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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浅论当事人恶意调解

    [ 辛小强 ]——(2009-11-12) / 已阅14095次


    (二)强化法官的责任感,调解尽量做到“事实清楚”

      对案件的调解,只有基于清楚明白的事实,才可以做到法官处于正义的中立地位,做到对案件调解的公正处理。如果,法官对案件事实没有清醒的认识,就很难分辨出事实的真伪,对调解过程也就很难把握。所以,加强法官的责任感,增强对案件事实的完整把握,以减少恶意调解事实的形成,是一个重要措施。当然,在加强对案件事实的把握的同时,可能就会减弱法官结案的效率。这是一对天生的矛盾。我们不能只追求其中的一个,而忽视了另一个。所以,我们能做的只能是尽量在两者中求的平衡,根据案件的紧迫性,复杂性来确定对案情的具体把握。但是有一点是要肯定的,就是案件的公正处理应当放在第一位,同时兼顾效率。

    (三)强化恶意调解的监督和惩处

      首先是将生效的民事调解书纳入审判监督程序,进一步扩大审判监督的范围。其次在民诉法和刑法中对恶意调解增设惩罚措施。民事诉讼中的恶意调解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集体、国家的利益,而且严重危害着国家法律的统一性和权威性,应对现行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补充完善,增设对恶意调解的处罚条款,以确保对恶意调解行为的打击有据可依。可考虑在民诉法中对恶意调解的当事人处以罚款、司法拘留的强制措施,在刑法中对恶意调解后果严重的当事人可定为“妨碍司法罪”处以有期徒刑,同时在刑法相关条款及违法审判追究办法中对恶意调解的法官规定具体制裁措施


    西吉县人民法院 辛小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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