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尹振国 ]——(2009-6-29) / 已阅30264次
中国的死刑方式也是名目繁多,手段之残忍,叹为观止。死刑就有凌迟、车裂、腰斩、剥皮、炮烙、烹煮、抽肠、阉割等等。
至于木桩刑,19世纪的《大百科全书》下了这样的定义:“将人类的残忍发挥到极致的创造之一。”行刑时,将木桩插入犯人的身体,最常见的是插入人的肛门,任其死去,根据木桩直径的不同,有时肛门事先用扩张器张开或者用刀剖开,然后刽子手将木桩插入,再用锤子钉。在有的地方,木桩插入五六十厘米后,刽子手会把木桩竖起来,插入事先打好的洞里面,让木桩配合犯人自身的重量,一点一点的深入,直至木桩从犯人的腋下、胸部、背部或肛腹穿出,在一般的情况下,被如此行刑的人往往要承受三天以上的折磨。[50]
说到残忍,中国人将凌迟发展到登峰造极的地步,堪称绝技,行刑开始时,刽子手会巧妙地一刀剜去犯人的喉结,以免他喊叫。然后迅速地出血包扎伤口。最先动手的部位是背,每刀割下的肉必须只有指甲盖大小。杀一个成年人必须施3357刀,刀刀须见血掉肉,要用大白瓷盘将其贴在上面供观众欣赏。
1510年(明正德五年)刘谨以谋反罪被判死刑,圣旨特批,将他凌迟三日,然后锉尸枭骨。执行情景,当时参与监刑的张文麟《借月山房丛抄》中有详细的描述:
刘瑾已开刀矣。凌迟刀数,例该三千三百五十七刀,每十刀一歇,一吆喝。头一日例该先剐三百五十七刀,如大指甲片,在胸膛左右起。初动刀,则有血流寸许,再动刀则无血矣。人言犯人受惊,血俱入小腹小腿肚,剐毕开膛,则血从此出,想应是矣。至晚,押瑾顺天府宛平县寄监,释缚,瑾尚食粥两碗。反贼乃如此。次日押至东角头。先日,瑾就刑,颇言内事,以麻核桃塞口,数十刀,气绝。时方日升,在彼与监斩御史俱本奏奉圣旨,刘瑾凌迟数足,锉毙,免枭首。受害之家,争取其肉以祭死者。锉毙,当胸一大斧,胸去数丈,逆贼之报亦惨矣。
凌迟直到清末修律时才被废除。[51]
死刑的执行往往公开进行,以追求刑罚的威吓效果。在最公开的场合把最大的痛苦施加于罪犯身上,以犯罪者最大的痛苦的受虐来对目睹犯罪受虐过程中的人们发出最严厉的威吓,当一个人被判处死刑的时候,死刑的意义便不在于对犯罪者的罪行作出惩罚,而在于对无罪的一切人的警戒。
(3)轻罪重罚 我国著名思想家韩非在其《韩非子.饬令》中说:“行刑,重其轻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也就是表述了轻罪重罚的威吓意义:对于轻微犯罪处以重刑,人们就不敢犯轻罪了,更不用说重罪了。这种思想体现在秦律中,秦律中有“滥采人桑叶不盈一钱,赀徭三旬”的条款;[52] 德国的《加洛林纳刑法典》中,连在池塘捕鱼和堕胎也要处以死刑。
(4)法外用刑 为了加强刑罚的威吓力,统治者不仅用明文规定了严刑峻法,而且随意超出法律的范围适用刑罚。如明太祖朱元璋为了避免“法外遗奸”,特创《大诰》。见于《大诰》的酷刑,有族诛、凌迟、极刑(凌迟本已是极刑,则这一极刑之残酷定甚于凌迟)、枭令、斩、死罪、墨面文身、挑筋去指、去膝盖、剁指、断手、刖足、阉割为奴、斩趾枷令、常加号令(至死而止)、枷项游历(遍九州之邑)、免死发广西拿象、人口迁化外、充军、全家抄没、载罪还职、载罪充书吏等三十余种,多为《大明律》所无,此即所谓法外用刑。而量刑标准,也比《大明律》严酷得多。四十年之中,据《大诰》所载,凌迟、枭示、族诛有几千案,弃市以下的有一万多案。
(5)株连无辜 秦代的商鞅首创连坐法,有什伍连坐、职务连坐,株连无辜,一人犯法,亲戚、邻居、甚至朋友都得遭殃。中国古代更是有灭三族、灭九族的法律规定。例如明朝著名的方孝儒,由于不满朱棣的篡位,被灭十族,处死870人,连他的学生也不能幸免。
(6)侮辱人格、蔑视人权 当一个人被判处某种刑罚时,刑罚的意义也不在于惩罚,而在于彻底摧毁犯罪者的尊严和人格。例如中国古代的宫刑,是古代的五刑之一,也是最具侮辱性的刑罚。中国古代的著名史学家司马迁就受过宫刑,他在《报任安书》中说:“故祸莫僭于欲利,悲莫痛于伤心,行莫丑于辱先,诟莫大于宫刑。”宫刑不仅造成了肉体上的痛苦,而且也是对心灵极度的摧残,司马迁每想到这一奇耻大辱,不只一次想自杀。
宋朝的刺配刑也是一种侮辱刑,即对流配的犯人附加黥面。《宋史.刑法志》中说:“配法既多,犯者日众,刺配之人,所至充斥。”在《水浒传》中,宋江、林冲、武松等人的脸上都有刺有“金印”,也就是刺字。这是对人的尊严的巨大侮辱,而一旦被刺字,犯罪的记号便一辈子挂在脸上,成为一种持续到死的耻辱。可以说这种让人一次犯罪将变成永远洗刷不掉的罪名的恶劣行径,是把一批人逼上起义之路的重要原因。
另外还有明代的廷杖,即在大庭广众之下,用木棍对罪犯进行击打。在廷杖制度下,上自宰相,下到平民,没有人能维持人的尊严。执行廷杖的时候,“行刑狱吏把犯罪者按倒在地,用麻布把他的肩膀以下绑住,使其不能转动,再把他的双足用绳索捆住,由此四方牵拽住,只露出臀部和腿部,接受廷杖。廷杖时,受刑人痛苦难耐,大声哀号,头面撞地,尘土塞满口中,胡须被磨脱。”[53]
(7)精神威慑与恐怖 从根本上来说,威吓刑的目的是以造成残忍和恐惧的手段来摧毁人的尊严和人格,以制造恐惧的方式进行统治,无一例外都是对人道主义的背叛与对人类文明的践踏。
残酷的刑罚的目的无非是以犯人最恐怖、最痛苦的方式对民众做出威吓,通过对死亡的展览造成普遍的恐惧。这不仅是肉体上的,而且是精神上的,在刑场上对犯人进行公开的斩首,腰斩、凌迟,实质上都是对围观者的精神酷刑。恐怖的力量是巨大的,恐惧感能够摧毁人的全部自信,从而摧毁人的全部尊严,一个人因为恐惧而服从,意味着独立自主的意识彻底丧失,而精神酷刑的目的,正是在于使人彻底地泯灭自己的人格,彻底地泯灭自我意识,将受刑者进行精神控制,也就是犯人变成非人,从而达到维护统治秩序的目的。
现在,有些国家还有规定,对小偷可以采用截肢刑,对强奸犯则要割去他的生殖器,巴基斯坦的法典规定:“第一次犯盗窃罪者将被从手腕关节处砍去右手;第二次犯者将被砍去左脚。”这确实是在发挥酷刑强烈的威吓作用。
3、等价时代
针对威吓时代轻罪重罚的弊端,等价时代的刑罚强调刑罪等价原则。按照这一原则,刑罚就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规定了轻缓的刑罚,严重的犯罪则规定了严厉的法定刑。在1791年法国刑法典草案的报告中,列彼列吉耶把罪刑等价作为一条罪刑原则予以阐明,主张“罪刑应当相称”、“罪刑的性质应当和犯罪的性质相适应”。从1791年法国刑法典开始,几乎所有的欧洲国家的刑罚接受了这一原则。[54] 刑罪等价原则的理论基础包括报应主义和功利主义,功利主义又有规范功利主义(一般预防论)和行为功利主义(特殊预防论)。报应主义的代表人物康德、黑格尔认为刑罚是对犯罪的一种报应,因此犯罪对社会造成的损害应该称为刑罚的尺度。规范功利主义以贝卡利亚、边沁为代表,他们注重刑罚的一般预防功能,主张刑罚与犯罪可能性相适应。以龙勃罗梭、菲利等人为代表的行为功利主义主张刑罚与再犯可能性(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的刑罚均衡原则。[55]
等价时代以罪刑等价为原则,相应为刑罚的基本理性,注重罪与刑在价值上的对等,奉行等价报应主义。其以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1791年至1810年法国刑法典的制订、颁布为标志的刑法近代化改革为起点,以19世纪末20世纪初刑法现代化改革而告终。[56]
这一时期是资产阶级对欧洲封建主义斗争最激烈的时代,资产阶级最终夺取了政权,并将自由、民主、博爱的思想融入了社会生活中,并在刑罚中不断强化人道、人权的观念。这一时期刑罚的显著特征是:
(1)罪刑法定 罪刑法定原则的法律渊源可以追溯到1215年英国国王约翰签署的《大宪章》。《大宪章》第39条规定:“对于任何自由人,不依同一身份的适当的裁判或国家的法律,不得逮捕、监禁、剥夺领地、剥夺法的保护或驱逐出境,不得采用任何方法使之破产,不得施加暴力,不得使其入狱。” 第40条规定:“国王不得向任何人出售、拒绝或延搁其应享有之权利与公正裁判。”[57]
这些规定使英国人的人权在法律形式上得到了保护,奠定了罪行法定的思想基础。
现代意义上的罪刑法定原则的法律渊源是法国1789年《人权宣言》、1791年《法国宪法》和1810年的《法国刑法典》。《人权宣言》的第8条规定:“在绝对必要的刑罚之外不能制定法律,不依据犯罪行为前制定且颁布并付诸实施的法律,不得处罚任何人。”这一规定确立了罪行法定原则的基本方面。1810年的《法国刑法典》第4条规定:“没有在犯罪行为是以明文规定刑罪的法律,对任何人不得处以违警罪、轻罪和重罪。”这就排除了法外用刑的可能性,使人们免受不可预测的刑罚惩罚,从而刑法典成为犯罪人的大宪章,保障了人们的自由。
(2)禁止不定期刑 在1791年法国刑法典草案说明中,法国议员列彼列吉耶曾把禁止不定期刑作为该法典的指导思想之一,明确提出了“刑罚应当是明确的”,防止罪刑擅断。[58]
(3)刑罚人道 人道性是现代刑罚的核心价值,它集中反映了人类文明的进步。残虐的刑罚是对人性的极大摧残,是不必要的,是不公正的。等价时代的刑法对死刑的适用范围作了严格的限制,绝大多数的犯罪处自由刑。法国早在1791年刑法典草案中就彻底地废除了肉刑。1810年法国刑法典只就部分的政治犯罪、人身及财产罪规定了死刑。死刑的执行方式也进一步简化,法国1810年刑法典规定,除对因杀害尊亲属而被判死刑者先斩断右手再斩首外,其他死刑犯都处以斩首方式行刑。1905年中国清朝政府,下令将凌迟、枭首、戮死等死刑执行方式“永远删除,俱改斩决”,只保留绞、斩两种方式。
4、矫正时代
“随历史的车轮由近代拐入现代。刑罚由等价时代步入矫正时代,刑罚的重心由对犯罪的等价报应与等价威慑转向对犯罪人的隔离、教育、感化与改造。”“以预防犯罪人再犯罪为基点的矫正刑,使刑罚的视角由行为转向了行为人,由一般人转向了个别人。[59] 刑罚的矫正时代,以教育、矫正犯罪人为刑罚的基本特征,注重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与刑罚的改造功能,奉行个别预防主义(特殊预防),其发端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刑法现代化改革,终于20世纪60年代中后期与70年代初。[60]
19世纪末20世纪初,实证主义刑罚学崛起,报应刑论衰落,刑罚进入矫正时代。矫正刑的兴起是新的哲学与刑事学理论崛起的结果。构成矫正刑之哲学基础的是实证主义哲学,构成其刑罚学基础的是以剥夺犯罪能力论、社会防卫论与矫正——隔离论为核心的个别预防主义。[61] 矫正时代刑罚的基本特征是:
(1)刑罚的个别化 1869年,德国刑法学教授沃尔伯格首先提出了刑罚个别化原则,经法国学者塞莱尔斯的进一步发展,刑罚个别化的主张得到了绝大多数实证学派学者的拥护,并对世界各国的刑罚制度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刑罚个别化的核心是对不同类型的犯罪人,应当适用不同的刑罚,刑罚应当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刑罚关注的重点由行为转向了行为人。刑罚个别化的主要体现在重惩累犯、惯犯、少年犯处理专门化、创设并大量适用缓刑、假释、采取不定期刑、短期自由刑非刑化、行刑社会化等等。
(2)重视对罪犯的教育改造,提高罪犯的处遇 随着犯罪学理论的发展,罪犯被视为有反社会倾向的病人,所以对罪犯的教育、改造称为矫正时代刑罚的主要任务。具体表现在:改变监狱结构,使监狱由封闭式转变为开放式;对犯罪人进行教育感化,如《在监人处遇最低标准规则》规定:“对于一切受刑人,可因教育受益者,应以继续施行;受行刑人之教育者,在可能的范围内,应与国家之教育制度相统一。”加强对犯罪人的职业训练;提高罪犯的处遇等等。
(3)行刑社会化 在等价时代广泛应用的自由刑存在诸多弊害,有的学者认为:“将一个人数年之久关押在高度警戒的监狱里,告诉他每天睡觉、起床的时间和每日每分钟应做的事,然后再将其抛向街头并指望他成为一名模范公民,这是不可思议的!”[62]
为避免自由刑的弊端,19世纪末、20世纪初,许多国家,特别是英美,极力倡导监外劳动。社区矫正制度开始兴起。美国学者巴特勒斯曾经指出:(监狱行刑对罪犯)矫正的任务包括在罪犯与社会之间建立一种密切的关系,以使罪犯恢复与社会、家庭的联系。[63] 事实上,行刑社会化正是在人们重新审视刑罚的功能和效果以后产生的全新刑罚思想。罪犯被投入监狱以后,需要同时进行社会化与再社会化。一方面,由于社会不断发展。罪犯需要进行社会化,以使罪犯跟得上社会的发展;另一方面,罪犯同时还需要进行再社会化,即罪犯重新习得社会规范、掌握生活的技能。
5、折衷时代
刑罚的折衷时代,以报应与预防相统一的刑罚基本理性,立法上刑之分配注重威慑,审判中刑之裁量注重报应,行刑则注重矫正,奉行所谓“刑罚一体化”。
其从20世纪60年代中后期发端,延续至今。[64] 可以说,折衷时代的刑罚对以前刑罚理论的扬弃,吸收了报应刑论和目的刑论的精华,因此,折衷时代是刑罚发展的高级阶段。折衷时代的刑罚特征与矫正时代的刑罚特征类似,在此不再赘述。
(二) 刑罚进化的特点
刑罚进化有其内在的规律,其基本趋势是刑罚由重趋缓、由落后到先进、由不合理到合理。从前面刑罚进化的阶段来看,刑罚的进化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1、刑罚的体系的中心由死刑、肉刑到自由刑再到非监禁刑的方向发展
我国刑法学家蔡蔡枢衡先生指出:“反映于上层建筑,刑罚史也经历了五帝时代以死刑为中心的刑罚体系、三王时代以肉刑为中心的刑罚体系,隋唐至清以徒流体刑为中心的刑罚体系和清末以后以自由刑为中心的刑罚体系等四个刑罚体系。”[65] 日本学者福田平、大冢仁认为:“刑罚的历史,本来就是人的历史,这里记录着人生观的变化。迄至19世纪曾经占领刑罚宝座的身体刑和死刑,逐渐被自由刑所替代。”[66] 在威慑时代,刑罚的目的主要是威慑,死刑和肉刑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而且刑罚都非常的残酷。恩格斯曾对血腥残酷的《加洛林纳法典》进行过无情的揭露:“加洛林纳法典中的各章论到割耳、割鼻、挖眼、断指断手、斩首、车裂、火焚、夹火钳、四马分尸等等,其中没有一项不被尊贵的老爷和保护人随一时高兴就用在农民身上。”[67] 到了等价时代,资本主义自由、平等、人道观念的深入人心,人们日渐认识到死刑、肉刑的残酷性、野蛮性,从而要求限制或废除死刑、废除身体刑,并提出了刑罚人道、罪刑相当和罪刑法定的刑法原则。
正是在这种情况之下,自由刑登上了历史舞台,迅速成为刑罚体系的主角。到了矫正时代,人们认识到了自由刑的弊害,纷纷提倡非监禁刑。从目前西方国家刑罚制度的改革来看,自由刑正被非监禁刑所取代(缓刑、假释、社区矫正、社区软禁、罚金刑等)。
2、刑种由复杂到简单
在复仇和威吓时代,刑罚的种类繁多,行刑方式多样化。以中国封建时代秦律为例,就设有生命刑19种、身体刑15种、使役刑22种、流刑5种、财产刑 9种及资格刑2种。到了唐朝,刑种基本定型,形成笞、杖、徒、流、死五刑。在资产阶级革命前的法国,死罪多达115种,到了矫正和折衷时代,世界大部分国家和地区相继废除了肉刑,限制了死刑的适用范围,有些国家和地区废除了死刑,自由刑开始取代死刑和肉刑在刑罚体系中占据的首要地位。现在仍然保留肉刑的只有几个少数的伊斯兰国家。
刑罚的执行方式也趋于简化,例如法国1810年刑法典规定,除对因杀害尊亲属而被判死刑者先斩断右手再斩首外,其他死刑犯都处以斩首方式行刑。现在社会的死刑执行方式基本上是枪决和注射。
3、刑罚由严酷到宽缓
刑罚的历史古老而漫长,刑罚经历了严酷到宽缓的过程。德国的《加洛林纳刑法典》,是中世纪欧洲国家滥用死刑的典范。根据该法典,连在池塘捕鱼和堕胎也要处以死刑,而且死刑的执行方法也异常残忍,包括火烧、车裂、四马分尸、尖物刺死等等。“考察中国刑罚制度的历史,也经历了一个由多到少、由苛酷到轻缓的过程。《淮南子.真训》记载:“夏桀殷纣,燔生人,辜谏者,为炮烙,铸金柱,剖贤人之心,析才士之胫,醢鬼侯之女,菹梅伯之骸”,“刳谏者,剔孕妇,攘天下,虐百姓”,其残酷程度令人不忍卒读。而至汉唐盛世,死刑较前就大有减轻。根据《九朝律考》,汉朝死刑刑名有三,为枭首、腰斩和弃市。到《唐律》,死刑刑名减为两种,为绞、斩。而且“九十以上七岁以下,虽有死罪不加刑”,从主体上限制死刑的适用。据史籍记载,唐朝贞观四年,判死罪29人,开元二十五年,判死罪58人。虽然死刑制度在宋、元、明时代时有反复,但自清末《大清新刑律》后,死刑就变为枪决一种,且均规定执行死刑必须秘密进行而不能示众。”[68]
在威吓时代,贝卡利亚就发表了名著《论犯罪与刑罚》,在这本书中,他首次从理论上系统论证了死刑的残酷性、不人道、不必要性,明确提出了废除死刑或严格限制死刑。突斯展尼(今意大利西部)于1786年首先废除了死刑,奥地利于1787年废除了死刑(时隔不久又恢复了死刑)。到了矫正时代,死刑的废除成为世界的一种趋势。19世纪末20世纪初,国际上出现了第一次废除死刑的高潮。圣马力诺、葡萄牙、瑞士、意大利、巴西、挪威、瑞典、冰岛、西班牙、丹麦等国先后从法律上废止了死刑,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国际上出现了第二次废除死刑的高潮,有20多个国家废除了死刑。[69]
刑罚的进化,不断强化人道、人权观念,威吓时代的刑罚具有侮辱性和恐怖性,而矫正时代的刑罚,犯人遭受的刑罚痛苦比较小,即使是恶贯满盈的罪犯,都有权利尊严地死。
就当今世界上的一般潮流而言,短期自由刑成了适用率最高的刑罚,而长期监禁、终身监禁或死刑则退居无足轻重的地位。例如:在今日的北欧国家,为期 3、4 年的剥夺自由已是相当重的惩罚了。据统计,荷兰自1950 年至1979 年间,对强奸、夜盗、抢劫这三类重罪所判处的监禁的平均期限不到3年。在英国,同一期间对此三类重罪所判处的监禁之平均期限也不到4年。[70]
4、刑罚由消极走向积极
在复仇时代、威慑时代、等价时代,刑罚仅仅是对犯罪的机械的反动,用刑、 行刑都是以已然的犯罪为依据,不太重视刑罚的实际效果;到了矫正时代,刑罚的重心由关注犯罪转向向犯罪人,强调刑罚个别化,注重对犯罪人的教育改造,增加他们的技能,促使他们早日回归社会,防止犯罪人再犯罪,对有犯罪危险的人实行保安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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