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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信息
 
主要论著
 
律师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甘肃正峰律师事务所张海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是我国在特定的历史阶段,改革开放后引起了我国社会的巨大变革,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形成、完善过程中,思想观念、意识形态、物质经济等多种因素并存,相互交织、社会生活中各种不和谐因素日益增多和凸现的情况下提出来的,党和政府在历史进程中适时提出了构建和谐社会。是巩固党执政的社会基础、实现执政党历史任务的必然要求,为稳定社会和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发展意义重大。 
和谐社会是指坚持以人为本,通过思想、政治、教育、诱导等方式,搞好社会本身各个环节,各种因素、各种组织、各种机制之间协调,调动社会的各种积极因素,激发社会活力,使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得以充分涌流,社会呈现出一种公平、公正、诚信友爱、朝气蓬勃、社会稳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状态,推动社会的文明与发展。民主法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最基本的特征和最重要的保证,律师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具有以下作用 : 
一、律师是推进民主法治进程的重要力量,民主法治进程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 
胡锦涛同志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中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保证人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使人民群众和各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更好地发挥出来,促进党和人民群众以及执政党和参政党、中央和地方、各阶层之间、各民族之间等方面关系的和谐,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证。"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而依法治国的根本目的在于保障人民当家作主,是实现民主的基本途径,构建和谐社会,法治发挥着基础性作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切实推进民主法治的进程。律师本身就是民主制度的产物,维护法律的实施,维护法律的尊严,实现依法治国也正是律师的使命,世界上各国律师都成为社会民主制度的捍卫者。 
1、律师是民主法治思想的重要传播使者 
历史的发展进程告诉我们,法治的产生和运行是以权力制约和权利保障为基础和核心的,并强调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的行为不能超越法律。我国律师队伍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工作原则,通过执业把社会主义的民主理念不断的传输给当事人,把国家政策的、法治民主的理念社会化,通过法律的途径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律师在此发挥了积极的帮助和支持作用,在诉讼代理中,依法维护公民的民主权利,同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行为做积极的、坚决的斗争,在制约权力、保障权利和捍卫法律至上方面具有特有的作用,是其他部门不可代替的。律师在执业中贯彻和执行法律,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律师成为我国推进民主法治进程不可或缺的中坚力量。 
2、律师是国家公权力的最佳制衡者 
律师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对国家公权力产生制约。律师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服务于人民、服务于社会,是国家与百姓的结合点,使人民权利与国家权力之间形成监督制约关系。民众中的个体相对国家公权力来说是弱小的,对国家政策、法律的理解程度相对公权力来说也是不足的,通过律师的代理活动,极大的促进了民众对这种公权力的制衡作用,促进了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促使政府依法行政,促进了法治政府的形成与改进;对司法权而言,切实维护了司法的公正,真正实现依法治国。 
曾经我们代理过这样一件案子,某乡政府由于对信访拒不答复,当事人最终运用了法律武器为自己讨回了一个公道。 
具体案情为:七旬老太吴某某称,现在所住房屋,是祖父和父亲留的遗产,有房产证为证。1970年,院落出借给同乡农民王某某暂时居住。去年5月她想要回房子时才知道,乡政府的前身乡人民公社22年前曾批准王某某对房屋进行翻建,王某某以这个批件作为依据不肯返还。吴某某认为乡政府的审批对自己不公,去年9月29日,吴某某邮寄行政审查申请书给乡政府,要求对建房许可证的依据和合法性进行审查。然而,时隔3个多月,乡政府一直置之不理。吴某某委托我们所律师来代理此案,经我们调查取证,多方了解。我们认为,根据《信访条例》,如果乡政府认为吴某某的信访申请是自己可以直接办理的,就应该在30日内办理完毕,并将结果答复吴某某;如果认为自己无权做出决定,就应在60日内及时报送上级行政机关或转给其他行政机关。乡政府既没对信访进行办理,也没有说明需要延期,已经构成了怠于履行职责。我们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最后法院判决乡政府30日内履行职责。对此判决吴某某胜感满意,其认为在这个案子上律师帮她维护了应有的权利。律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也是积极参加法律实践的过程,不仅是法律的完善者,还是法律的开拓者,更是民主进程的先行者,律师的活动也在不断的促进我国的民主法制进程。 
律师通过制衡权力、保障公民权利以及法律至上理念的播撒,不断地推进着我国民主政治进程,落实着依法治国方略,从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政治保障和制度屏障。 
二、律师在化解矛盾、稳定社会,构建和谐社会作用重大 
1、社会在新的历史阶段发展中产生了新的矛盾 
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度,正逐步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蓬勃发展,原有的社会关系平衡被打破,我国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的日益多样化,使社会矛盾更趋复杂和尖锐,由此带来的各类纷争,集中凸现,社会的稳定受到制约。我国维护稳定的形势总体上是好的,但影响稳定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仍然不少。尤其是目前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政治体制向民主法治转变,经济体制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是各种社会问题和人民内部矛盾的多发期。无论是经济领域、政治领域,还是思想文化领域,既有发展不平衡因素,也有社会利益多元化因素。尤其是因农村征地、城镇拆迁、企业改制、工程建设、劳资纠纷等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呈现持续高发态势。自2000年至2006年我所就接受城镇拆迁案件10件,接受农村征地案件6件,劳资纠纷15件。在处理这些案件时,我们不仅仅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重要的是,我们律师为当事人讲解法律知识,分析各方关系,通过律师对事实的专业分析,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确受到侵犯的,及时的向有关机关作汇报,防止了事态扩大,使双方关系得以缓和,纠纷在诉前得以解决,同时也减少了诉累,节约了司法资源。因此,致力于社会关系的协调、社会矛盾的化解,做好新形势下社会稳定工作,必然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保障。律师所具有的独立地位、中介功能,决定了律师在协调社会关系,疏导群众的情绪,化解社会的矛盾中应发挥息纷止争的作用。 
2、对稳定大局意义重大 
律师特别是在群体上访,集体诉讼案件中的作用尤为重大,通过当事人的委托,与当事人建立了信任关系,有利于认清事实的真相,通过律师对事实的专业分析,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确受到侵犯的,律师应及时的向有关机关汇报,防止事态扩大和造成不必要的社会影响,同时,作好当事人的思想说服工作,使当事人通过正当渠道来反映和解决问题,让当事人避免过激的行为和方式,在维护稳定的大前提下,积极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律师用法律的方式来协助党和政府排忧解难搞好稳定。 
另外,律师绝大多数时间都是同群众打交道,接受和解答咨询的时间占了律师工作的三分之二以上,前来咨询的群众大多数是出于对法律的不理解或者对社会所调整的某些关系不理解,通过咨询和律师的解答,认定自己的权利是否受到侵害或者确定用什么样的方式来调整自己与集体、他人之间的相互关系,其中也不妨采用诉讼的手段进行,但并不多,仅我所今年七、八、九三个月律师接待来信、来访统计,就充分证明了这一点,三个月中,共接待群众咨询147起,234人,但真正提起诉讼的仅24件,占16.7。更多的当事人是通过律师的提供法律帮助,明确了自己的权利义务关系,采取了比较适当的方法来调整自己与社会、他人之间的矛盾关系,息诉纠纷。因此,律师应充分利用接待和解答群众法律咨询的机会,认真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宣传法律知识,使当事人明确自己在调整和处理各种社会关系时(如社会管理、劳资关系、利益分配、民意表达、相邻纠纷等),正确地行使权力和承担相应义务。 
三、维护和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律师作用意义重大 
社会公平就是社会的政治利益、经济利益和其他利益在全体社会成员之间合理而平等的分配,它意味着权利的平等、分配的合理、机会的均等和司法的公正。美国当代哲学家和伦理学家约翰O罗尔斯指出:"社会公平是一个国家的公民和平相处的政治底线。"社会公平和正义是和谐社会的灵魂。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既涉及收入分配、利益调节等经济问题,又涉及公民权利保障、政府施政、司法公正等政治、社会问题。 
律师是公平正义的化身,同时也肩负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神圣使命,法律是实现公平正义的保障,保障社会公民享有应享有之权利的工具。律师功不可没:律师通过捍卫法律的尊严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来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公正。律师作为法律实施的实践者,作为公权力的制衡者,保障和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大化而恪尽职守,奋斗不已,从而最大限度地捍卫着法律的公平公正和正确实施。律师通过维护司法公正而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公正。司法是匡扶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没有律师参与的司法过程与结果是难以想象的,尤其是在刑事司法领域。 
律师通过法律援助而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在当前,社会上的第一个失衡就是强势群体和弱势群体在权利分布上的不均衡,也造成了利益的极不均衡,弱势群体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能力也较薄弱。弱势群体的利益长期得不到保护,就会因为矛盾的积累,造成激化,使弱势群体不相信法律、无视法律,甚至是藐视法律,而按照自己的意愿恣意妄为,从而造成社会的不稳定,甚至是动荡。律师通过法律援助,表达弱势群体的诉求,捍卫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为其生存与尊严而奔走呼号,促使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 
四、为构建和谐社会律师的应为模式与我们的尝试 
构建和谐社会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政治、法律、经济、文化和社会诸种因素,法制则是该系统良好运行的基础性系统。律师作为基础性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扮演着特殊角色,律师的每一项工作均与和谐社会的构建休戚相关。律师应以保障人权、推进民主法治进程、维护社会公平公正为已任,以维护社会的稳定,实现依法治国,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为历史使命。为此,我所在2005年11月份规范所内制度,重建细划受案制度,对私自接案收费行为给予严厉处分。更加严格了财务会计制度,为建立规范化的律所迈出了更大的一步。同时还组成了学习小组,认真学习了国家有关构建和谐社会的方针政策文件,认真做学习笔记,并书写了学习心得。另外还开展了研讨会,就如何正确而又更好地履行自己职责,为构建和谐社会献言敬策,并出微薄之力,进行了广泛而激烈的讨论。在此基础上,根据所里的实际情况及各律师的专项特长,对所内进行了部门划分与组合,将所分为诉讼部与非诉讼部,其下又细分为刑事部、民事部、行政部等部门,以便更好的为当事人服务,为和谐社会的构建服务。 
让我们每一位律师从自身做起,从现在做起,从自己的实际行动做起,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献出自己的光和热。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历史将有我们全体律师人的精彩篇章! 
让我们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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