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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歧视以及同命不同价的思考

    [ 孙英哲 ]——(2009-11-20) / 已阅18403次

      我同意他的前一半观点,因为所谓的“因死亡而减少的财产收入”只是一种推断假设,是意念中的财富,而不是现实中的财富。用现实的真金白银赔偿想象到的财富损失是荒诞的。
      但是他后一半观点我无法认同。首先,余命有多长我们没法估量,仅仅通过立法权规定一个普遍适用数的方法又是不严谨、不科学的。其次,这里的余命单单包含时间吗?还是需要把时间与余命中可能创造的财产结合在一起去计算?如果是前者,那么我们是不是可以认为受害人是小孩比受害人是老人能够获得更多的赔偿?如果是后者,无疑,他就承认了自己在前半段话中否定的“财产收入”,那么他所说的话就会前后矛盾。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死亡赔偿金计算方法: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为什要按人均收入标准来算?是不是因为怕麻烦,懒得去具体核实受害人自己的实际收入?还是对中国司法状况不信任,怕法官一旦有自由裁量的权限,就会胡作非为,助长贪腐?
      那些数字为什么是20、60、1、75、5,请问这些数据有没什么科学依据?这些数字是怎么来的?这不禁让我想起了教育部的“阳光体育计划”中的有关学生每日跑步里程的规定:小学生、初中生、高中生分别是1200米,1800米,2400米,这些数据不是经过任何科学方法算出来的,而是用新中国建国周年数乘以一个看上去合适的数量而来,荒唐至极。
      PS:其实我还有一个问题:生命权是权利吗?以生命权为代表的人权是权利吗?我觉得生命权体现的是一种生命存在的合理性,最多是生命的一个属性或一个内容,因为它是和生命保持一致的,随生命出现而出现,随生命终结而终结,不能视为普通意义上的权利。



    作者:孙英哲 重庆工商大学法学院2009级2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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