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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1、南通五建与无锡某公司代位权纠纷案。 
上海公司承包无锡公司建设的楼房一处开设酒店,南通五建承建酒店大楼的装修施工工程。因上海公司资金不足一直拖欠南通五建工程款。南通五建将上海公司诉上法庭,虽然胜诉但是因上海公司已不实际经营,无实际履行能力。南通五建转而状告无锡公司要求返还装修工程不当得利,历经两审均败诉。本律师参与南通五建申诉活动,经仔细研究案卷,调整诉讼思路,转而提起代位权诉讼再诉无锡公司,并精心策划诉讼安排,保全诉讼时效证据,最终为委托方追回两年都未能如愿以的建筑工程款130余万元。 
2、万女士与泰州市某镇政府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万女士的丈夫翟某于2005年某日晚8时左右,酒后未戴头盔骑二轮摩托车经过泰州某镇境内的公路一座桥头时因路面与桥面结合部落差达14厘米,摩托车遇阻腾飞14.9米后摔落造成颅脑重度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当晚交通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查,并询问了跟在翟某后面骑摩托车同行的丁某,丁某陈述了上述事实。但因为没有其他证据,事故认定书仅表述“不能确认该起事故是由当事方的过错行为造成”。事后,万女士了解到该公路及桥面由镇政府所建,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当地没有律师愿意代理,于是经人介绍委托本律师代理。经调查取证后,本律师认为该镇政府应对所建道路承担养护责任,若因对严重损坏的道路而未及时修复或设置警示标志导致他人受损的,,应当对受害者承担赔偿责任。但本案有一个关键事实问题未解决,即14厘米落差处与翟某实际落地处距离14.9米远,是否可能发生飞跃这么远?本律师竟仔细阅读卷宗,核实当时车速为40公里/时,也就是11.1米/秒,飞跃14.8米只需1.3秒,与目击证人丁某的陈述相互印证。而且庭审中,镇政府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绝无发生可能。据此,法院判决:推定事故发生与道路瑕疵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翟某自身也有重大过错,镇政府承担各项损失20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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