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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结婚后“被处女” 是否属于“冷暴力”

    [ 王礼仁 ]——(2009-11-25) / 已阅29361次


    [1]这里使用“冷暴力”一词,只是叙文的方便,并非赞同“冷暴力”的提法。我曾专门著文发对“冷暴力”的提法。
    [2]引长风《冷暴力——女人的专利》,时尚·(先生)Esquire 2001年2月号。
    [3]《你会不会成为家庭冷暴力的主角?》,2001年6月27日北京青年报。
    [4]湖南师大伦理学研究所禹芳琴《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 2001年4期 。
    [5] 梁青岭《家庭冷暴力 婚姻癌变的一种信号》《海燕》2001年12期,大连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6] 有关家庭暴力的认定,在理论上和实践存在不少误区。我在《婚姻诉讼前沿理论与审判实务》中,有3万字关于家庭暴力的论述,包括如何理解我国法律关于性暴力的规定等,在此不再赘述。下面将本书涉及家庭暴力的有关章节目录,介绍如下,以便参考。
    第八章 法定离婚情形的认定
    第三节 家庭暴力的认定
    一、家庭暴力的概念
    (一)国外关于家庭暴力的界定
    (二)我国学者对家庭暴力的界定
    (三)我国家庭暴力的法定含义
    二、家庭暴力的类型
    (一)从范围上划分——家庭暴力与社会暴力
    (一)从主体上划分——对妇女的暴力与对其他人员的暴力
    (三)从行为模式上划分——肢体暴力、语言暴力、冷暴力
    (四)从行为对象(客体)划分——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财产暴力
    (五)从行为性质上划分——法定暴力与非法定暴力
    (六)从立法体例上划分——包括虐待的暴力与不包括虐待的暴力
    三、我国家庭暴力的认定
    (一)在范围上——我国家庭暴力限于传统家庭
    (二)在主体上——我国家庭暴力分为夫妻暴力与家庭成员暴力
    (三)在行为模式上——我国家庭暴力主要是肢体暴力
    (四)在行为对象(客体)上—— 我国家庭暴力包括对身体伤害、精神伤害、性权力侵害
    (五)在暴力性质上——我国区分法定暴力与非法定暴力
    (六)在立法体例上——我国法律区分家庭暴力与虐待
    四、家庭暴力的救济途径和法律责任
    (一)离婚——摆脱家庭暴力
    (一)赔偿——弥补暴力损失
    (三)行政干预——遏止暴力
    (四)刑事制裁——惩罚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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