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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晓明  律师 主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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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信息
晓明律师快报   
2009年4月16日,应扬州金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邀请,江苏盛祥律师事务所周晓明律师为金轮房地产有限公司销售部作了《商品房预售中认购行为的法律分析》讲座。 

2008年4月18日热烈祝贺扬州市烟花三月经贸旅游节召开。 
 
热烈祝贺扬州获得联合国人居奖称号。 
周律师2006年10月7日获得国家职业经理人资格 。 

 热烈祝贺周律师被评为第二届扬州市精神文明市民观察员。 
热烈祝贺扬州女主播服饰店在文昌百汇2006年6月18日试营业。  
<2006年6月6日周晓明律师应邀参加了扬州市团市委举办的青年创业沙龙. 
2006年4月15日周晓明律师应邀参加了扬州市第二期青年创业培训班. 
 2006年3月30日周晓明律师应邀参加了中国家族企业发展论坛。
 2006年2月24日香港服务业招商会在扬召开,周晓明律师应邀参加,会中与香港胡百全律师事务所的赖显荣律师就中国内地的企业在香港上市作了广泛的探讨.  
周律师于2006年2月13日被扬州市消费者协会聘为扬州消费者维权志愿者。  
 
成功案例
家电“造价师”省事容易省心难?  
扬州晚报 2005-09-20  
日前,扬州市家电业首批家电“造价师”上岗仪式在汇银家电时代连锁店举行,由汇银家电评选出的15位“造价师”即日正式上岗。 
视 点 
“造价师”导购的确帮大忙 
在“汇银家电”工作了两年的周先生这次有幸成为15位家电“造价师”中的一位,他告诉记者,所谓的“造价”,其实就是依据顾客准备一次性购买家电产品的消费金额,为其推荐合适的性价比较高的产品。 
汇银家电营销策划中心副总监郭广忠告诉记者,这15位“造价师”是目前汇银家电销售人员中最优秀的代表,并接受了市广陵区物价局有关规范物价管理的专业培训。 
疑 点 
“造价师”怎会监督“东家” 
打着“造价师”的招牌来提升销售能力和服务水准,我市一些专家对“汇银”此次大胆尝试“造价师”的初衷表示了肯定。 
省家电管理办公室常务理事朱康权教授表示,“造价师”的出现是扬州家电业价格管理走向规范化、人性化的标志,他为消费者提供了科学的价格管理依据,倡导理性消费,使得消费者的权益得到最大化的保证。 
然而,商家自己评出“造价师”也引起了市场异议。 
扬州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黄杰认为,这很难让消费者感觉到客观公正。“造价师”的职责是规范市场价格信息、向消费者传递权威咨询、提供权威的购买方案等,因而这应该是独立于企业之外的一个职业,不应该隶属于企业。 
扬州市盛祥律师事务所周晓明律师认为,家电“造价师”作为一个新兴职业,应该得到肯定,但应该由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物价局等部门联合制定出“造价师”的评定标准以及工作职责,然后再由他们按照评定标准评出“造价师”,并颁发相关资格证书。 记者 王羽  
我市向沿街“违章”招贴开刀  
扬州晚报 2005-08-24   
昨天上午,记者在淮海路北段看到,不少沿街店铺的员工们正忙着清除店铺玻璃橱窗上的招贴。 
据了解,为迎接省城乡建设统筹会议在扬召开和国庆中秋佳节的到来,市文明办、市城管局于本月10日通过媒体向整治路段沿街的单位、商场(店)发出公开信,要求清除橱窗前立柱上或玻璃窗上的招贴,但未得到沿街商家的很好响应,为此,市城管部加大了执法检查力度。 
广陵区城管局一大队一位周队长告诉记者,根据2003年12月19日通过的《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树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张贴。 
 目前,我市一些沿街店铺存在着在店铺外特别是在橱窗上乱贴招贴的情况,这些招贴大小、字迹、、颜色各异,有的饭店还把价目表直接贴在店外的墙上,严重影响了市容。周队长表示,下一步他们将加大检查力度。 
扬州盛祥律师事务所周晓明律师认为,《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在全省范围内适用,我市商家应该遵守该条例。商家在设置户外招牌、招贴时,应首先考虑到是否会影响到市容,要主动服从城市的整体规划。  
实习生 李响 左玲 记者 王羽   

 
香辣蟹欲钳住“皮五辣子”  
扬州晚报 2005-09-09   
 
本报讯(记者 王羽)“皮五辣子”有望跻身商标行列!记者昨了解到,市区一火锅店负责人以个人名义申请注册了“皮五辣子”香辣蟹餐饮业服务性商标。目前,国家商标局已受理了这一申请。 
据商标申请者、蓉城老妈火锅扬州店总经理柏建利介绍,他看中“皮五辣子”香辣蟹商标,首先是因为“皮五辣子”这一扬州评话中的人物在扬州家喻户晓;其次,“皮五辣子”中有个“辣”子,能表现出香辣蟹火锅特别的辣味。如果该商标成功注册,今后他可用此招牌发展火锅加盟店。 
扬州盛祥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晓明告诉记者,根据我国《商标法》有关规定,“皮五辣子”商标可申请注册,但成功与否还要看国家商标局的最终结果。 
在扬州发展前景广阔 
扬大旅游烹饪学院烹饪专业副教授陈忠明:在扬州传统评话《清风闸》中,皮五辣子是个社会底层人物,其种种个性是扬州大众文化、通俗文化、市井文化的体现。火锅是种大众餐饮,如用“皮五辣子”作为火锅店招牌,形成独特的“皮五辣子”企业文化,在扬州发展前景广阔。 
不利于对外连锁扩张 
扬大经济学院副教授黄洁:走开发淮扬火锅和开发餐饮品牌相结合的思路值得赞赏,但“皮五辣子”有很强的地域性,如用“皮五辣子”作为店名,不利于企业的对外连锁扩张。 
要考虑顾客审美情趣 
扬州文化研究所所长韦明铧:给茶馆起“阿庆嫂”的名字顾客都会接受,但如起个“胡司令”恐怕没几人愿去喝茶。在一般人心目中,“皮五辣子”是个充满了市侩气息的“灰色人物”,火锅店老板在标新立异的同时,更应考虑顾客的审美情趣。  
 
“手佳”之争为创业者补课 
 
 
今日扬州(2005-07-17 11:10:55) 稿件来源:扬州晚报  
 
 
 
  今日扬州网消息: 扬州手佳盲人推拿中心是我市较有影响的盲人推拿机构,该公司成立4年来,以专业的推拿技术赢得较好口碑。然而,近日,市区维扬路上又出现一家来自南京的“手佳盲人推拿按摩保健中心”。两个“手佳”之争,折射的是名称权和商标权的不同内涵。 
 
  两个“手佳”非一家 
 
   在维扬路的“手佳中心”,记者了解到,南京“手佳”创建于2000年7月,目前已注册过商标,这家扬州分店将于7月下旬开业。 
 
   扬州“手佳”为盲人大学生黄健于2001年11月在市区富达路开办的,在积累一定资金后,去年10月搬至宝带商业街。他说,当时起名“手佳”,是因为这是扬州同规模中的“首家”,同时也表明自己手艺好。 
 
  两家都称身份合法 
 
   对于南京“手佳”进入扬州,黄健表示,自己的店名是经工商部门核准注册的,当时不知南京有“手佳”,而且自己仅局限于扬州发展,与对方没有冲突;对方在扬开店应注明南京“手佳”,以示区别。 
 
   而南京“手佳”发展部的金先生态度也很明确:南京“手佳”商标注册在前,扬州开店在后,两家属于同一行业,扬州“手佳”有点侵权,最好能将店名改掉。但他同时表示,残疾人创业不容易,他们不会一来就与对方论是非,也会在店名加上“扬州分店”字样。实习生 冷静 记者 明珠 冬兰 
 
   【律师说法】 
 
  系名称权与商标权之争 
 
   扬州盛祥律师事务所周晓明律师认为,扬州“手佳”属于店名,店名有地域性,在扬州地域范围内使用应该没问题;扬州工商局注册处王副处长表示,南京手佳在扬设的是分支机构,且未用“扬州手佳”,那么其登记注册要求可以核准。 
 
   扬州工商局商广处的姚处长认为,双方之间存在的关系适用于名称权和商标权,目前还不存在侵权问题,因为“扬州手佳”在扬登记在先,虽说南京“手佳”商标注册在先,但“扬州手佳”并不知情,且“手佳”也非驰名商标,并不侵犯对方的商标权。目前,双方可通过协商解决矛盾。 
 
 
 
 
借款纠纷案  
 
 作者: 江苏扬州盛祥律师事务所 周晓明律师 
发布时间:2005-9-3 15:00 
案由:借款纠纷案 
原告:马庭峻 
被告:马庭峰 
一审案号:(2004)扬邗民一初字第281号  
一、基本案情  
  原告与被告是兄弟关系,1989年5月被告在翻建房屋时,分三次向原告借款人民币9000元,被告出于兄弟感情将钱借给他。被告在翻建房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欠款,而且被告完全有偿还能力,却无故拖延归还,直到2003年3月1日被告才向原告偿还了1000元,其余8000直到现在仍未归还。 
二、原、被告意见  
  原告认为:原、被告签定的借据合法有效,被告应承担还款责任以及欠款的利息。 
被告认为:被告并不是不还钱,只是双方在日常家庭生活中存在着一些矛盾。 
三、裁判  
 本案经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调解,被告将欠款归还给原告,原告向法院提起了撤诉申请,法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四、裁判要旨  
  本案中的原、被告当事人为兄弟关系,由于存在一些矛盾,使双方很难相处,经过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调解,以及本代理人耐心的做工作,双方终于达成和解协议,重归于好。 
 
拖欠货款纠纷案  
 
  作者: 江苏扬州盛祥律师事务所 周晓明律师 
发布时间:2005-9-3 11:00 
案由:拖欠货款纠纷案 
原告:南京英展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扬州贝斯得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一审案号:(2005)扬广民二初字第1号  
一、基本案情  
2004年5月3日原告与被告的总经理韩某(公司股东之一)签订了一份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供给被告EMC777NS(银/蓝)显示器95台,单价810元/台,总金额为76950元。当日付清预付货款40000元,余款定于5月10日付清。”当天原告就按合同将95台显示器交付给被告。事后被告分几次归还了原告的部分货款,后来被告又于2004年9月25日写了一张欠条,承诺余款EMC彩显于2004年10月30日付清。可直到今天被告仍欠原告货款9100元。 
二、原、被告意见  
原告称:2004年5月3日,被告向我公司购买电脑显示器95台,计款76950元,被告至今尚欠9100元未付,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9100元。 
被告辩称:欠款是事实,但原告至今未将修理的一台显示器返还给我公司,且未开具增值税发票。 
三、裁判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买卖合同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应确认为合法有效。在原告供货后,被告及时支付货款。原告作为供货方也应及时开具相应发票并交付给被告。对维修的显示器,如原告未及时返还,被告可另行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9100元。原告开具金额为76950元的增值税发票在被告付款同时交付给被告。 
四、裁判要旨  
被告向原告提出购买显示器,原告立即将显示器交付给了被告,被告分几次归还了原告的部分货款,后来在原告的一再追讨之下,后来被告又于2004年9月25日写了一张欠条,承诺余款EMC彩显于2004年10月30日付清。可直到今天被告仍欠原告货款9100元。其行为已经构成了违约,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之规定,本代理人认为被告应该立即归还原告所欠货款,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认定,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应确认为合法有效。一审法院在正确认定本案事实的基础上,要求被告及时返还货款的判决是适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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