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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民工犯罪的成因与预防

    [ 杨向晖 ]——(2009-9-21) / 已阅34605次


    (四)法律调控手段的不足

      目前,为应付社会犯罪的专门机构普遍力量不足,经费不充分,与一些发达地区相比,存在巨大差距。社会犯罪日益严重化、规模化、组织严密程度提高,法律调控机构控制的松懈和能力的不足自然为铤而走险的农民工犯罪提供了冒险一试的环境。不少人指出,我们执法工作者在处理农民工违法犯罪行为时的简单做法和歧视态度,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农民工求助公共部门的欲望,增加了农民工对公共部门乃至社会的不信任感甚至敌视情绪。社会大调节和“诉调对接”工作的宣传力度和配套措施尚不完备,应有的作用没有完全发挥出来。此外,我国尚未像法制发达国家那样建立即时解决纠纷的小额诉讼制,对农民工维权带来了一定障碍,导致一些人依赖于暴力手段解决诸如拖欠工资之类的民事纠纷,甚至引发犯罪。

    (五)管理系统的弱化

      城市政府对农民工的管理工作,基本上仍属于计划经济的框架,主要有以下特点:第一,以城乡二元体制为制度支持、以户籍制度为基础,把原来在空间上分开的城乡分割式的二元社会管理,改变为城市内部的二元社会管理。第二,采取的是一种以治安管理为重点的防范型管理模式,重管理轻服务,重宏观轻微观,重主体轻客体,过分侧重治安管理和整治打击。而对于农民工的了解很少,直接面对他们的服务更是寥寥无几,城市政府远远不能满足农民工迫切需要的就业、劳动保护、住房、上学、医疗等服务的要求,大部分外来人口对城市缺乏归属感和认同感。第三,漠视损害被管理者的权益。城市政府对农民工的管理以城市利益作为出发点,追求城市利益,却漠视甚至损害、侵犯农民工利益。

    三、农民工犯罪的预防对策

      农民工问题关系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农民工犯罪有它产生的土壤、空气和水,这些都不是简单靠一两部法律可以禁止的。像大禹治水,只能疏导不能堵塞,只能挖掘一条河渠,让人的欲望有轨道有约束的排放,不能光靠筑起社会防范的大坝堵截。我们的社会政策有赖于建立一整套社会制度去给农民“国民待遇”,去改善农民工的社会地位、生存状况,去破除城市的心理歧视,农民工问题才能得到根本的解决。

    (一)改变管理制度,破除城乡歧视

    1、改革户籍制度,建立和培育城乡一元化劳动力市场

      现行的户籍管理制度,使城乡二元社会结构凝固化,城乡间的人流、物流、信息流不能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顺畅流通,实际上形成了一个国家两个社会两个市场的怪现象。这种二元化的户籍制度在实质上就预示着外来民工的犯罪。[9]在差别的户籍制度下,农民工由于其不具备城市居民的户口而被整体地排斥在资源的享有之外城市首属劳动力市场之外,无法具备与城里人同等的劳动力资格和地位,仅能委身于次属劳动力市场,进而不可避免地受到政策体制性歧视,被排除在医疗保险、劳动保险、养老保险等一系列城市社会保障之外。政策性歧视又必然引发社会生活方面的歧视,这种歧视又反过来激发了农民工对城市居民的不满乃至矛盾。这种状态使农民工虽身在城市,实质上与城市居民的距离反而更远。因此,我们要彻底改革户籍制度,打破“城乡分治,一国两策”的局面,实现人口的自由迁移,从而减少外来农民工因“相对被剥夺感”而引发的犯罪。首先,逐步放宽户口迁移的限制,调整户口迁移政策,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求和社会的综合承受能力,最终实现户口自由迁徙。第二,打破农业、非农业户口管理二元结构,建立全国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第三,剥离各有关部门附加在户口管理上的诸多行政管理职能,还户口管理的本来面目。

    2、改变政府的观念,实现由管理到服务的职能转变

      对农民工既要严格管理、教育提高,还要逐步建立社会权益服务体系,提供安全保障、维护权益、工作、入学等配套服务机构,帮助农民工拓展经营领域、介绍职业,尽力解决他们在生活、子女入托、上学等工作和生活中的困难,并使他们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得到保障,为他们正常的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把农民工纳入城市社区建设管理之中,给他们与城市社区居民同等的地位和待遇。[10]实践证明,以服务促管理,变限制为引导,能起到起事半功倍的效果。由管理到服务的改变,不仅是管理方式的变化,更是一种管理观念的更新,是以平等的目光看待农民工。

    (二)完善法律制度,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

    1、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把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主要是保障城市居民,对于外来农民工基本上难以顾及。当失业者增多而又得不到任何社会救济时,犯罪必然会增多。因此,建立面向农民工群体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将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障体系,有利于使农民工将自身的利益与城市的不断发展相一致,使农民工群体培养起与城市居民一样的权利和义务感、责任感,这归属感是社会公平的基本要求。[11]在建筑、土木、物业管理、物流运输等相关行业强制性将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的范围。当前社会保障资金的缺乏是社会保障的最大障碍,如何多渠道筹措资金并建立资金管理体系乃是完善当前社会保障制度的重点。

    2、制定和完善统一的农民工管理法规

      在我国,虽然国务院颁发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暂住人口管理办法》等单行法规,以及《劳动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涉及农民工管理的法律法规,但其内容分散,规定较少。而各地多以政府发布的规章、制度、办法来进行政策性调整,且令出多门,管理的力度非常薄弱,从总体上看,农民工的管理仍缺乏系统配套的法律依据,目前法规还不能有效地保护农民工这一弱势群体,应尽快制定《农民工权益保护法》,建立专门的农民工劳动争议纠纷仲裁机构和仲裁制度,尽快出台劳动合同法律法规,将农民工纳入劳动合同法的范围。同时,有关政府部门应该严格实施劳动法律法规,加大主动执法的力度,对农民工集中的地域和企业建立定期的、经常性的劳动保护检查和监察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加强对农民工的引导和教育,提高他们在城市的生存发展能力

      农民工由传统的农村进入现代化程度较高的城市,对城市的适应需要一个漫长和艰难的过程,由此引起城市这样那样的问题也就在所难免。在这一背景下,政府应该有计划的组织,以基本生活常识、城市规章制度、法律常识等为主要内容的引导和教育,有效提高农民工的法律意识,提高他们的生存发展能力。

    1、开办各种免费的法律和技能培训班,增强农民工对法律和政府的信任

      正如雨果所言:“多办一所学校,就可以少办一所监狱。”对农民工而言,学校要是开放式的,教育要是全方位的。既要对他们进行职业技能的培训和城市生存技能的强化,增强他们对城市生活的适应能力,以克服他们因择业无门,眼见他人致富而产生的社会敌意,提高其成就感和自我价值感;还要对他们进行道德教育、法制教育,提高他们的道德修养和法律意识,使他们具有同现代文明社会相适应的道德观念和法律观念,从而增强他们的自我约束机制;更重要的是要对他们进行心理教育,帮助他们正确认识自己和社会,努力提高驾驭欲望、正确处理人际关系和控制情绪的能力,让他们懂得人的需要只有在社会公德和社会规范允许的范围内才是合理的,纠正他们的享乐心理和超前高消费的欲望,引导他们通过自身努力,多做贡献,提高物质和精神生活水平。

    2、开展文体活动,丰富农民工的社会生活

      在缺少正确的心理引导和健康的娱乐活动情况下,外来农民工由于无法排遣心中的孤独寂寞,极有可能行为失范、越轨、寻衅滋事。所以可以考虑在农民工居住密集的社区,由政府牵线搭桥,开展心理咨询和一些喜闻乐见的大众娱乐活动,以此来丰富农民工的业余生活。如朝阳区组织的周末农民工免费电影院,放映一些积极有趣、弘扬主旋律的优秀电影作品,受到了广大农民工的热烈欢迎。朝阳区籍此又办了免费培训电影放映员的学习班,教会农民工放电影的一技之长,还可以在他们回乡时,把电影主旋律弘扬到农村去。
      健康的文化生活一方面会对农民工起到潜移默化的教育作用,一方面会让他们获得心理归属感和文化认同感,在健康的积极向上的生活态度的指引下,相信他们会和城市居民活得一样精彩。

    (四)完善公益诉讼制度和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重视人权保护

      作为社会的弱势群体,农民工们具有提高工资待遇、改善工作环境、维持基本尊严、获取基本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利益诉求渴望,也就是说农民工群体具有恢复国民待遇的强烈诉求。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没有一个真正能为自己说话、争取自身权益的“代言人”,在公共政策决策中没有话语权,他们缺乏较为畅通的利益诉求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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