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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正当防卫

    [ 邱光磊 ]——(2009-11-19) / 已阅44328次

      防卫过当在主观上一般都是过失,但也不排除间接故意的可能性。防卫过当也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而是应根据其符合的犯罪构成来确定罪名。

      对于防卫过当,应当酌量减轻或免除刑罚,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对于防卫过当的处罚和量刑过程中应当综合考虑防卫的目的、防卫过当的程度、罪过的形式(过失还是间接故意)以及所保护的合法权益的性质,等等因素。对于造成重大损害的在量刑上也应区别于其他的一般犯罪行为。我国刑法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防卫人主观上是出于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的权益,主观恶性小的。且防卫过当是在紧急情况下造成的,其客观上的危害也比其他犯罪小的多 。

    五 特殊防卫权

      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刑法之所以这样规定是鉴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鼓励公民更好地利用防卫权,以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的需求。

      特殊正当防卫的条件,除要求不法侵害正在进行、防卫人有意识、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进行防卫外,还要求只能针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才能进行防卫。注意刑法所规定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指的是具体的犯罪行为。而不是行为人所触犯的具体犯罪的罪名,同时针对其他严重危及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同样适用特殊防卫权。

      对于非犯罪、轻微暴力犯罪以及一般的暴力犯罪,只要未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就不使用特殊防卫权的规定。且行为人在采取特殊防卫权时,应当具备在正当防卫的一般条件,在具备一般条件时,针对上述行为才可实施。如果不具备一般条件实施特殊防卫,则特殊防卫丧失了其本源。

      并不是所以的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在进行防卫时都适用上述规定。只有当犯罪人使用暴力犯罪、严重危及了公民的人身安全才属于特殊防卫权。例如:行为人采用药物的方式、采用麻醉的方式抢劫或强奸的,由于未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所以不适用特殊防卫权。

      综上只有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财产、人身或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其不法侵害的行为才构成正当防卫,正当防卫不仅有利于制止不法侵害,而且有利用预防犯罪的发生,提高、鼓励和保护公民同不法侵害作斗争的积极性,威慑犯罪分子,维护社会稳定为创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贡献一份力量。正当防卫不仅是公民实施正当防卫后免受刑法处罚的法律依据,而且是公民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法律武器。但是也要防止公民滥用正当防卫权,特别是防止滥用特殊防卫权。使正当防卫制度真正的在社会生活中起到积极的作用。

    主要参考书目
    1、陈兴良著:《刑法总论》,人民出版社,2002年3月
    《刑法疏议》,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2、张明楷著:《刑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3、高铭暄:《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中国刑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4、赵秉志:
    《刑法争议问题研究》,河南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
    《论刑法总则的改革和发展》, 《中国法学》,1997年版
    5、赵延光:《中国刑法原则》,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6、赵秉志:《新刑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版
    7、张立平:《法学类学生专业论文导写》,2002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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