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考资料大全--消息政策 |
本网页已经过期,请访问新版: 司法考试资料库
规范律考培训维护考生利益
——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负责人就律考培训工作答记者问
(2001.03.05 )
本报记者 王宇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经司法部授权,开展了申报和认定“律考培训规范单位”活动,就此,记者采访了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的负责人。
问:司法部作为全国律师资格考试的主管部门,对开展考前培训工作有没有具体规定?
答:有。司法部曾于1994年6月就此项工作专门下发了《司法部关于加强全国律师资格考试考前辅导培训工作管理的通知》,对有关问题做出了具体规定。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情况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特别是近两年某些组织及个人借培训之机行欺骗之实,造成了恶劣影响,已引起了考生的强烈不满,也对律师考试工作造成了冲击。为此,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根据司法部的授权,会同司法部律管、律考等部门专门成立了培训指导委员会,义不容辞地承担起规范和指导全国律考考前培训工作的责任,以维护广大考生利益,促进律师资格考试工作全面健康发展。
问:能介绍的具体一些吗?
答:可以。今年将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主持,举办“申报和认定律考培训规范单位”活动。即根据一定条件和历年律考培训经历,筛选和公布一批办学机构为“规范单位”。这些办学机构将本着为考生和考试服务的宗旨,在律考培训中遵从统一规则,以实际行动共同净化培训市场,并最终形成律考培训的信誉群体。
问:申请“律考培训规范单位”有无具体要求?
答:有。凡正式教育机构且有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社会办学许可,有与律考培训相适应的固定师资,愿对考生做出信誉承诺的可作为申报单位。另外,还要求培训单位制定专门的教学计划,教学内容应限定在司法部审定的《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大纲》规定的范围之内;教学组织实施应严格按计划进行;在收费问题上体现优质、低价,重在社会效益的原则,等等。
同时,各培训单位应将培训方案报培训指导委员会备案,接受其监督和管理;培训指导委员会将在师资培训、资料使用、专家授课等方面为“规范单位”提供一定的帮助。
问:此项活动仅限于今年吗?
答:对于培训单位,具有发言权的是考生。明年将以考生评价作为主要依据,重新确认办学单位,不合格的将在同一媒体上取消“规范”称号。
法制日报2001年3月5日
主页 | 关于我们
| 网站导航 | 广告服务 | 建站服务
| 联系方式 | 法规产品
Copyright © 1999-2002 西湖法律书店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