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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罚进化论纲(一)

    [ 尹振国 ]——(2009-6-29) / 已阅17238次


      刑法进化论为日本刑法学家牧野英一所倡,其刑法进化论的思想受到了他的老师穗积陈重的“法律进化论”的影响。他从“刑法随着社会的进化而进化”这一命题出发,认为社会进化有两种法则:一是从本能的、反射性的东西转变为有目的的、自觉的东西;二是制度从简单的东西转变为分工的、周密的东西,社会是早期在协调共同生存和生存竞争这一矛盾中进步的,归根到底是以人和社会的协调为最终目的的,犯罪是社会中的生存竞争所产生的一种余弊。因此,随着生存竞争的激化,犯罪也会自然增加,其增减是受一定规律支配的,针对犯罪的进化,刑法也必须与之相适应,必须经过一定的社会学研究过程而随之进化。可见,牧野英一认为,刑法进化的基础是社会的进化和犯罪的进化,也就是说,刑法是在社会进化的基础上才进化的。

    四、刑罚进化论立论基础

      “任何刑罚的实质,都是依据法院的判决,使实施犯罪的有罪人承受一定的痛苦(剥夺其财产权益、限制其自由、贬低其尊严,在特殊的情况下甚至剥夺生命)”。 [9]又,据我国的说文解释:刑,刭也(意为刀割脖子),从刀剪声。以为罚罪也,国之刑罚也,从井刀。刀守井,饮之人入井陷于川,守之割其情也。罚,罪之小者, 从刀、从詈,未以刀有所贼,但持刀骂詈则应罚。可知,刑罚的原始含义是对犯罪的惩罚。因此,我们可以把刑罚的本质界定为是国家对犯罪的惩罚。
      关于“进化”一词,有两层含义:一是,进化由低级到高级,由简单到复杂,种类由少到多的发展过程。第二层,进化是缓慢的,逐渐的,不显著的变化。在社会领域,进化同“革命”相对,指社会发展的量变阶段。第一层含义把进化界定为事物质变的过程,第二层含义把进化界定为事物量变的过程。我们认为事物的进化是质变与量变的统一,我们不能把社会发展仅仅理解为渐变、改良,反对质变、飞跃,马克思对此问题进行了科学的批评,并阐明人类社会的发展是一个自然历史过程,社会的发展总趋势是由低级向高级发展,进化是一个迂回的、曲折的、辩证的、永无止境的过程。因此,我们应该把刑罚的进化界定为在社会进化的基础上量变与质变的统一。

    (一) 刑罚进化论的价值前提—人类历史发展的规律性[10]

      我们阐述刑罚进化论有什么意义,要解决什么问题?这是刑罚进化论立论的首要问题。刑罚和国家同时产生,是社会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一种古老的历史现象,我们研究刑罚进化的目的:一是描述刑罚演化的现象,二是揭示刑罚进化的规律。而后者似乎更有意义。为了揭示刑罚演化的规律,我们先要弄清楚,历史的发展、演化是否具有某种规律性。
      我们知道,人类社会是一个非常复杂的大系统,它由众多的变量所组成,有众多具体的社会规律交叉地、非线性地起作用,呈现出变幻莫测的特征。人类的个体行为和社会行为具有较强的主观随意性,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历史过程似乎是由许许多多偶然事件组成的。然而,不管人类机体多么复杂,终归是由原始生物进化而来;人类的个体行为和社会行为不管多么复杂多变,总是由最简单的本能行为发展而来;人类的主观意识不管多么超物质,都是对客观存在的反映,总是物质运动的表现形式。长期以来,许多杰出的社会科学家分别从不同的观察角度,从人的主观随意性背后找到了某些客观动因,从众多偶然的社会现象和历史现象中找到了某些必然性规律,有力地推动了社会科学的发展。例如,马克思发现了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规律、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运动规律、阶级社会的阶级斗争规律等。
    科学不仅仅是描述现象,而且还是透过各种现象去把握事物的规律。因此,我们研究刑罚进化论的意义不仅在于描述刑罚发展的历史,而且还在于从刑罚的各种现象中揭示刑罚的规律,为现实服务。

    (二)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规律

      列宁在《弗里德里希.恩格斯》一文中写道:“马克思和恩格斯是为唯物主义者,他们用唯物主义观点来观察世界和人类,看出自然界中一切现象都有其物质原因作基础,同样,人类社会的发展也是由物质力量即生产力的发展所决定的。人们在生产人类必需的产品时彼此所发生的关系,是以生产力的发展为转移的。所以,社会生活中的一切现象,人类的意向、观念和法律,都是由这种关系来解释的。” [11]
    我们研究刑罚进化的历史,也以这种思想作为指导,以次来说明刑罚的起源、进化和发展趋势及其刑罚进化的原因。
      经济基础是由一定发展阶段的生产力所决定的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的总和,是该社会的经济结构,经济制度;上层建筑是建立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之上的各种制度、设施和意识形态的总和。
      在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相互关系中,首先是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是经济基础的反映,它的产生、发展和变革,都不能从它本身来解释,而只能由它的经济基础来说明(所以法律只不过是记载经济关系而已,它不能创造经济关系)。经济基础的性质和内容,决定上层建筑的性质和内容。经济基础是变化的,当它处在相对稳定的阶段,在量变和部分质变的时候,也要求上层建筑发生相应的变化和进行局部的调整;其次是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起反作用,上层建筑同生产力发展所引起的经济基础的变革的客观要求形成尖锐的对抗的时候,就必须对上层建筑加以根本的变革,建立适应新的经济基础发展要求的上层建筑。
      刑罚是上层建筑中的组成部分之一,刑罚的产生与发展是为了适应社会的经济基础的,可以说,有什么样的经济基础就有什么样的刑罚。经济基础的规律性决定了刑罚进化的规律性。
      无论是法或它所体现的统治阶级的意志,都是由一定的社会经济关系所决定的,而这种社会经济关系是不依人们意志为转移的(法所代表的统治阶级的意志的内容是由这一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法的第二层次的本质表明统治阶级意志不是凭空产生的,它是一定经济关系或物质利益关系的集中体现,并反过来维护和发展这种关系。也意味着任何统治者在立法时都应注意现实的经济条件以及相应的经济规律。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

    (三) 意识的发展符合进化论多元性、可选择性的规律

      意识不是从来就有的,自在世界先于意识而存在。意识是生命体随着自在世界长期进化而进化的产物。进化的路线是:植物感应——动物心理——类人猿意识——古人类意识——现代人的意识。
      意识的主观信息世界,是对外在客观实在的进步式、完成性反映,任何认识成果,本身都是人们对客观自在事物的主观选择、推理、转换、构建等作用而形成的意识。自在现实随着科技的发展和人们对自然认识的发展而不断扩大,人们对自在的认识无论是在广度上还是深度上都会有不断突破,人们对自在、自然的理解不断加深、不断接近较佳或阶段性最佳。
      同样道理,人们对作为社会意识的刑罚的认识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加深,不断接近较佳或阶段性最佳。

    (四) 人类认识和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的规律

      自然界生命的进化,自在世界的发展和演化,在时空上是无限的,不可能有终极目标。所以,人类对自然的认识是一个进化的过程,人类社会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决定着那个阶段的社会形态和社会发展理论,故对客观实在的认识是一个不断进化,且没有终点的过程,或者说,客观实在是极限,认识这个完成性反映只能是过程,只能逼近极限,而永远不能达到极限。正如旧石器时代不可能预言封建主义时代或者资本主义时代的发展状况那样,采集时代不可能出现农业经济时代的社会科学理论,农业经济时代也不可能产生知识经济时代的社会科学理论。在今天的时空里,我们无法断言亿万年后,人类社会如何进化,达到什么终极目标。因此,我们从社会发展符合进化阶段性规律的真实存在,可以推出人类社会发展(当然也包括刑罚的发展)也必然遵循阶段性进化,没有终极目标的规律。[12]

    (五) 社会机体的异化是社会进步的基本路经

      植物经过不断地异化、选择,有了向低等动物出现的突破;类人猿的异化、选择有了向古人类进化的突破;人类母体的受孕异化产生了新一代生命等。由于生命体内部的运动,我们可以认为,这一时刻的生命和下一时刻的生命是不同的。社会机体的异化也发生在社会机体内部的每时每刻,使得社会此时刻和下一时刻是不同的两个物体。因此,异化是社会的存在形式之一,异化、演变、选择是社会进步的根本渠道。

    (六) 遗传、变异和自然选择的基本规律

      生物进化论认为,生物进化是通过遗传、变异和自然选择这三个方面来实现的。在这里,遗传和变异体现为机体特殊结构和机能两个方面的遗传与变异,这是生物为了生存而表现的能动性。自然选择表现的是外界环境对生物遗传变异的作用,通过自然选择,决定了生物机能和结构的进化方向。韩民青先生所著的《存在进化论》曾总结说:“任何形态的物质体在与环境的作用中,首先获得变化的是机能;机能在物质体系内在结构的基础上发展,到一定程度后,旧的结构就不再允许机能发展,由于机能促进,便在更大范围内建立起更高级的物质体系结构;在这个新结构的基础上,机能产生了新的形式并获得进一步发展;由于机能和结构的矛盾运动,这就导致了物质形态的不断进化。”[13]
      物质进化的方向,既是机能的发展方向,也是物质形态进化的实质;进化的动力,就是出于物质本性的物体间的相互作用;进化的途径,就是机能和结构的矛盾运动,进化的表现形式就是渐变式演化到质变式进化和突变选择式进化两种,当然,其具体表现是多种多样的。

    (七) 进化过程中的人工选择因素

      上文已经提到,人们可以通过人工选择创造出人们所需要的物种,但是人工选择是在自然选择的基础之上进行的,不是随心所欲的,要尊重客观的自然规律。同理,立法者可以通过立法来创设或者修改某种法律制度,但是这种创设和修改也要尊重社会发展的规律,即统治者不能随意制定法律 ,“法律只是记录和表述某一经济关系而已”。事实证明,超越时代、超越常识常理常情的法律在现实中是得不到执行的。

    五、余论

      刑罚进化遵循生物进化类似的路径,[14] 刑罚的进化伴随着社会的进化而进化,刑罚进化的根本力量是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刑罚进化的规律性是社会物质生活的规律性的反应。
      历史总是一种规律的再现,因此,我们可以从刑罚演化史中,运用归纳法来解释刑罚进化的规律,这是研究刑罚进化的意义之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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