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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村土地流转问题的法律思考

    [ 李志文 ]——(2009-11-24) / 已阅47687次

      4、股份合作

      集体、农户、企业之间,通过土地、资金、劳动力、技术等生产要互的组合,实行股份制经营。在有关各方签订的协议,通过的章程中,把投资形式、投资份额、收益分配等依法做出明确规定。既延续了国家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又充分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使国家、集体、个人三方面的利益都得到了充分的保障。

      通过流转,把农民手中零星分散的土地使用权集中到专业合作社、种田能手或农业企业手中,实现了适度规模经营,有效克服了农户分散生产的局限性,有利于统一良种、统一栽种、统一生产管理,为实现农业标准化生产,提高农产品质量创造了条件。土地的大量流转,也使一大批农村富余劳动力从土地解放出来发展城镇二三产业,投资创办加工、商业、运输等方面的各类经济实体近千家,增加了他们的非农收入。

    四、农村土地流转的困难

      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地域广范,地形复杂,风俗各异,土地流转仍存在许多困难之处:
      
      1、承包土地零散难流转。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加之家庭继承,现如今农民个人承包的这些土地分布散,面积小,实行归堆集中的难度较大,难以实现有效的土地流转,从而土地的资源优势得不到充分发挥。

      2、由于缺乏市场监督机制,一部分土地被反复流转,农民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因流转程序不规范,手续不完备,土地流转合同权利义务不明确,土地纠纷时常发生,有的地方土地纠纷案件已经上升为当地主要的民事刑事事件,影响了社会稳定。

      3、流转程序、手续不规范。主要表现在:一是在土地流转过程中未充分征求流转双方的意愿,流转双方的合理要求未能及时协调解决;二是部分流转协议条款不齐全,双方权利义务不够明确,合同未能鉴证和公证;三是合同双方未按法律规定的程度签订合同,引起纠纷不能得到有效的解决方式。这些问题和情况的存在,将使流转双方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影响土地流转工作的顺利进行。

      4、流转后的农田改变用途。有些通过流转得到土地的农户,为达到短期内实现最大效益的目的,往往改变土地原来的用途,用于办厂、烧砖、烧瓦等,对土地进行掠夺式经营,土地用途改变后很难恢复原貌。

      另外,笔者在司法实践中,也常随到一些农民土地纠纷的问题,比如:一些乡村推行地土地流转,存在着不少违背农民意愿、损害农民利益的问题,如随意改变土地承包关系,侵犯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借土地流转之名,随意改变土地农业用途,流转后收益分配不均等。这些问题引发了很多矛盾,也给农村腐败之风创造了客观条件。

    五、土地流转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从农村经济发展的现状和前景看,实现土地流转,让农民把土地承包经营权这一主要资本变为更大财富,发挥土地的最佳效益,确是势在必行。但要解决土地流转中存在的问题的关键是完善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加强农村土地流转法制建设,使土地流转规范化、制度化。笔者认为,目前应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规范土地登记制度,明确土地产权,落实对农村现有土地、农民承包土地产权证书颁发。
    在坚持现有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条件下,首先对农村集体土地发放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所以根据这一规定,对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如果农村集体(包括屯集体、村集体或乡集体)向县级人民政府提出领取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的申请,则土地所有权证书就应发放给农民集体所有者。颁发农村集体土地所有者权证,才能从根本上体现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法律地位,也为农村土地出让、出租、入股等经济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更为相关利益分割提供了合法产权依据。其次,对农民承包地发放农户承包权证书。颁发农户对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证书,才能真正保护农户对集体土地长久不变的承包权,也为农民在土地流转中确保转出经营权而又保留承包权提供产权依据。对农村现有土地、农民承包土地产权证书的颁发,明确土地产权,减少产权纠纷,可以部分地变农村土地资源为土地资本,大力度地促进农村经济繁荣。

      (二)科学进行土地规划。土地是生存与发展的基础,十分珍惜土地、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农村土地流转,应建立在土地总体规划的基础上,以保护耕地和控制非农业建设用地为重点,加强土地利用宏观调控,合理调整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确定土地利用的目标、方针,协调各类用地矛盾。首先,科学规划农用地。要加强农用地保护、整治和开发,保证农用地面积有较大幅度加,合理调整农用地结构和布局,因地制宜发展农林牧副渔各业。其次、合理安排建设用地。确保重点建设项目的用地需求,其他种类建设用地应当以内涵挖潜为主,尽可能利用非耕地,严格控制非农业建设用地规模。根据占补平衡原则,切实落实建设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相挂钩的政策。控制城乡居民点用地,建立合理的城乡居民点体系。

      (三)加快土地整理、复垦和开发。

      1、土地整理。土地整理的重点应是村庄和农田整理。笔者认为可通过村庄缩并、搬迁和调整改造,增加耕地面积,通过平整土地、归并地块及综合建设农田道路、沟渠等,增加耕地。采取积极措施开展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及不同形式、不同规模的土地整理。同时,土地整理要与村庄改造、乡(镇)村企业建设、小城镇建设、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待村结合。注重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

      2、土地复垦。按照“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驾驶各类工矿废充地的复垦管理。土地复垦与生产建设必须统一规划、同步进行。要及时复垦工矿建设新增的废弃地,努力做到新增废弃地全部得到复垦。复垦土地优先作为耕地,同时遵循适宜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宜林则林、宜渔则渔、宜牧则牧。

      3、土地开发。土地开发必须以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为前提,因地制宜,适度开发。宜耕地的开发要把重点放在条件较好、投资效益较高的地区,与农田基本建设和水利建设同步进行。大面积开发荒地和围垦滩涂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搞好规划设计。鼓励宜农土地后备资源不足的地区与宜农土地后备资源丰富的地区合作开发荒地和其他农用地,但异地开发必须纳入资源所在地的土地开发规划。

      (四)加强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集约用地,保护耕地。各地应抓紧完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统筹安排城乡建设用地的总要求和控制增量、合理布局、集约用地、保护耕地的总原则,合理确定小城镇和农村村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从严控制村镇建设用地,加强农村宅基地用地计划管理。同时积极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理,促进土地集约利用。

      (五)准确定位乡村组织在推进土地流转中的角色。乡村组织是农村土地的管理者,它监督土地资源的合理运用,监督农户土地使用权的流动,监控土地供需总量的动态平衡,而不应用行政手段去调整土地资源, 去干预甚至取代农户对土地的使用权。因此,乡村组织在土地流转中的定位应该是加强管理和搞好服务。要做好涉及土地流转的资格审查、合同鉴证、档案管理和动态监测等工作;要为土地流转提供信息、中介、组织、协调等服务工作;要制定土地利用与流转的长远规划,做好土地的集中连片和整理工作,改善农田基础设施建设,为农地流转创造良好的环境。

      另外,农村土地流转改革的同时,要深化农村社会管理体制的配套改革,大力培养农村劳动力市场,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为农村土地流转创造条件。要改革农村户籍制度,打破身份的限制,改变农民的“恋土”观念,减少农民对土地的直接依赖,同时要加快建立健全适合农村特点的社会就业、养老保险、合作医疗等社会保障体系,清除农民离土后的后顾之忧。

    参考文献:
    1、《北京市通州区农村土地流转成效显著》,搜狐财经。
    2、《广西北海市农村土地流转新情况、新问题》,广西农业信息网
    3、王玮、梁云龙著《钦南区农村土地流转“转”出一片新天地》,转自《广西日报》2009年7月2日。
    4、刘国学著《贺州市八步区农村土地流转的探索与实践》,广西农业信息网,2009-01-24
    5、《浙江将全面推行农村集体土地入市》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www.nctudi.com  2009-11-18
    6、叶檀《新土地改革 决定中国农村未来》 来源: 北京青年报2009-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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