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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昭彰现代刑罚理念:严酷背后的温情——重刑主义观念对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影响

    [ 周丽君 ]——(2009-8-25) / 已阅30299次

      一般情况下,社区居民在心理上排斥犯罪人,出于对自己及家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的担心,不愿与犯罪人居住在同一个社区,为安全担忧而不能接受犯罪人在社区内服刑的情况是很普遍的,“实际上,犯罪人之重返原居住社区,经常遭到当地居民之强烈反对。无论对于犯罪人之恐惧(或愤怒)是否充满着理性,老百姓大多相信居住在犯罪人之邻里很可能再次成为受害人”。 【6】
      社区居民重刑主义背后,是对犯罪人的憎恶与轻蔑,是给犯罪人贴标签,将其与普通人分类,是对犯罪人的驱逐。在这种社会氛围下,一方面使犯罪人自动去寻找某种对应关系,逐渐认同自己的犯罪身份,对周遭的冷漠、排挤和轻视习以为常,不思进取,自暴自弃,对未来绝望,甚至重新犯罪。另一方面,社会公众对他们的仇恨与憎恶,使得他们对自己的罪犯身份十分敏感,从而不愿意参加公益劳动、集中教育等集体活动,不愿接受司法行政人员和社会工作者的上门拜访,怕被人知道自己犯了罪而抬不起头来,对自己的不认同。社会公众的报复心理使社会成为一个不利于犯罪人改造、不欢迎犯罪人回归的社会,即使犯罪人有决心改造,也因缺乏适合生长的土壤,使他们走投无路重新犯罪。

    三、变革重刑主义观念的实践途径

      如美国著名法学家博登海姆所强调的“给予每个人以其应得的东西的意愿,乃是正义概念的一个重要的和普遍有效的组成部分”。根据此法哲学基本原则,刑罚执行应当始终贯彻个别化原则,即罪犯人身危险性大,罪行重,留在社会给社会安全构成威胁,必须运用监禁刑使其与社会公众隔离,进行教育矫治。而对于那些罪行轻、人身危险性小,特别是初犯、偶犯、过失犯、未成年犯、女犯等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不构成威胁的罪犯,应当尽量减少使用监禁刑,而适当运用以社区矫正为代表的非监禁刑,以促进其重新社会化的进程,这是刑罚个别化思想的体现。因此,我国司法机关要转变观念,为社区矫正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减少社会公众的无谓担忧,提高罪犯的矫正质量。

    (一)司法机关更新观念,营造良好的文化氛围

      刑罚目的是国家制定、诉求、裁量、执行和监督刑所预期想要达到的理想效果。它决定着刑罚体系和种类,以及刑罚的适用与执行,刑罚目的是整个刑罚制度赖以建立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对于刑事活动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刑罚会越来越走向轻缓,原来的以肉刑、生命刑为主的刑罚体系发展到今天的以自由刑为主的刑法体系足以说明这一大趋势。刑罚的轻缓代表着刑罚的人道,随着人道刑罚时代的到来,报应刑的观念会变的越来越淡化。
      我国司法机关也必须进一步更新观念,彻底反思刑罚的目的,刑罚的目的到底是对付犯罪还是对付罪犯。但多年来,我们却没有从思想上解决问题,我国司法机关应着重治理犯罪、预防犯罪、矫正犯罪人、去除犯罪土壤等,根据罪犯的悔改表现及重新社会化的需要,为罪犯创造改造的条件,让他们尽可能早的进入社会,不能一味的施以重刑惩罚罪犯而不给他们回归社会的机会,当然如果犯罪人人身危险性大,罪行重,留在社会会对国家、公共利益或者公民的合法权益构成威胁,就应采用监狱矫正方式。
      只有司法机关更新了观念,接受社区矫正的非监禁刑罚的轻刑化,积极适用社区矫正等非监禁刑罚措施,才能担负起向社会公众宣传教育的工作;只有这样才能在全社会营造轻刑化、刑罚社会化的文化氛围,使社会公众对人身危险性不大的社区服刑人员具有宽容接纳之心,减少犯罪人再社会化的障碍,给他们一个改造、悔过、重新回归社会的机会。教育和宣传的核心,应该是基于人道主义精神,基于刑罚教育罪犯、挽救罪犯的目的。

    (二)增设社区矫正的听证制度,减轻社区居民忧虑

      当今世界刑罚轻缓化、文明化、人性化的行刑理念与我国社会公众的复仇心理、惩罚情绪从根本上是相对立、相冲突的。然而,我国社会公众必须要转变观念,逐渐形成新的刑罚意识。正如我国学者霍存福所说,“中国总要赶上时代潮流,追随文明大势。中国人无论如何不能总是浸泡在报复的苦水中,烘烤在复仇的火焰上”。 【7】
      要实现转变社会公众重刑主义观念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排斥,可以通过增设听证制度来实现。听证程序是民主性和公开性的一个重要标志,在判决社区矫正时尝试适用听证程序,可以对犯罪人的人身危害性调查结果进行公开质证,经过各方质证的判决、裁定更具有公信力,容易被社会公众认同和接受,同时协调和沟通了司法工作人员、犯罪人、被害人和社区居民及其他公众的意见和关系,另外,社区矫正的听证制度也有利于司法监督和社会监督,防止司法腐败。
      参加质证的参与方包括司法工作人员、犯罪人、被害人和社区居民及其他公众,这些人来自不同的群体,代表不同的利益和立场,能积极充分的表达自己的意见。经各方质证的判决、裁定,无论结果最后是怎样,听证程序将一切情况和一切可能都摆在桌面上,并且由利益各方举证质证,这个程序的过程是值得肯定和信任的,因此结果也是各方都接受的,同时听证程序也使周围群众加深了对犯罪人、犯罪事实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及个人情况的了解,消除社区居民在安全方面的担心,使他们愿意接受社区服刑人员并参与到社区矫正工作中来,自觉的关注、关心和监督犯罪人在社区的改造状况,司法机关可以积极适用社区矫正,这样有利于犯罪人更加自觉积极的自我矫正和严格要求自己。

    (三)成立心理矫治中心,提高矫治质量

      社区矫正是与监狱矫正相对的的行刑方式,如果说监狱矫正的重要特点是“治身”,那么社区矫正的突出特点是“治心”。而心理矫治又是社区矫正的必要手段,是社区矫正工作的治本之策。
      一方面,心理矫治在社区中的运用体现了现代社会以人为本的理念,对于帮助矫正对象重新找准自己的社会位置,对预防矫正对象重新犯罪具有重要的意义。社会公众崇尚善恶报应,对犯罪人极度憎恶、轻蔑,使得犯罪人逐渐认同自己的犯罪身份,不仅社会公众给其贴标签,自己也给自己贴标签,在心里将自己与周围人分离开来,不能融入社会,不能以普通人的身份在社会中生存,从而增大了其重新犯罪的几率,对社区服刑人员运用心理矫治的方法,可以帮助他们克服心理障碍,鼓励对自己的认同,帮助他们重新找准自己的社会位置,在社区中努力改造自己,悔过自新,为社会创造财富。
      另一方面,运用心理学原理,采取心理咨询以及心理治疗的方法和技术,矫治犯罪人的不良心理和行为,克服心理缺陷。因为犯罪是复杂的社会现象,而心理缺陷是导致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甚至是某些犯罪的决定性因素。

      综上所述,社区矫正是与监禁刑相对立的刑罚执行方式,将服刑人员置于开放的社区环境中进行矫正,避免了监狱化,并促进了罪犯再社会化,但事实上犯罪人客观上具有实施犯罪和危害社会的能力,以及在我国的文化中一直欠缺理性因素,民众的善恶报应观念根深蒂固,从而制约社区矫正在我国的开展和推进,我们应该从更新统治几千年传统的重刑主义观念入手,结合我国国情以及目前社区矫正工作的实际情况,司法机关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在全社会营造轻刑化、刑罚社会化的文化氛围,在社区矫正试点内成立心理矫治中心,增设社区矫正的听证会,为社区矫正工作“成长”培育良好的“文化土壤”,以保证社区矫正制度在我国的顺利贯彻实施。


    *周丽君(1986—),北京人,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教育学学士。
    **吴思博(1982—),安徽合肥人,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理学士,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法学士。


    【1】[美]格伦顿•戈登,奥萨魁著,米健、贺卫方、高鸿钧译.《比较法律传统》[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7页。
    【2】王顺安,《论社区矫正的利与弊》[J],载《法学杂志》2005年第4期,第126页。
    【3】张中友主编,《预防职务犯罪——新世纪的社会工程》[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0年版,第161页。
    【4】郭建安、郑霞泽主编,《社区矫正通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85页。
    【5】谢望原、卢建平等著,《中国刑事政策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441页。
    【6】林茂荣、杨士隆著,《监狱学——犯罪矫正原理和实务》[M],台北: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9年版,第236页。
    【7】霍存福著,《复仇 报复刑 报应说》[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6页。



    参考文献

    [1]孙国华.法理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
    [2]梁根林、张立宇.刑事一体化的本体展开[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3]吴宗宪、陈志海等.非监禁刑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
    [4]廖斌.社区建设与犯罪防控[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
    [5]周国强.社区矫正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
    [6]荣容、肖军拥.社区矫正的理论与制度[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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