷,也存在诸多弊端,难以胜任。如果废除婚姻纠纷行政复议程序,可以从根本上消灭行政诉讼和法院内部的“民行分离”现象。这是一个涉及法律制度和重大体制改革问题,需要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有关国家机关进行调研,依法解决。在尚未完成法律修改前,可以运用婚姻成立或不成立之诉,解决婚姻登记瑕疵纠纷,先为行政诉讼“断奶”。

      2、是否应当设立人事诉讼程序或家事诉讼程序

      国外和我国台湾地区都有专门的人事诉讼(家事诉讼)制度。随着我国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身份关系诉讼与财产关系诉讼开始分野,如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证据规则,提出了自认不适用身份关系诉讼案件。但这仅仅是就证据层面而言,在其他方面,身份关系诉讼与财产关系诉讼还有什么区别,尚无规定。从而导致在证据认定上区分财产诉讼与身份关系诉讼,而在其他方面,则又不区别财产诉讼与身份关系诉讼的混乱和相互矛盾现象。身份关系有其自身的特点,需要相对称的诉讼程序保障。目前,是否应当建立独立的身份关系诉讼规则(即人事诉讼程序或家事诉讼程序),以及应当建立什么样的诉讼程序,都是当前婚姻审判工作面临的新课题。

      3、是否应当设置家专门事审判机构和家事法官

      与人事诉讼程序或家事诉讼程序有关的还有家事审判机构的设置和家事法官的配备问题。在国外,设置有专门的家事法院或家事法庭,并对家事法官的任职条件有特殊要求。我国台湾设置的是家事法庭。根据台湾“家事事件处理办法”规定,家事法庭的“庭长或法官,应遴选对家事事件具有研究并资深者充任之。候补法官及未曾结婚之法官,原则上不得承办”。目前,我国不少法院在民庭内设立了婚姻家庭合议庭,但多数有名无实,人员亦不固定,很不规范。那么,我国是否应当设立专门的家事审判机构,以及家事法官的配备条件等,都是需要研究的问题。

      (二)关于婚姻家庭方面案由的补充完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颁布的民事案由中,关于婚姻家庭方面的案由很不全面。比如亲子关系、婚姻成立或不成立、离婚无效、解除同居关系等,都没有在民事案由中规定。而这方面的案件,又不能包括在其他婚姻家庭案由中,需要补充规定。

      婚姻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重婚或与婚外异性同居中合法配偶,有权提出解除配偶与他人的同居关系之诉,但最高人民法院没有规定解除同居关系的案由。亲子关系诉讼、离婚无效诉讼,已经相当普遍,都应当成为独立的案由。

      设立“婚姻成立或不成立”案由,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因为现行婚姻法对婚姻无效和可撤销婚姻有明确规定,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之外的婚姻登记瑕疵,如果不能承认其婚姻效力,则不能再冠于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之名称。否则,就会与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法律规定相冲突。而婚姻登记瑕疵,主要是违反婚姻登记程序,所涉及的主要是婚姻成立或不成立问题。按照婚姻成立或不成立之诉解决这类纠纷,更为科学。

      (三)婚姻审判中的重大理论和热点问题

      如民法总则在婚姻法中的适用问题,特别是民法通则中的无效民事行为的规定能否适用婚姻等身份行为;婚姻审判中职权主义原则的适用范围;婚姻无效的诉讼程序和审级;合同婚姻、身份约定、“夫妻忠诚协议”、 附条件结婚或离婚协议、预备离婚协议等效力问题;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离婚诉讼程序;亲子鉴定程序;婚姻诉讼的合并与反诉等,都是当前婚姻审判中面临的新课题,需要进行理论论证和司法解释,以规范司法。

      我在《婚姻诉讼前沿理论与审判实务》一书中,对身份关系法律适用和诉讼程序上的特点,作了一些初步研究。但由于时间仓促,更因个人水平有限,见解难免浅陋,甚至错误。希望专家学者斧正,亦冀理论界和司法界有更多的智者贤达,关注亲属法,研究亲属法,发表高见,以推进我国婚姻审判司法水平。


    【注释】
    [1] 又恰值《婚姻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已经公布,为抢在解释定稿之前出版,更是惜时如金,须臾不让。
    [2] 陈棋炎 黄宗乐 郭振恭《民法亲属新论》,台湾地区三民书局2002年10月修订版第1——2页。
    [3] 台湾 戴炎辉 戴东雄《亲属法》,台湾地区顺清文化事业有限公司,2002年8月修订版,第1页。
    [4] 应当说明的是,基层法院婚姻案件有40%——60%是调解结案,80% “问题案件”并不是全部婚姻案件的比例,只是判决案件,而且判决的案件并非都上诉,婚姻案件的上诉率不到10%,因而,“问题婚姻案件”在整个婚姻案件中仍不到10%。当然,就上诉案件看,这个比例则是惊人的。
    [5] 《表兄妹结婚多久也无效》,《人民法院报》(法周刊 ),2006年07月28日。
    [6] 《表兄妹共枕30年 婚姻被判无效》,中国法院网2006年07月03日,http://www.chinacourt.org/html/article/200607/03/210134.shtml。
    [7] 《表兄妹同床共枕31载婚姻仍无效》中国法院网2006年02月15 日,http://www.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195353
    [8] 中国离婚网http://www.lhabc.com/html/2009311142647.htm
    [9] Robin Fox:Kinship and Marriage:An AntropologicalPerspective,P.3.;中国人民大学 姚辉《从身份到契约了吗》,http://www.fashuo365.com/html/2005-10/2251.html 。
    [10] 陈棋炎 黄宗乐 郭振恭《民法亲属新论》,三民书局印刷,2002年10月修订版第8——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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