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论检察机关客观追诉原则及其实现

    [ 徐军 ]——(2009-7-15) / 已阅16616次

    四、如何保证客观追诉原则的实现

    (一)域外措施
      对于这个问题,国外一般是从两个方面解决:一方面是赋予检察官相对独立性;另一方面是实行司法制约。如前所述,对检察机关客观追诉原则的一个重要侵蚀就是来源于检察机关的上司与其他行政部门,为了减少这种侵蚀,各国除赋予检察系统程度不同的独立性外,还赋予承办案件检察官相对的独立性。如在日本,检察官是独立的政府机构,“检察官在检察事务方面,是具有自己决定和表示国家意志的独立国家机关,而不是唯上司之命是从地行使检察权”,[19]检察官不能以上级的命令作为逃避责任的理由。“即使根据上级的指挥,作出了与自己的信念不同的处理,也不准许以依照上级的命令为理由逃避应当承担的责任。”[20]在法国,“即使检察院的首长已接到下达的命令,如检察官仍然拒绝进行追诉,上级则不得取代他们,并替代他们进行追诉”,[21]在法庭审判阶段,“笔杆上听从上司,口头上听便自由”,检察官的言论不受上级检察官的限制,具有很大自由,“下级检察官虽然在其提出的书面意见中应当按照接到的指令办理,但是,他们在法庭上仍然可以说明自己的感受与看法,并且可以提出与其书面意见不同的口头意见”,“庭审时,检察官有言论自由”。[22]
      从各国司法实践来看,司法制约的措施主要有:一是对检察机关一些有可能侵害被追诉人利益的侦查措施实行司法令状主义,如很多国家采取的逮捕令状主义、搜查、扣押令状主义,对于检察机关来说,其实都是司法权对其侦查行为的一种制约;二是对检察机关提起的公诉进行审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虽然并不能决定被追诉人的实体权益,但不当起诉也往往会给被追诉人带来不应有的损害。为此,有些国家规定在检察机关提出公诉后正式审判前由法院对起诉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正式开庭审判。这种审查有的只是程序审查,有的则是实体审查,前者有日本与法国的法院庭前审查,后者则有德国的中间程序与英国的预审程序;三是由法院对检察机关的庭前证据开示活动进行司法审查,促使检察机关展示其收集到的有利于被告方的证据。目前实行这种措施的主要是庭审前不移送证据的英国、美国等。

    (二)我国的解决措施

      应当说,影响国外检察机关客观追诉原则实现的原因同样在我国也有不同程度的存在。在保障检察机关客观追诉原则有效实现的措施上,我们不仅要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和做法,而且要与中国的国情、法律文化传统、经济社会发展现状相结合,对国外的制度和措施不能是简单的照抄照搬式的移植,要凸显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特点。通过加强和改进党对检察工作的领导方式,进一步理顺上下级检察机关之间的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完善对追诉权的监督和制约,确保检察机关客观全面地行使追诉权,充分发挥其人权保障功能。在追诉权行使的过程中,要按照宽严刑事政策的要求,坚持严格依法、区别对待、注重效果的原则,当宽则宽,当严则严,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抗,增进社会和谐,把追诉权合理充分地配置到为和谐社会建设服务之中。现阶段,要保证我国检察机关客观追诉原则得以实现,亟须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完善有关配套措施,保证检察权独立行使。由于检察权的行使关系到不少人的利益,为了使自己利益最大化,这些人会通过一些不正当手段干扰检察权的行使,这是不可避免的,关键是如何使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时不受这些干扰的影响。在我国,虽然宪法、检察院组织法和刑事诉讼法都规定,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由于法律本身规定得不周全,缺少配套法律制度,再加上法律执行中人为的干扰,我国检察权在独立行使上存在不少问题。这些问题有的人把它主要概括为三方面:政治因素和其他权力的不当影响造成检察权独立行使艰难;检察权地方化;检察权受制于行政权等。[23]保证检察机关客观追诉原则的实现,当务之急是采取措施,理顺检察权独立行使与执政党领导、人大监督和领导以及与政府之间的关系,然后再在此基础上赋予办案检察官一定的独立性,规定其不能因上级的命令而免除责任,以增加其客观追诉的能力和动机。
      二是在检察权行使过程中适当引入司法制约机制,尽量控制检察机关自我行为合理化的诱因。从社会心理学的角度来看,能够导致检察机关偏离客观追诉原则,为其行为寻求合理化的认知失调主要是一种决策后失调。所谓决策后失调(postdecision dissonance),也就是一个人在做了决定后所产生的失调,消除这种失调的方法通常是提高被选择对象的吸引力,同时降低被拒绝对象的价值。[24]一般来说,所作出的决定越具重要性,可能产生的失调也就越严重,为已作出的决定寻求合理化的动机也就越强烈。在我国现行检察权运行体制中,造成决策后失调的关键因素是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权、审查逮捕权和公诉权共存于一体,从制度设计上而言是一种自我监督的模式,难以有效实现三个法律程序之间的监督制约,往往是立了案,就得捕,捕了就得诉,其中一个环节发现错误予以纠正就等于是自我否定,一些检察机关把“立得住、诉得出、判得了”作为自侦案件的质量标准,很形象地说明了这一点。一些检察机关在办理自侦案件中,一旦作出逮捕决定后,为维持这种决定的正确性,避免国家赔偿,往往倾向于尽量搜集有罪证据,并作出向法院提起公诉的决定,而一旦提起公诉后,为了维护起诉决定的正确性,有时对一些明显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也可能视而不见。这其实就是一种典型的决策后失调。针对这种引起检察机关偏离客观追诉原则的决策后失调的特点,相对比较合理的做法就是在检察机关办理自侦案件过程中,将一些容易产生认知失调的重大决定如决定逮捕权、起诉权等交由上级检察机关行使,从而减少下级检察机关为自我行为合理化而偏离客观追诉原则的诱因,这也符合《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关于上下级检察院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的规定,当然这需要配套修改刑诉法中关于案件管辖范围的规定。
      三是引入庭审前证据开示制度。建立刑事诉讼证据开示制度,是抗辩式审判方式的重要标志,是检察机关实现客观追诉原则的需要。我国刑诉法就刑事案件中的证据信息沟通分不同的诉讼阶段作了三款规定:其一,侦查阶段,刑诉法第96条2款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其二,起诉阶段,刑诉法第36条1款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其三,审判阶段,刑诉法第36条2款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刑诉法就检察院向法院移送起诉案件改变了过去移送案卷(即全案证据)的做法,仅要求检察院移送起诉书、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因此,如果辩护律师到法院阅卷,只能看到“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而且由于目前为防止庭审“走过场”,强调法院的庭前审查是程序审而非实体审,检察院移送的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被限制在一个较小的范围内,通常只是对定案具有关键意义并为法院发动审判程序所需要的少量证据。检察机关在庭审中不会主动举出有利于被告人的无罪证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表明,在现行诉讼体制下,辩方相对于控方的强势地位而言,不仅自身难以收集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同时也难以获悉控方所掌握的有利于被告人的无罪证据。引入庭审前证据开示制度的重要意义,在于使控辩双方全面熟悉案件的证据情况,做到知己知彼、“平等武装”,特别是使辩方知悉控方收集到的有利于被告人的无罪证据,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增强庭审中的抗辩性,以使法律事实更接近于客观真实,提高司法效率,实现司法公正。在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之前,修改后的律师法赋予了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完全的阅卷权,表明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设立证据开示制度已是势在必行。设立证据开示制度是检察机关实现客观追诉原则的重要手段和措施。
      四是要赋予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客观追诉原则要求检察机关不能仅以胜诉为目的,而且要兼顾到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以实现法律的公正性。这就要求检察官在庭审中,不仅要依法准确认定有利被告人的自首、立功、从犯、胁从犯、未成年等法定情节和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认罪态度好等酌定情节,而且要依法向合议庭提出相应的从轻、减轻处罚意见,不仅要对量刑畸轻的案件提出抗诉,而且要对量刑畸重的案件提出抗诉。



    [参考文献]
    [1] 林钰雄.检察官论[M].台湾:台湾学林文化事业有限公司,1999.33.
    [2] 林钰雄.检察官论[M].台湾:台湾学林文化事业有限公司,1999.33.
    [3] [美] 爱伦•豪切斯泰勒•斯黛丽等.美国刑事法院诉讼程序[M].陈卫东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230.
    [4] 程雷.检察官的客观义务比较研究[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5(4)
    [5] 程雷.检察官的客观义务比较研究[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5(4).
    [6] 英国刑事诉讼法(选编)[Z].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542.
    [7] [美]爱伦•豪切斯泰勒•斯黛丽等.美国刑事法院诉讼程序[M].陈卫东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289.
    [8] 陈瑞华.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513-517.
    [9] 英国刑事诉讼法(选编)[Z].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547.
    [10] [美]爱伦•豪切斯泰勒•斯黛丽等.美国刑事法院诉讼程序[M].陈卫东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289.
    [11] 日本检察讲义[M].杨磊等译.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1990.14.
    [12] 陈光中.刑事诉讼法学(新编)[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46.
    [13] 林钰雄.刑事诉讼法(上册 总论篇)[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107.
    [14] 谢佑平、万毅.检察官当事人化与客观追诉义务——对我国检察制度改革的一点反思[J].人民检察.2002(5).
    [15] [美]爱伦•豪切斯泰勒•斯黛丽等.美国刑事法院诉讼程序[M].陈卫东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145-146.
    [16] [美]艾伦•德肖微茨.最好的辩护.唐交东译.北京:法律出版社,1994.5.
    [17] [意]戴维•奈尔肯.比较刑事司法论[M].张明楷等译.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260.
    [18] [美]Elliot Aronson, Timothy D. Wilson, Robin M. Akert .社会心理学[M].侯玉波等译.北京: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5.165
    [19] 日本检察讲义[M].杨磊等译.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1990. 18.
    [20] [日]伊藤树荣.日本检察厅法逐条解释[M].徐益初等译.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1990.44.
    [21] [法]卡斯东•斯特法尼.法国刑事诉讼法精义[M].罗结珍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127.
    [22] [法]卡斯东•斯特法尼.法国刑事诉讼法精义[M].罗结珍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128.
    [23] 王新环论检察权的独立性[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3(5).
    [24] [美]Elliot Aronson, Timothy D. Wilson, Robin M. Akert .社会心理学[M].侯玉波等译.北京: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5.144.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

    免责声明: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

    论文分类

    A 法学理论

    C 国家法、宪法

    E 行政法

    F 刑法

    H 民法

    I 商法

    J 经济法

    N 诉讼法

    S 司法制度

    T 国际法


    Copyright © 1999-2021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