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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许可具体事项清理之我见(2010年修订版)

    [ 宋飞 ]——(2010-5-25) / 已阅135082次


      九、司法局(1项,此为笔者添加,主要针对市里)

      (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

      (二)公证员注册

      (三)司法鉴定机构登记

      (四)律师事务所及分所登记

      (五)法律职业资格认可

      (六)律师执业证的颁发、注册

      笔者认为政府设立渡口、颁发林权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房产证等事项,虽由林业、经管、房产部门填报,但盖的是政府章,应属政府的许可事项。

      通过以上清理,笔者认为市区两级政府及部门在清理行政许可具体事项过程中,对行政许可与行政审批、行政确认以及行政登记的区分还不算很清楚。笔者建议,我们可以根据全国人大法工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所作的释义,以及行政许可所具有的“赋权性”和“解禁性”的双重特征,对国务院、省、市、县各级的行政许可具体清理事项,再来一次完整的甄别,最终达到上下统一、不出现互相矛盾的完美状态。


    此文一度跃居2009年秋季法律图书馆网站法律论文点击率第二名!

    【作者简介】
    宋飞,1980年12月11日生, 毕业于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现在湖北黄冈市黄州区政府法制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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