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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友诚(南通)律师事务所 李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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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动态

⊙ 南通某自来水厂厂长蒋某某涉嫌巨额盗窃案之无罪辩护案获得成成功  

2005年 8月,某检察院以南通某自来水厂厂长蒋某某、顾某、徐某涉嫌巨额盗窃案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指控蒋某某、顾某、徐某为了单位小集体的利益,经过共同协商,通过采取给电子流量计水表做手脚的方法,非法窃取南通某某自来水公司523904吨,计价值人民币66万余元。 由于涉案的盗窃数额特别巨大,根据我国刑法第264规定,蒋某某等人一旦构成盗窃案, 将面临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作为蒋某某的辩护律师,李华律师经过精心准备,在法庭上为蒋某某进行了无罪辩护。
近日此案已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复,蒋某某盗窃案无罪!  
 
 
⊙ 公司未开股东会 伪造决议和章程 股东权利受侵犯 律师相助讨公道  
原告陈云与其他四位股东于2004年10月18日共同签署章程,成立了南通天河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公司总注册资金79、1万元,其中陈云出资5万元,占总注册资金的7。不久,陈云被推选为公司监事。 
2006年1月7日,陈云参加股东会时发现,不知何时,公司里增加了两名新股东,且公司的注册资金已变更为100万元,他本人的监事职务也被罢免了。 
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的陈云于是到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了反映,陈云发现公司的工商档案里有两份奇怪的材料-一份是南通天河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第一届第五次股东会特别决议,另一份是南通天河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两份材料下面的落款时间均为2005年4月5日.更让陈云感到惊讶的是,这两份材料上均“陈云”的签字!工商部门正是凭着这些材料才将公司进行了变更登记. 
陈云坚信这上面的签字不是他本人的,但为了以防万一, 陈云还是坚持要做笔迹鉴定,后经南通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文检鉴定:这两份材料上“陈云”的签名非陈云本人所签! 
为了讨回说法, 陈云决定拿起法律武器。江苏友诚律师事务所南通分所的李华律师接受陈云的委托后,于2006年4月3日以“公司决议侵害股东权”为由,将南通天河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告上法庭。 
李华律师认为:原告陈云是被告天河公司章程上载明的股东,其履行了章程约定的出资义务,所以陈云具有天河公司的合法股东资格。被告天河公司在未召集股东开会的情况下,擅自炮制出所谓的2005年4月5日股东会特别决议和公司章程修正案,并由其他股东伪造陈云的签名。另外,该决议的内容是对公司进行增资扩股,由于陈云实际没有参加股东会议,该决议侵害了陈云依据《公司法》和天河公司章程应享有的优先认购权。因此,该股东会决议无论是在程序上还是在内容上均违反法律规定,法院应该宣告其无效。 
2006年5月31日,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宣告2005年4月5日股东会特别决议和公司章程修正案无效。 
  
 
⊙车祸发生两年,案件迟迟未结,律师伸手相助,获赔数额翻番 
 
2004年1月7日20时30分左右,在南通市某镇沙桥村九组路段,姚建军与甄子道及副驾驶员王维杰为琐事发生争执,并相互揪扭。童佩军见状,强行驾驶鲁08702中型半挂牵引鲁—A097挂重型普通半挂车往前行使,致使姚建军被汽车右侧中轮碾压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姚建军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童佩军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姚建军家属不服,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申诉,但责任认定结果仍被维持。 
此后,为姚建军的死因及责任大小,姚建军家属十多次进京上访,前后花费数十万元,但结果事与愿违。在走投无路之际,事主慕名找到李华律师,寻求法律帮助。 
李律师认真审查了有关材料,仔细分析了案情,权衡利弊,最终确定进行交通事故索赔。车祸发生两年,案件迟迟未结,律师以死者姚建军家属为原告,将肇事司机、实际车主、挂靠车主及保险公司作为共同被告一并提起了诉讼,法院最终支持李律师的代理意见,以原告的胜诉结案。-获赔的金额超过在交警部门调解的数额一倍之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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