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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际投资保险制度研究及借鉴

    [ 边嵘 ]——(2009-11-24) / 已阅24127次


    国家
    承保险别 美国 日本 德国
    外汇险 只承保禁兑险 既承保禁兑险、又承保转移险 既承保禁兑险、又承保转移险

    征用险 把契约权也列为征收对象
    规定构成征收行为一般应持续一年以上 在合营企业国有化时,海外投资者所持有的股份被强制转让者,也属征收

    战争险 因战争险所受的损失仅限于投资财产的有形资产的损失,而不包括无形财产的损失损失只限于投资者所受的直接损失,不包
    括间接损失 因战争险所受的损失既包括投资财产的有形资产的损失,又包括无形资产的权益因外国政府的侵害所受的损失

    对战争险所致的损失是否只限于直接损失,而不包括间接损失,无明文规定 因战争险所受的损失既包括投资财产的有形资产的损失,又包括无形资产的权益因外国政府的侵害所受的损失
    对战争险所致的损失是否只限于直接损失,而不包括间接损失,无明文规定

    其他

    无 资源开发领域的投资,如果由于不可归责于投资者的事由,投资对方破产或其债务在 6个月以上迟延履行等信用风险。

    承保迟延支付、险货币贬值险

      
      (四)、合格投资者

      1、美国

      (1)具有美国国籍的美国公民;(2)依据美国联邦、州或所属地法律设立的公司或者其他社团,其资产全部或至少51%为美国公民、公司或社团所有;(3)外国公司或社团其资产的全部或至少95%为美国公民、公司或社团所有者。

      2、日本
    仅笼统规定为向海外投资的自然人和法人,但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可以不是同一人。即投资者和保险合同的签订者可以不是同一个人,当然该签订者须得到投资者的认可。

      3、德国

      在德国有住所的德国公民,或根据德国法律设立但在德国没有住所的公司或社团 。

      (五)、合格投资

      1、美国

      (1)新的投资项目,但在一定条件下包括现有企业的扩大、现代化及其发展的投资;(2)美国总统批准的,并经过保险公司认可的实行保险、再保险或保证的、在不发达国家和地区实行的投资项目;(3)外国政府批准的投资项目;(4)在同美国订有投资保证协定的国家和地区的投资项目。

      2、日本

      (1)以参加事业经营为目的而投向海外法人或社团的股份股本等;(2)合营公司(外国法人)的当地股东向该公司的长期贷款,其债务偿还期在5年以上者,但以该公司与股东具有同一国籍为限;(3)日本投资者能直接支配经营的外国法人的长期贷款(4)为进行“海外直接事业”,直接以日本人名义取得的不动产或其他权利(5)以开发输入资源为目的的外国法人(非日方经营支配的)为期5年以上的长期贷款 。

      3、德国

      (1)以资金、事物或其他方式参股境外企业;(2)德国企业境外分公司或或工厂的增资;(3)为境外企业提供类似参股的贷款;(4)参股及类似参股的贷款;(5)盈利回收

      (六)、保险费率、保险期限和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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