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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釜底抽薪巧妙举证 严密推理反败为胜 
—— 一案五审的艰难历程 
王长城 
【案情介绍】 
 
一、两审败诉 希望渺茫 
这是我近年来承办的一个比较棘手的民事案件。在接手该案之前本案已经经过一审和再审两个程序,而且一审判决我方(被告方)败诉,再审维持了一审判决,可以说在这种情况下把案件翻过来,希望是非常渺茫的。 
在本案中,原告李石德诉称:被告殴打了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 
被告石小本辩称:没有殴打原告,要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本案事实比较简单,但双方观点存在根本分歧,本案胜诉的关键在于证据。 
另外,本案所涉案情与另一案件有交叉,可以说是案中有案。在另案中,本案的被告(系另案的原告)另案的被告是本案原告的儿子。另案中,我方当事人已经胜诉,判决认定本案原告的儿子殴打了我方当事人,并判令对方赔偿损失。 
我方当事人坚称自己没有打被告,认为自己很冤枉,并提起了上诉。情况非常不乐观,并且是异地办案困难可想而知,但这却反而激发了我的斗志,决心接受朋友的委托,深入调查了解有关案情,维护其合法权益。 
二、绝地反击 争取机会 
由于从接手案件到二审举证日、开庭只有很短的时间,因此只能制定有限的目标——力争发回重审,为下一步彻底推翻原判决争取机会。 
通过深入分析一审和再审相关材料,发现对方提供的证据存在若干矛盾之处,针对这种情况,我和助手尽最大可能走访了当地知情群众,并收集了部分证据,申请了新的证人出庭作证。 
在庭审中,审判长多次打断我方对证人的询问,我们顶住压力保证了询问达到预期效果。在庭审中通过巧妙询问,诱使对方当事人当庭自认,对方所提供的证人证言的其中两位关键证人与原审原告系亲属关系,但他在证言中却有意隐瞒了该重要事实,并且对相关案件情节也做了虚假陈述。本案其他证据又不足以证明原审原告主张的事实。二审法院最终作出了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和再审判决,发回重审。 
这一结果基本达到了预期目标,为进一步充分调取证据和严密论证争取了时间和机会。 
三、釜底抽薪 反败为胜 
在二审程序中我方所提交的证据和发表的有关意见虽然达到了预期目标,但仍然不够充分,不足以彻底推翻原审判决,为此我又进行了更加细致的调查了解,并据此进一步调取了更多证据。 
其中,调取了当地派出所出具的有关户籍证明,证明本案关键证人,李立系李石德的亲生女儿,结合其他证据证明该证据系伪证。 
为了有助于说明问题对本案的案发现场拍摄了录像。据以证明案发现场的路况,即案发现场距村公路有四列房屋,其中邻村公路第三列房屋突出于村土路3米,从村土路的村口处由于第三列房屋阻挡无法看到案发现场;而从村公路上能看到案发现场的角度有二百米至三百米的距离,即使是视力为1.5的人也无法看清位于案发现场处的人的面貌。 
本案关键证人杨飞雨在公安机关(本案在诉讼前经过公安机关处理,但由于证据不足没有作出处罚我方当事人石小本的决定)出了三份证言,第一次陈述时说“骑摩托车到吴欣那借渔网,快到吴欣那时接到朋友电话让回去帮朋友卸太阳能货,于是就调头往回走,到某某村边路上时,看见一群人围在离我三、四十米远的地方吵吵”。 
杨飞雨从海边回来走的是村公路,某某村只有一条宽而平缓的村公路从村中间穿过,村中的另一条土路很窄、坑坑洼洼还绕远,并且在该条土路上由于第三列房屋的阻挡如果是离现场三四十米不可能看到现场;因为离吴欣那里骑摩托车只有4、5分钟的路程,反而调头回去可见杨飞雨的着急程度,从常理上推断杨飞雨不可能走村中的又窄又坑坑洼洼、曲曲弯弯又绕远的土路,而从村公路上距离事发现场有200米至300米距离,就是一个视力1.5的人也无法分清男女、老少,看不清人的面貌,更何况他还说当时大约有十个人围着,在这种情况下他怎么能看清“一个年轻人打了老头两个嘴巴子”?在陈述中还说石小本当时穿的是泛红色的的上衣,而实际上石小本当天穿的是黄色的西服,对此有证人石德海证实。杨飞雨的在公安机关的第二份证言说不想作证了,第三份证言说不给出证了并且说什么都没看见。第四份证言是对方律师取的证,杨飞雨并没有出庭接受质询,而这四份证言之间都是相互矛盾的,并结合我方提供的《路况图》、现场录像,及证人石德海的证言证明杨飞雨的证言是伪证。 
最终法院采纳了我方观点,判决撤销原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后原审原告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到此为止,我方终于反败为胜,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解析:】一般读者往往重视争议事实本身,却容易忽视证据的保留和运用,以至于常常在发生争议时输掉官司。通过本案的叙述,希望能引起读者的重视——事实有理也要有充分的证据保证,才能更好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 
第五十五条:“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 
第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依法作出裁判。 
第六十四条 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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