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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电“造价师”省事容易省心难? 扬州晚报 2005-09-20 日前,扬州市家电业首批家电“造价师”上岗仪式在汇银家电时代连锁店举行,由汇银家电评选出的15位“造价师”即日正式上岗。 视 点 “造价师”导购的确帮大忙 在“汇银家电”工作了两年的周先生这次有幸成为15位家电“造价师”中的一位,他告诉记者,所谓的“造价”,其实就是依据顾客准备一次性购买家电产品的消费金额,为其推荐合适的性价比较高的产品。 汇银家电营销策划中心副总监郭广忠告诉记者,这15位“造价师”是目前汇银家电销售人员中最优秀的代表,并接受了市广陵区物价局有关规范物价管理的专业培训。 疑 点 “造价师”怎会监督“东家” 打着“造价师”的招牌来提升销售能力和服务水准,我市一些专家对“汇银”此次大胆尝试“造价师”的初衷表示了肯定。 省家电管理办公室常务理事朱康权教授表示,“造价师”的出现是扬州家电业价格管理走向规范化、人性化的标志,他为消费者提供了科学的价格管理依据,倡导理性消费,使得消费者的权益得到最大化的保证。 然而,商家自己评出“造价师”也引起了市场异议。 扬州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黄杰认为,这很难让消费者感觉到客观公正。“造价师”的职责是规范市场价格信息、向消费者传递权威咨询、提供权威的购买方案等,因而这应该是独立于企业之外的一个职业,不应该隶属于企业。 扬州市盛祥律师事务所周晓明律师认为,家电“造价师”作为一个新兴职业,应该得到肯定,但应该由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物价局等部门联合制定出“造价师”的评定标准以及工作职责,然后再由他们按照评定标准评出“造价师”,并颁发相关资格证书。 记者 王羽 我市向沿街“违章”招贴开刀 扬州晚报 2005-08-24 昨天上午,记者在淮海路北段看到,不少沿街店铺的员工们正忙着清除店铺玻璃橱窗上的招贴。 据了解,为迎接省城乡建设统筹会议在扬召开和国庆中秋佳节的到来,市文明办、市城管局于本月10日通过媒体向整治路段沿街的单位、商场(店)发出公开信,要求清除橱窗前立柱上或玻璃窗上的招贴,但未得到沿街商家的很好响应,为此,市城管部加大了执法检查力度。 广陵区城管局一大队一位周队长告诉记者,根据2003年12月19日通过的《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树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张贴。 目前,我市一些沿街店铺存在着在店铺外特别是在橱窗上乱贴招贴的情况,这些招贴大小、字迹、、颜色各异,有的饭店还把价目表直接贴在店外的墙上,严重影响了市容。周队长表示,下一步他们将加大检查力度。 扬州盛祥律师事务所周晓明律师认为,《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在全省范围内适用,我市商家应该遵守该条例。商家在设置户外招牌、招贴时,应首先考虑到是否会影响到市容,要主动服从城市的整体规划。 实习生 李响 左玲 记者 王羽
香辣蟹欲钳住“皮五辣子” 扬州晚报 2005-09-09 本报讯(记者 王羽)“皮五辣子”有望跻身商标行列!记者昨了解到,市区一火锅店负责人以个人名义申请注册了“皮五辣子”香辣蟹餐饮业服务性商标。目前,国家商标局已受理了这一申请。 据商标申请者、蓉城老妈火锅扬州店总经理柏建利介绍,他看中“皮五辣子”香辣蟹商标,首先是因为“皮五辣子”这一扬州评话中的人物在扬州家喻户晓;其次,“皮五辣子”中有个“辣”子,能表现出香辣蟹火锅特别的辣味。如果该商标成功注册,今后他可用此招牌发展火锅加盟店。 扬州盛祥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晓明告诉记者,根据我国《商标法》有关规定,“皮五辣子”商标可申请注册,但成功与否还要看国家商标局的最终结果。 在扬州发展前景广阔 扬大旅游烹饪学院烹饪专业副教授陈忠明:在扬州传统评话《清风闸》中,皮五辣子是个社会底层人物,其种种个性是扬州大众文化、通俗文化、市井文化的体现。火锅是种大众餐饮,如用“皮五辣子”作为火锅店招牌,形成独特的“皮五辣子”企业文化,在扬州发展前景广阔。 不利于对外连锁扩张 扬大经济学院副教授黄洁:走开发淮扬火锅和开发餐饮品牌相结合的思路值得赞赏,但“皮五辣子”有很强的地域性,如用“皮五辣子”作为店名,不利于企业的对外连锁扩张。 要考虑顾客审美情趣 扬州文化研究所所长韦明铧:给茶馆起“阿庆嫂”的名字顾客都会接受,但如起个“胡司令”恐怕没几人愿去喝茶。在一般人心目中,“皮五辣子”是个充满了市侩气息的“灰色人物”,火锅店老板在标新立异的同时,更应考虑顾客的审美情趣。 “手佳”之争为创业者补课 今日扬州(2005-07-17 11:10:55) 稿件来源:扬州晚报 今日扬州网消息: 扬州手佳盲人推拿中心是我市较有影响的盲人推拿机构,该公司成立4年来,以专业的推拿技术赢得较好口碑。然而,近日,市区维扬路上又出现一家来自南京的“手佳盲人推拿按摩保健中心”。两个“手佳”之争,折射的是名称权和商标权的不同内涵。 两个“手佳”非一家 在维扬路的“手佳中心”,记者了解到,南京“手佳”创建于2000年7月,目前已注册过商标,这家扬州分店将于7月下旬开业。 扬州“手佳”为盲人大学生黄健于2001年11月在市区富达路开办的,在积累一定资金后,去年10月搬至宝带商业街。他说,当时起名“手佳”,是因为这是扬州同规模中的“首家”,同时也表明自己手艺好。 两家都称身份合法 对于南京“手佳”进入扬州,黄健表示,自己的店名是经工商部门核准注册的,当时不知南京有“手佳”,而且自己仅局限于扬州发展,与对方没有冲突;对方在扬开店应注明南京“手佳”,以示区别。 而南京“手佳”发展部的金先生态度也很明确:南京“手佳”商标注册在前,扬州开店在后,两家属于同一行业,扬州“手佳”有点侵权,最好能将店名改掉。但他同时表示,残疾人创业不容易,他们不会一来就与对方论是非,也会在店名加上“扬州分店”字样。实习生 冷静 记者 明珠 冬兰 【律师说法】 系名称权与商标权之争 扬州盛祥律师事务所周晓明律师认为,扬州“手佳”属于店名,店名有地域性,在扬州地域范围内使用应该没问题;扬州工商局注册处王副处长表示,南京手佳在扬设的是分支机构,且未用“扬州手佳”,那么其登记注册要求可以核准。 扬州工商局商广处的姚处长认为,双方之间存在的关系适用于名称权和商标权,目前还不存在侵权问题,因为“扬州手佳”在扬登记在先,虽说南京“手佳”商标注册在先,但“扬州手佳”并不知情,且“手佳”也非驰名商标,并不侵犯对方的商标权。目前,双方可通过协商解决矛盾。 借款纠纷案 作者: 江苏扬州盛祥律师事务所 周晓明律师 发布时间:2005-9-3 15:00 案由:借款纠纷案 原告:马庭峻 被告:马庭峰 一审案号:(2004)扬邗民一初字第281号 一、基本案情 原告与被告是兄弟关系,1989年5月被告在翻建房屋时,分三次向原告借款人民币9000元,被告出于兄弟感情将钱借给他。被告在翻建房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欠款,而且被告完全有偿还能力,却无故拖延归还,直到2003年3月1日被告才向原告偿还了1000元,其余8000直到现在仍未归还。 二、原、被告意见 原告认为:原、被告签定的借据合法有效,被告应承担还款责任以及欠款的利息。 被告认为:被告并不是不还钱,只是双方在日常家庭生活中存在着一些矛盾。 三、裁判 本案经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调解,被告将欠款归还给原告,原告向法院提起了撤诉申请,法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四、裁判要旨 本案中的原、被告当事人为兄弟关系,由于存在一些矛盾,使双方很难相处,经过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调解,以及本代理人耐心的做工作,双方终于达成和解协议,重归于好。 拖欠货款纠纷案 作者: 江苏扬州盛祥律师事务所 周晓明律师 发布时间:2005-9-3 11:00 案由:拖欠货款纠纷案 原告:南京英展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扬州贝斯得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一审案号:(2005)扬广民二初字第1号 一、基本案情 2004年5月3日原告与被告的总经理韩某(公司股东之一)签订了一份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供给被告EMC777NS(银/蓝)显示器95台,单价810元/台,总金额为76950元。当日付清预付货款40000元,余款定于5月10日付清。”当天原告就按合同将95台显示器交付给被告。事后被告分几次归还了原告的部分货款,后来被告又于2004年9月25日写了一张欠条,承诺余款EMC彩显于2004年10月30日付清。可直到今天被告仍欠原告货款9100元。 二、原、被告意见 原告称:2004年5月3日,被告向我公司购买电脑显示器95台,计款76950元,被告至今尚欠9100元未付,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9100元。 被告辩称:欠款是事实,但原告至今未将修理的一台显示器返还给我公司,且未开具增值税发票。 三、裁判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买卖合同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应确认为合法有效。在原告供货后,被告及时支付货款。原告作为供货方也应及时开具相应发票并交付给被告。对维修的显示器,如原告未及时返还,被告可另行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9100元。原告开具金额为76950元的增值税发票在被告付款同时交付给被告。 四、裁判要旨 被告向原告提出购买显示器,原告立即将显示器交付给了被告,被告分几次归还了原告的部分货款,后来在原告的一再追讨之下,后来被告又于2004年9月25日写了一张欠条,承诺余款EMC彩显于2004年10月30日付清。可直到今天被告仍欠原告货款9100元。其行为已经构成了违约,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之规定,本代理人认为被告应该立即归还原告所欠货款,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认定,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应确认为合法有效。一审法院在正确认定本案事实的基础上,要求被告及时返还货款的判决是适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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