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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体制转型与我国民事诉讼理论的发展

    [ 张卫平 ]——(2002-6-8) / 已阅43299次

    苏联具有同构性。
    我国民事诉讼理论的批判性和预设的优越性虽然没有原苏联民事诉讼理论那样突出,但这种特点
    同样实际存在。具体的表现方式是在具体诉讼制度论的比较中展开对他方的批判和对自我的颂扬,其
    批判的理论范式仍然是原苏联的理论范式。
    在具体的诉讼理论方面,我国民事理论对原苏联民事诉讼理论的移植和吸收也是比较充分的。尤
    以对诉权理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理论和判决理论的继受最为典型。原苏联的诉权理论与传统大陆法
    系的诉权理论相比具有十分突出的特点。其诉权论的特点在于,诉权是表示多种概念的术语。“在苏维
    埃法中具有不同的意义。一是指程序意义诉权。它是‘为促成并坚持某一具体民事权利纠纷的法庭审
    理以及解决的权利,也是要求对具体民事案件进行审理的权利’。二是实体意义诉权,它是指‘处于能够
    对义务人强制实现的状态中的主体民事权利’。把上述观点整理概括就可以明确诉权包含两方面的
    含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和实体意义上的诉权。这种诉权理论被称为“二元诉权说”。由原苏联著名诉
    讼法学家顾尔维奇所主张的上述诉权学说成了原苏联诉权的定型格局。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可以说是
    忠实地接受了二元诉权学说。具有权威性的民事诉讼法学教科书大都持这种观点,认为诉权的涵义
    应当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程序意义上诉权。它是指民事诉讼法确定的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基本权
    利。(二)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它是指当事人通过人民法院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实体请求的权利。我国民
    事诉讼理论体系中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理论板块部分也是全面吸收了原苏联的理论。原本起源于德国
    民事诉讼理论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理论在原苏联民事诉讼中也同样被进行了改造.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理论的提出本来是基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与民事实体法律关系的内在联系,在民诉领域对民事法律关
    系理论模式移植的结果。在大陆法系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理论中当事人与法院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这
    也是法律关系理论始创的初衷。然而原苏联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理论把法院置于民事诉讼领导的地位。
    按照多勃罗沃里斯基的说法,“法院在诉讼中居于领导的地位,它引导诉讼参加人的诉讼活动,并促使他
    们行使和履行自己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这种变化是很自然的,原苏联民事诉讼中国家干预原则
    和职权主义的民事诉讼基本模式都要求在实际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处于决定性的地位。
    诚然,我国民事诉讼理论体系是对原苏联民事诉讼理论体系的全面吸收和移植,但亦不能否认我
    国民事诉讼理论体制中继承了我国过去民事纠纷解决的传统,并把对传统民事纠纷解决方式的感性认
    识上升为理论,并溶进我国民事诉讼理论体系之中。最突出的是关于诉讼调解的理论。对诉讼调解制度
    的理论认知甚至被上升到哲学的高度,上升到对事物矛盾性质分析的高度。我国民事诉讼理论体系对
    传统纠纷解决方式的认识,使我国的民事诉讼理论体系具有了中国的特色。这一点大概是不容置疑的。
    从20世纪70年代末到90年代中期,中国社会经历了全方位的增变。现在仍然处于这种历史性的
    转换时期之中。生产力的解放和人的发展成为社会整体变革的基本动力。经济体制的转变可以说是中
    国社会所有变革中最具有革命性的。并由于经济体制改革的牵引,进一步带动了社会各方面的变革或
    转换,诸如政治体制的改革、社会观念的转换、生活方式的改变等等。社会的改革和发展促使了法制的
    发展和完善。从70年代末开始的最初几年里,中国法制的发展是以恢复法律秩序,重建最基本的法律
    制度框架来加以体现的。这种发展实际上是中国50年代法制模式的延续,是按照那时的所构想的法制
    蓝图来实施的。具体的法律规定也都反映了当时法律理论的观照。不管是刑法、刑事诉讼法、还是民事
    诉讼法(试行),都是如此.最能反映社会发展的法律规范莫过于与经济体制改革联系最紧密的经济民事
    法规范。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必须由相应的法律制度加以巩固。法制的积极推动作用使超前性立法大
    量出台,形成了立法的高潮,大量的经济和社会立法又反过来推动了社会的进一步发展。但具有所谓超
    前性的法律毕竟是少数。因为具有超前性的法律要求该法律的制定能符合规制对象发展的客观规律和
    充分预测将来规制过程中出现的基本情况,这就大大增加了超前性立法的难度。超前性立法更多的是
    在经济立法领域,经济发展的规律性和普遍性,使移植性经济法规的制定容易在经济发展滞后的国度里
    实施。更多的立法属于“滞后性”和“随机性”的。即使如此,仍然有许多法律在制定时具有应时性,反映
    了当时社会发展的客观现实,但由于中国社会经济发展之迅速,加之法律理论研究的薄弱,往往使法律
    在制定后不久就滞后于社会经济的发展需要。
    民事诉讼法的诞生和发展比较典型地反映了我国法律诞生和发展的一般轨迹。1982年颁布实施的
    民事诉讼法(试行)是我国第一部较全面规范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也是对50年代各个有关民事诉讼规
    范的总结和发展。民事诉讼法(试行)所确立基本体制模式是以原苏联的民事诉讼基本模式为蓝本的。
    尽管民事诉讼法(试行)在那个时期所有制定的法律规范文本当中是条文最长内容系多的,但仍然只能
    说是一部粗线条的法律。不过,在当时纠纷形态、纠纷的质与量、人们的诉讼观念都不能与现在相比,不
    可能在法制重建的初期就客观要求出台一部非常精细复杂的民事程序法典。那时,民事诉讼法学理论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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