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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和谐法治工追求-关于国庆特赦调查报告

    [ 管礼明 ]——(2009-9-12) / 已阅51456次

    (二)赦之分类

      分析古代赦宥之分类对考察古代君王实行赦宥制度的动机及赦宥制度本身的合理与弊端大有裨益。一般而言,赦宥有以下几种类型:大赦、特赦、曲赦、恩常赦。1、大赦是古代君王因遇到国家大事对全国在一定时期内判刑的罪犯颁布减免刑罚的命令。2、特赦,又称德音,是指国家因为某种原因,皇帝特别下诏实行的赦宥。3、曲赦,是指皇帝专门针对某一地区的某一类罪犯而实行的赦宥。4、恩常赦,指与暗道非常庆典,如践祚(皇帝登基)、改元、立原后、建储(立太子)、帝冠(皇帝成年加冠)、封禅(皇帝朝泰山祭天地)等进行的赦免。

    二、现代特赦制度概况

      特赦是指国家对特定的犯罪分子免除其刑罚部分或者全部的执行,它只赦免刑罚,不赦免罪刑。我国建国以来,先后实行过7次特赦,分别是:

    (一)1959年9月17日,第二届全国人大常务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在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十周年之际,“对于经过一定时间的劳动改造、确实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和伪满洲国的战争犯、反革命犯罪和普通刑事罪犯,实行特赦”。
    (二)1960年11月19日,第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对于经过一定期间的劳动改造、确实弃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和伪满洲国的战争犯,实行特赦。
    (三)1961年12月16日,第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决定对于经过一定期间的劳动改造、确实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和伪满洲国的战争犯,实行特赦。
    (四)1963年3月30日,第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十一次会议决定,对确实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伪满洲国和伪蒙疆自治政府的战争犯,实行特赦。
    (五)1964年12月12日,第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百三十五次会议决定,对确实弃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伪满洲国和伪蒙疆自治政府的战争犯,实行特赦。
    (六)1966年3月29日,第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确实弃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伪满洲国和伪蒙疆自治政府的战争犯,实行特赦。
    (七)1975年3月17日,第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对全部在押战争罪犯,实行特赦。
    自1975年以来,我国再也没有实行过特赦,致使1982年的新宪法和1979年颁布的新中国第一部刑法,刑事诉讼法中确立的特赦制度从来没有实施过。
      在我国目前的法律中,只有宪法、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对特赦稍有涉及。我国现行法律对特赦的施行既无实体规定,也无程序规定,赦免制度已完全被边缘化了。现代特赦制度具有调节利益冲突、衡平社会关系的重要机能。在特定社会政治经济的形势下,适当运用赦免制度可以很好的缓解社会矛盾,调节利益冲突,从而维护国家安定和社会稳定;和谐社会呼唤现代赦免制度。 然而,我国实际上并没有建立完善的赦免制度。
      我国赦免制度的现状是存而不废、存而不用,这种立法的空置无论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是难以回避的现实。 “特赦”一直被束之高阁,如今,临近祖国60华诞,“特赦”重新被提上重要日程。著名法学家,被尊为新中国刑法学重要奠基人的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高铭暄提出建议国庆60周年实行特赦。他指出特赦可以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湖南通程律师集团事务所董事长杨金柱写信向中共中央提出建议国庆60周年特赦刑事犯罪,并提出相关议案及十大重要意义。而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刑法学者周光权认为今年特赦尚不具备条件。特赦有四个负面影响尚需论证:1、可能会影响我国的刑事法律和审判权威;2、集中特赦的罪犯,目前我国还不具备让他们很好回归社会的条件;3、被特赦的罪犯很可能与被害人及家属产生直接的对抗;4、特赦还可能进一步加剧本已严峻的社会治安。 他认为,目前的减刑假释等制度若执行得好,仍可起到司法人性化的作用。而对此争论,我们是否需要聆听大众的声音呢?

    三、实证调查分析

    (一)对学生、教师、群众调查数据分析:

    表一,学生、教师、群众对“特赦”理解的百分比:

    A(释放) B(减刑) C(不清楚) D(其它) 调查人数
    学生 29.5% 57.9% 7.8% 4.8% 450人
    教师 34.6% 49.4% 8.6% 7.4% 100人
    群众 22.3% 61.3% 11.3% 5.1% 300人
    平均 28.8% 56.2% 9.2% 5.8% 总计850人
      
      由此数据表可得出,平均28.8%的人认为“特赦”是释放; 56.2%的人认为“特赦”是减刑; 9.2%的人表示不清楚;理解为其它含义的人占5.8%。
      对于特赦的理解会直接影响到公众对特赦实行与否的价值认同与价值取向。对此,在此次调查的人中超过一半把“特赦”理解为减刑,这表明,减刑是在他们心里承受范围之内的;他们对释放和其它含义还未作充足的心理准备。而对“特赦”理解为释放的人,大部分是受历史题材的电影或书籍影响,如唐太宗大赦天下。从这里可以看出不少人混淆了现代的特赦和古代的大赦,除学生、老师中少数法学专业的学生和经常阅读报刊,关心国家时事动态的人能对特赦有较明确的理解外,大部分人主要靠主观推测,且还停留在一种表征的主观认识水平上;这足以证明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至少是在现阶段还是十分匮乏的;公民的法律普及教育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
      具体从法律专业与非法律专业学生进行的调查结果分析看,法律专业学生中44%的人认为“特赦”是释放; 52%的人认为是减刑;4%的人有其它理解;而非法律专业学生中,32%的人理解为释放,64%的人认为是减刑,6%的理解为其它含义(具体见下表)。

    表二,法律专业与非法律专业学生对“特赦”理解的统计数据:

    A
    (释放) B
    (减刑) C
    (不清楚) D
    (其它) 调查人数
    法律专业 44% 52% 0% 4% 100人
    非法律专业 32% 64% 4% 2% 100人
    为什么法学专业的学生选释放的比例要高于非法学专业,而选减刑的低于非法学专业的比例呢?这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一)特赦在法律中涉及的很少,法学专业的学生与非法学专业的学生了解的相差无几;
    (二)我国刑法中有减刑、假释等规定,在对减刑、假释有了一定了解之后遇到陌生的特赦大部分肯定理解为释放,而非法学专业的学生对减刑、假释并无多少了解;因此选择“减刑”略高于法学专业。这证明在我国以特赦为核心的赦免制度还不是很完善的。

    表三,对今年实行特赦条件是否成熟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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