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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检察官是什么样的检察官? 在影视媒体中,反贪局长、公诉人,似乎是检察官的化身。 民事检察官大家就陌生了。民事检察官是对法官审理的除了刑事案件之外的所有案件进行事后法律监督的检察官。通俗地讲,打民事官司遇到麻烦,也不要忘了检察院,主要是不要忘了民事检察官。 大庆晚报曾刊登过一篇题为官司有理打不赢,检察院里找民行的普法文章,找民行,就是找民事行政检察科里的民事检察官。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案件分工和最新的工作部署,从2004年下半年开始,将侦查权归还民事检察官,仅限于初查和侦查法官贪污受贿徇私枉法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要求除了运用抗诉途径对错案进行监督外,还要深挖案件背后当事人涉嫌诈骗、伪造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公司印章、公文、证件、妨害司法类罪、虚假注册资本、抽逃注册资本等犯罪,及时移交有关部门查处;对办理抗诉案件发现的其他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也要移交侦查。 过去,民事检察官监督法院和法官的途径和手段,只有一条,就是提起抗诉。抗诉程序需要经过上一级检察院启动,周期长,手续繁琐,法院重视不够,经常出现你抗你的,我判我的情况。现在,除了抗诉,对确有错误判决,可以发再审建议,对调解案件、对执行案件也提出了监督要求。个别地方还尝试民事公诉、支持起诉、督促起诉,以保护公益和国家利益。把监督视野前伸后延,从而积极主动发现法官违法违规违纪问题,及时启动初查侦查程序,切实维护司法公正。 当然,民事检察官不是万能的,对公正判决也是要维护其公信力的。有理的官司因为举证不能、怠于诉讼等原因败诉了,也不能就此说法官办错了案子,枉法裁判了。 以上是民事检察官对自己的职业角色的自我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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