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见义勇为大学生溺水事件中各方的法律责任

    [ 郭英儒 ]——(2009-11-5) / 已阅25067次


      政府



      政府的相关部门在事情发生时,没有及时的营救,如前所述,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死者已逝,无法挽回。政府更应该做好的是亡羊补牢,完善长江上落水应急机制,打击违法打捞获利行为。



      同时对于死亡大学生,除必要的嘉奖,还应当对英雄的父母给予足够的安慰和长期的生活保障。目前知道的,有校党委奖励的每家庭50万元,和省文明委的慰问金,单单这些是不够的。

      还有对其他学生的心理治疗,要及时跟上,心灵上的创伤是青少年很可怕的伤害。而对全国人民的影响,更需要政府用长期的良性的改善去调解,用公权力保障对见义勇为的鼓励和保护,对不道德行为和违法行为的鞭挞。



      见义勇为大学生



      见义勇为可定义为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利益,面对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在危急时刻挺身而出所实施的救助行为。民法上的无因管理、刑法上的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与“见义勇为”有着密切关系。

      而在道德上,这是一种极为崇高的道德水准,应当得到充分的发扬和鼓励,才能使整个社会充满温暖。


      目前对于见义勇为,法律中未见足够规定,仅在地方法规、部门规章及党团文件中涉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曾发通知,见义勇为者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而在地方层面,各个地方对于见义勇为没有统一的概念,有的见义勇为者因为不符合地方法规的要求,而在流血后流泪;对于见义勇为后的保障和鼓励,也没有统一的规定;对于建立见义勇为基金会,也没有更多的关注。立法先行,对于一个如此关系到社会和谐的事情,应当在立法上给予足够的关注。希望逝去的见义勇为者安息,活着的见义勇为者健康快乐。


      网民和媒体



      媒体本应该客观的报道它所看到所听到的现象,但现在他们越来越成为语言暴力的方向指引者,而这个方向常常指引的非常不理性。网民是这个时代最有正义感,最向往美好生活的群体,也是最容易发生语言暴力、被人利用的群体。



      用法律来强制,对于这样的群体,效果很有限。而当谩骂无休止,仇恨也就随之而来。根本的解决办法还在教育,希望新的教育部长可以稍微改善一下教育的局面。教育搞好了,我们就看不到船头那老者冷漠的表情和残忍的举动,仇恨也不会如当下这样盛。法律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办法,仅仅是浅层的处理,有法是必然,但一味依靠法律,就是我们的懒惰和愚昧了。尽信法不如无法,我们推崇这几位伟大的见义勇为大学生的义举,就不要用太多的法律去伤害他们了。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

    免责声明: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

    论文分类

    A 法学理论

    C 国家法、宪法

    E 行政法

    F 刑法

    H 民法

    I 商法

    J 经济法

    N 诉讼法

    S 司法制度

    T 国际法


    Copyright © 1999-2021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