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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余伟安  律师 主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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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信息
余伟安律师,2003年毕业于西北政法学院,现为 
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管委会副主 
任,优秀企业法律顾问,人身伤亡事故处理专家, 
劳资纠纷专业律师,西安第三届律师辩论赛团体 
冠军队一辩。同时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 
现任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陕西省律 
师协会矿产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委员会委员,西安 
市律师协会劳动和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西安市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法专业委员会委 
员,西安市律师协会网络与电子商务法专业委员 
会委员,中华环保联合会环境权益维护志愿律 
师,陕西省总工会特邀律师,陕西人身损害赔偿 
网首席律师,西安市世界园艺博览会律师法律服 
务团成员,西安市碑林区人大代表法律顾问服务 
团成员,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服务团 
成员,《法邦网》特聘时事评论员,《陕西广播 
电视台》、《华商报》、《劳动者报》、《上海 
法治报》、《陕西工人报》、《西安晚报》、 
《三秦都市报》、《陕西广播电视报》等多家新 
闻媒体特邀点评及撰稿律师。 
2003年开始从事法律服务,先后担任能源、矿 
产、房地产、建筑、金融等四十余家企事业单位 
常年法律顾问,办理或参与重大投资项目及企业 
的审慎调查、设立、合作、并购、转让、融资、 
商标权申请及转让等有关的诉讼和非诉案件百余 
件。 
每年办理或参与各类民事经济刑事案件上百件, 
善于谋划,注重实际效果,善用调解谈判方式解 
决法律难题。特别是在处理重大交通事故、安全 
事故纠纷中,能够以最快的速度帮助当事人摆脱 
困境,化解纠纷。“不战而屈人之兵”、“化干 
戈为玉帛”始终作为积极追求的执业效果。 
从业以来,长期关注人身损害赔偿及劳动者维 
权,办理的劳动维权典型案例多次被《劳动者 
报》、《陕西工人报》、《中国律师网》、《民 
主与法制网》、《中工网》、《民工网》、《中 
国社会法网》、《法治网》、《西部维权在 
线》、《新疆法制报》、《安全管理网》等媒体 
报道及转载.
 
主要论著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理解与适用 
作者:余伟安律师 单位: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 15891701615
一、概念分析: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亦即用人单位内部劳动规则,是指企业根据国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单位生产经营实际,制定的由单位行政权力保证实施的组织生产劳动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章程。 
所谓“严重”,一般以劳动法所规定的限度和用人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依此限度所规定的具体界限为准。 
二、研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相关问题的法律意义: 
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作为用人单位的公司及其他企业等单位在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研究这个问题对于企业规范化管理以及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都意义重大。 
三、法律索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四、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条件: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适用这一项要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首先,规章制度的内容不需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通过民主程序公之于众。 
其次,劳动者的违章行为客观存在,并且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 
再次,由于证明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故用人单位应平时做好管理工作,对于劳动者的违章行为及时指出并做出相应的处理,还要注意作相应的取证。 
五、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情形列举(笔者总结,仅供参考) 
明细列举 
(一)涉嫌违反治安处罚法及构成犯罪的行为: 
1,盗窃同仁或单位财物(包括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者。 
2,对同仁施以暴力、敲诈勒索或有重大侮辱威胁行为者。 
3,聚众闹事妨害正常工作秩序者。 
4,在单位内聚众赌博。 
5,故意毁坏公物,金额较大者(500元以上为较大)。 
6,在单位内部有伤风败俗之行为者。 
7,利用职权受贿或以不正当手段谋取私利者。 
8,对同仁有强制猥亵或者强奸行为者。 
9,严重违反各种安全制度,导致重大人身或设备事故者。 
10,利用公司名义招摇撞骗,使公司蒙受名誉或经济损失者。 
11,伪造公司公文或者公章者。 
12,经公检法部门给予行政拘留、劳教、叛刑处理者。 
(二)违反单位考勤制度的行为: 
1,一个月内迟到、早退累计超过六次(含)以上者。 
2,连续旷工7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15天以上者。 
3,一年内请事假30天以上者。 
4,在工作时间睡觉或擅离职守,导致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5,无故旷工未向领导汇报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5000元以上)者。 
6,违反公司考勤制度年度内累计计大过三次或者计大小过累计10次者。 
(三)违反公司员工日常行为规范及工作纪律的行为: 
1,多次违反公司员工日常行为规范年度内因此累计被记大过三次以上者。 
2,故意违反公司员工行为规范,给公司形象或者利益造成重大损害者。 
3,因违反公司员工日常行为规范记大小过年度内累计10次者。 
4,上班时间长时间从事非工作范围内的活动,被发现经批评仍不悔改且有三次以上的类似行为者。 
(四)违反单位诚信保密制度的行为: 
1, 
虚报工作成绩骗取公司奖励或者规避公司惩罚者。 
2, 
遗失重要公文未及时汇报者。 
3, 
故意撕毁公文者。 
4, 
故意泄漏重要商业秘密者。 
5, 
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公司提拔者。 
(五)影响生产秩序及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1, 
在外从事第二职业或其它也非法经营活动者。 
2, 
借用公司名义承揽业务谋取私利者。 
3, 
非法收授商业贿赂或者回扣者。 
4, 
非法煽动罢工、怠工,影响生产秩序者。 
5, 
非法携带或拥有危险品或违禁品(如枪支、弹药、刀械、毒品等)进入公司者。 
6, 
工作严重失误导致公司大量产品不合格或者其他导致公司利益重大损失者。 
7, 
故意严重损害公司利益者。 
(六)违反公司员工管理制度的行为: 
1, 
员工拒不服从单位正常工作调动者。 
2, 
员工不服从上级指挥,目无领导,顶撞上级,而影响公司指导系统的正常运作,情节严重者。 
3, 
造谣生事,捏造需要事实,导致其他员工降薪、降职或受处分者。 
4, 
利用职权,散步虚假信息或者擅自发布命令,扰乱公司正常管理者。 
二、概括规定: 
1,违反公司纪律及各项规章制度情节严重者。 
2,损害公司利益情节严重者。 
3,违法乱纪,造成不良影响情节严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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