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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蒋凯 ]——(2009-8-15) / 已阅13543次

    判决书节选二:著作权法保护作者的创作成果,保护以一定表现形式反映特定思想内容的作品。为此,在确定著作权法保护对象时,应当首先确定要求保护的作品或作品的一部分是否是作者全部思想或者思想实质部分的独特表现。从语言文字学的角度看,“娃哈哈”是“娃娃笑哈哈”的紧缩句式。“娃哈哈”作为歌曲中的副歌短句、歌词的一个组成部分,其重要性主要体现为起上下句歌词的连接作用,所表现的内涵并不是作者思想的独特表现,也无法认定其反映了作者的全部思想或思想的实质部分。因此,原告以紧缩句“娃哈哈”一词主张其拥有著作权,与《著作权法》的规定不符,法院难以支持。

    (2)电影名称《五朵金花》与商标“五朵金花”纠纷

    ①案件背景介绍

      2001年3月,著名电影《五朵金花》的编剧赵季康和王公浦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云南省曲靖卷烟厂提起诉讼。原告诉称,被告云南省曲靖卷烟厂未经其允许,使用并注册“五朵金花”商标,侵犯了其作为剧本作者的著作权,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被告辨称,“五朵金花”一词不具有独创性,并非《著作权法》上的“作品”,其注册使用“五朵金花”商标的行为并未侵犯被告的著作权。

    ②法院判决

      判决书节选一:剧本《五朵金花》虽是一部完整的文学作品,但“五朵金花”一词作为该作品的名称,仅仅是《五朵金花》这部完整的作品所具备的全部要素之一,并非《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因此,作品名称不能单独受《著作权法》保护。综上,被告使用并注册“五朵金花”商标的行为,不视为违反《著作权法》,不构成侵权。

    (二)作品标题不受商标法保护

      我国实行商标注册制度,商标专有权的取得以注册为必要条件。如果作者对作品标题没有进行商标注册,则不能要求法院适用商标法对其进行保护。而在美国,即使该作品标题没有被注册为商标,只要其获得了第二意义,也可以获得商标权的保护。为华纳兄弟电影公司诉雄壮电影公司案为例,拥有题为《掘金者》剧本的原告认为,被告以《巴黎的掘金者》为一部电影的名称侵犯了其权利,要求法院禁止被告使用该标题。法院根据著作权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认为一部剧作的著作权不能延及对其标题的使用享有专有权。然而,根据普通商标法,法院发出一项禁令,由于该标题获得了第二含义,公众已把它当作原告的产权,原告的诉讼请求得到支持,因为被告的行为存在着欺编公众的可能性。

    (三)作品名称应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1. 法律依据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2款第2项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由于歌曲属于商品且唱片公司或作者相当于经营者,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仍可以适用。

    2.注意事项

      首先,只有知名歌曲的标题才能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其次,歌曲作者应对相同歌名的歌曲造成听众混淆进行充分举证。以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等诉王同亿和海南出版社侵犯著作权案为例,被告有意使用了和《现代汉语词典》相近似的书名,在现代汉语词典之词前加一个“新”字,并通过新闻媒介宣传其为“换代产品”。虽然被告的行为明显构成了不正当竞争,但法院却由于原告未举证被告的行为导致读者混淆,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该判决中指出:“《现代汉语词典》经过多年的出版发行,确实已在广大读者中具有较高信誉和吸引力。但原告因未提供被告使用《新现代汉语词典》书名确已造成与《现代汉语词典》误认的充分依据,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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