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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安法院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贯穿于未成年刑事审判的各个环节

    [ 闵 涛 ]——(2009-11-9) / 已阅6873次

    北安法院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贯穿于未成年刑事审判的各个环节

    闵涛


      黑龙江省北安法院少年法庭在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教育活动中,将社会主义法制理念贯穿于未成年刑事审判的各个环节,找准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开展未成年刑事审判工作的切入点和结合点,积极探索少年审判工作新机制,坚持依据法律和立法精神,认真贯彻教育感化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结合未成年人的心理和生理特点,积极探索,大胆实践,在探索有别于成年人的刑事审判的方式方法、矫治预防未成年人重新犯罪方面取得了新突破。该庭在坚持社会调查报告制度、不公开审判制度、寓教于审制、回访帮教制度的基础上,结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推出了法定代表人参与诉讼制度,充分保障未成年犯的合法权益,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法定代理人诉讼参与制度,即是在审理未成人刑事案件中,注重依法保障法定代理人的诉讼权利,充分发挥法定代理人在维护未成年人诉权及矫治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作用。该庭在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向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送达《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告知书》,向其讲明被指控的罪行和适用的有关法律条款,并告知诉讼的程序及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和在开庭审判中应当注意的有关事项,从而消除未成年被告人的紧张情绪。同时,征求他们对案件的建议与要求。如向法院提出从轻判处未成年被告人管制、拘役、宣告缓刑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等适用法律建议的,应当提供有关未成年被告人能够获得监护、帮教的书面材料。

      如该法庭审理的未成年被告人杨某盗窃、抢劫一案,在通知其父母参加诉讼时,其父母情绪激动、态度蛮横,声称杨某不是其儿子,法院愿判就判,他们不管,拒绝参加诉讼。少年法庭的法官们多次上门耐心做杨某父母的思想工作,晓之以理,晓之以法,根据该案的具体事实,针对有关法律和政策的具体适用予以解释和说明,并与他们共同分析了被告人杨某失足的社会原因、主观原因和家庭的责任,从而消除了其父母的对立情绪,表示不会放弃对孩子的教育挽救责任,一定配合法庭挽救教育失足的孩子。由此,法官引导法定代理人在开庭时对孩子进行“以情为手段”的教育,即以父母之恨、家庭之悲、亲属之痛为出发点,诉说青少年的犯罪行为给家庭带来的伤害。开庭时杨某的母亲泣不成声的说:在教育孩子上我是失败的,我有责任,孩子只要有信心,努力改造,家庭是不会抛弃他的。在法庭和法定代理人的共同努力下,庭审教育收到了预期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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