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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从辽宁省政府[2008]1号行政复议决定看省市级政府的法制水平

    [ 刘洋飞 ]——(2009-8-27) / 已阅15328次

      为了弥补《决定》存在的过错,沈阳市政府在答辩时改变了《决定》中陈述的因“土地储备”情形收回土地,而改口为因“旧城区改造”的情形收回土地,但是仍然笼统地引用《土地管理法》第58条。还是辽宁省政府聪明,他具体解释为沈阳市政府可以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收回土地。辽宁省政府又一次为沈阳市政府擦净了屁股。但是,欲盖弥彰,《决定》中明确陈述的依据是无法抹去的。诉讼中变更的依据是无效的。
      5、具体行政行为程序不合法。
      该《决定》没有送达给行政相对人,属于程序违法。因为,该《决定》的行政相对人是该地块的土地合法使用人,该决定的抬头也明确写道“各有关单位和个人:”。既然是收回他们的土地,就应当送达给他们,但是,沈阳市政府没有向任何行政相对人送达,只用于办理拆迁许可证使用。
      6、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不适当。
      沈阳市政府决定收回土地,并批复皇姑区政府赶在《物权法》施行之前,为土地储备搞突击拆迁,这是与民争利、破坏和谐社会、破坏循环经济的浪费之举。沈阳市政府视以下事实和法律于不顾:
      一是,皇姑区政府没有土地储备的主体资格,无权搞土地储备。沈阳市政府有自己制定的《沈阳市土地储备办法》,该规章将沈阳市区内的土地储备工作授权给沈阳市土地储备机构,所以在有行政规章授权的情况下,是不能另外授权的。
      二是,皇姑区政府赶在《物权法》(2007年10月1日施行)施行之前(2007年9月13日)为土地储备搞突击拆迁是与民争利、破坏和谐社会、破坏循环经济的浪费之举。皇姑区政府为什么选择在《物权法》施行之前搞城市房屋拆迁呢?
      沈阳市皇姑区政府于2007年9月16日取得北陵大街东地块的《拆迁许可证》,为什么选择在《物权法》施行之前搞城市房屋拆迁?这要从城市房屋拆迁性质的变迁说起。
    关于城市房屋拆迁的性质,法学届争议很大,在传统的拆迁理论中,城市房屋拆迁属于行政法调整的范畴,当政府决定拆迁时,房屋所有权人必须服从,行政权由国家强制力来保护。于是,政府可以随心所欲的批准开发商大兴土木。
      《物权法》施行之后,城市房屋拆迁行为分化为二个部分,一部分属于行政法调整的范畴,《物权法》规定为国家“征收”行为。关于国家“征收”,《物权法》规定了条件,即《物权法》第42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由此可知,只有“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才可以征收个人的房屋,除此之外,政府无权征收个人的房屋。
      除国家“征收”之外的其它拆迁行为均属于民法调整范畴,双方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没有行政强制力的参与。明白了以上道理,也就明白了政府为什么选择在《物权法》施行之前搞城市房屋拆迁,《物权法》限制了行政权,保护了公民对于自己的房屋享有充分的物权。
    为了不受《物权法》的限制,政府选择了《物权法》实行之前的几天作出决定,可谓是用心良苦。
    另外,被收回土地拆迁的御香园小区,该房屋是1998年旧城区改造开发建筑、1999年竣工入住的,临宁山东路的9层楼房,一、二层是商业网点,在沈阳市属于比较好的小区。
      综上所述,决定没有回答申请人提出的第2、4、5三个问题,属于不讲道理的决定。即没有回答以下三个问题:
    (1)因土地储备收回土地使用权没有法律依据。
    (2)皇姑区城市建设局没有土地储备的主体资格。
    (3)皇姑区城市建设局赶在《物权法》施行之前为土地储备搞突击拆迁是与民争利、破坏和谐社会、破坏循环经济的浪费之举也是违法的。
      7、沈阳市政府没有直接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职权,他只有批准权,所以,沈阳市政府越俎代庖,其直接收回土地的行为是滥用职权。
    《土地管理法》第58条将直接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职权授予了“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而没有授予人民政府。虽然沈阳市政府是沈阳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上级,但是,法律没有授予政府有直接收回土地的行政职权。
      8、沈阳市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一)其违反了《沈阳市城市总体规划(1996年至2010年)》,将规划的“居住用地”擅自变更为“商服用地”。
      《国务院关于沈阳市总体规划的批复》第八条规定“严格实施《总体规划》。《总体规划》是沈阳市城市建设、发展和管理的依据,城市规划区内一切建设活动必须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总体规划》第5条规定,总体规划中“文本和图集同时具有法律效力”。那么,请看《沈阳市中心城区总体规划图》对原告居住的御香园小区是怎样规划的吧!该图集对御香园小区等附近住宅小区地块的规划是用白色标记的“居住用地”。就是说:城市规划区内一切建设活动不得改变其“居住用地”的用途,否则就是违法行为。
      那么,沈阳市政府收回该土地是做什么呢?他卖给香港中华汇集团在此开发商贸中心,土地用途是“商服用地”。请看以下证据:
    (1) 沈阳市政府网站发布的报道。
    (2) 沈阳市土地储备中心网站发布的公告。
    (3) 香港大公报网站发布的报道。
      (二)其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58条收回土地的条件规定。
      该条没有规定因土地储备可以收回土地。所以沈阳市政府收回土地行为没有法律依据。
    面对辽宁省政府错误的复议裁决,当事人于2008年12月18日,向沈阳市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告是沈阳市政府,要求撤销沈阳市政府2007年9月13日作出的《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沈政地收字[2007]074号)。
      沈阳市中级法院于2009年8月6日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当事人不服,向辽宁省高级法院提出上诉。此案正在审理中。
      法院认为,依据《土地管理法》第58条规定,沈阳市政府有收回土地的职权,被告提供了土地储备项目批准文件,收回决定符合《沈阳市土地储备办法》第3、4条的规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人民政府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对国有土地依法收回、收购,对集体土地依法征用后予以储存的行为。
      第四条 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是本市土地储备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土地储备机构具体负责土地储备工作。市计划、城建、房产、财政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土地储备的相关工作)。
    唉!!!没有办法啊!那么,辽宁省高级法院会有公道吗?其实,结论已经有了,只是老百姓不相信而已。


    (作者:刘洋飞律师)
    2009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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