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尹振国 ]——(2009-6-29) / 已阅30265次
5、刑罚由剥夺走向保障
报复时代、威慑时代的刑罚注重对犯罪人权益的剥夺,往往是粗暴残酷、刑罚擅断、广泛株连、刑及无辜。刑罚擅断、株连的结果是使刑法规范丧失预测性,人们为了避免刑罚惩罚,出现行为萎缩,自由受到极大的限制。到了等价时代,刑法确立了罪刑法定原则,避免了刑罚擅断,刑法成为犯罪人的大宪章,人们的自由有了保障。随着自由、民主、博爱的观念深入人心,刑法越来越注重对人权的保护。刑法尊重和保障人权,是现代刑事立法和司法的必然选择。[71]
6、刑罚由不合理走向合理
在刑罚的报复时代,由于原始血族复仇、血亲复仇导致冤冤相报、没完没了的困境,而出现了同态复仇;在威慑时代,追求刑罚威慑效果,奉行一般预防,刑罚不受节制,刑罚残酷;在等价时代,强调罪刑等价、适应刑罚公平,刑罚初步合理,但是也存在着机械适用刑罚,不注重罪犯的改造等问题;“在矫正时代,刑罚完全抛弃了报应与一般预防而被作为单纯的个别预防手段,从而再度陷入不合理的状态;但是到折衷时代,刑罚以法律报应与双重预防相折衷为理性基础,接近于报应与功能相统一的基本理性,因而刑罚回到了理性的轨道。”[72]
合理总是相对的,因为人的认识和创造能力总是有限的;同样,人类的理性也不是绝对的,它是发展着的。[73] 所以刑罚也是进化着的。现代犯罪学的研究表明,犯罪的根源,并不只是行为人心中的恶性,更多的是社会的不正义。[74] 刑罚本质上虽然是国家对犯罪的惩罚,但是我们不能仅仅满足于惩罚。菲利强调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因此,刑罚更重要的功能是疗救。这应该是现代社会人们关于刑罚理性的基本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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