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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信息
 
主要论著
 
 
论“先刑后民”原则 
 
摘要: 
“先刑后民”原则一直是公安司法机关在处理刑民交叉的案件时适用的一条“金科玉律”。它作为一种处理刑民交叉的司法方式,在提高效率、节约成本方面有着一定的优势,但随着近几年来市场化的法制化进程的不断深入,人们对私权利越来越重视,以保护公权力为核心的刑法和以维护私权利为核心的民商法之间交织关系无处不在。而于多种因素,先刑后民原则在适用的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问题,尤其是可能会阻断或者阻挠民事权利司法救济的正当渠道,不利于对受害人民事权利的保护,延后或阻碍民事诉讼的进行。笔者从法律依据、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及成因进行探讨,以期能在刑、民关系的界定以及正确适用该原则上能够提供一些拙见。 
 
正文: 
所谓“先刑后民”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发现涉嫌犯罪行为的,在符合一定条件时,应当由侦查机关对涉嫌的犯罪事实查清后,由法院先对刑事犯罪进行审判,再由有管辖权的法院应涉及的民事责任进行审判或由法院在审理刑事犯罪时附带民事部分,此前不应单独就其中的民事责任进行审理。 
一、关于先刑后民原则的法律规定。 
1、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中关于“先刑后民”原则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作为刑事诉讼程序法,对先刑后民原则作出了原则规定。第78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99条进一步规定:“对于被害人遭受的物质损失或者被告人的赔偿能力一时难以确定,以及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庭等案件,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附带民事诉讼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司法解释》第89条规定:“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没有提起的,不得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也就是说,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则上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仅有《司法解释》第99条规定的情形时,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再审理附带民事诉讼。同时,如果当事人也可以在刑事部分审结以后提起民事诉讼,以上规定均体现了对“先刑后民”原则。 
 
2、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刑事犯罪问题时关于“先刑后民”原则的规定。 
1985年8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及时查处在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的经济犯罪的通知》、1987年3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经济犯罪必须及时移送的通知》中指出,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如发现有经济犯罪,应将经济犯罪的有关材料分别移送给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侦查起诉,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均应及时予以受理,不得互相推诿、扯皮。1997年1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97年规定)、1998年4月9日最高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98年规定”)两个司法解释对审理经济纠纷中发现经济犯罪嫌疑必须“先刑后民”也作了明确规定。  
二、刑民交叉案件的外国立法例 
在一个案件同时涉及刑、民两个诉讼时,两大法系的司法方式各有特点:英美法系一般作法是可以刑民分诉,但被害人只能在刑事案件审结后,才能向法院提起因犯罪而造成的损失的赔偿之诉,美国著名的辛普森案是对刑民分诉的最好诠释。虽然刑事陪审团判决辛普森无罪,但民事陪审团却一致认为被告辛普森对受害人负有民事责任,判决辛普森赔偿原告850万美元,并向两名受害人的家庭各支付1250万美元的惩罚性赔偿金。而大陆法系的一般作法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并解决。如果刑事问题急需解决,可以刑民分开,先刑后民,都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我国目前采用的基本是这样。 
三、先刑后民原则在司法实践中适用时出现的问题。 
先刑后民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系列问题,下面笔者将结合工作实践分别进行论述。 
(一)刑事诉讼程序无法正常启动时,一味强调“先刑后民”原则可能会不当地阻碍民事诉讼程序的进行,使民事诉讼受害者的权利得不到及时保障。 
 
1、在人身损害案件中,如果不顾案件的实际情况,把先刑后民原则作为惟一的指导原则,将可能使案件受害人处于雪上加霜的境地。 
案例:某甲回家途中,被乙无证驾驶无牌照摩托车(所有权属丙,且丙当时搭乘摩托车)撞成重度残疾。交警部门认定乙负全部责任,甲不负事故责任。事后,甲向法院起诉,要求乙、丙赔偿各项损失10万余元。法院开庭审理后决定择日宣判。就在修庭后未判决前,被告丙递交了一份公安机关出具的乙涉嫌交通肇事罪的立案决定书,法院以“先刑后民”原则裁定民事案件中止诉讼。中止后乙潜逃至今,导致刑事案件无法侦查终结,直接影响着民事案件的审理。而由于交通事故造成重度残疾,又得不到及时的赔偿,生活一下子陷入困境。 
 
2、在婚姻家庭案件中,先刑后民原则的不当适用对当事人婚姻自由的权利可造成严重影响。 
案例:张某起诉丈夫李某要求离婚,审理过程中,张某收集到李某与陈某重婚的证据,又向法院提起了刑事诉讼。法院受理刑事案件之后,即裁定中止对离婚案的审理,但在审理重婚案过程中,被告人之一的陈某外出下落不明,法院又裁定中止对重婚案的审理,导致两案均中止审理。而张某与李某实际上已形同陌路,但在没有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 双方均不能追求自己的幸福而重新组建家庭。 
  在离婚之诉中,涉嫌重婚罪的当事者作为过错者将处于不利的地位,并可能承担过错赔偿责任。在这个意义上说,法院等待重婚罪确认的结果并无不当;但当重婚罪的确认程序无法启动并顺利进行,而且超出了合理的等待期限之时,民事离婚案件有无启动的可行性和必要性?从情理上说是可行的,从法律追求的公平原则上讲也是必须的。而从民事审判及民事证据的意义上说,如果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支持其诉讼请求,法院就应该予以支持,反之,可以驳回起诉。不能简单地以刑事案件未审结为由中止离婚案件的审理,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长期处于悬而未决的状态。  
 
(二)“先刑后民”可能被滥用,损害国家法律的权威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先刑后民原则被司法机关恶意利用,成为干涉经济纠纷的一个借口。某些公安机关在当事人的要求或在利益的驱使下,以“先刑后民”为由恶意立案,明明案件不构成犯罪,把人先抓了再说。利用“先刑后民”将正在进行的民事或经济纠纷案件中止,已成为地方保护主义,干涉经济纠纷的一个重要的借口。 
2、先刑后民原则可能被当事人恶意利用。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有关的当事人往往基于自己的不正当利益,以刑事立案的方式达到以刑止民的目的。这一方面干扰了正常的民事诉讼,有关时也干扰了刑事诉讼,使这种刑、民交叉的案件不能及进妥善处理。案例:如前所述的交通事故案,肇事者就是恶意利用该原则达到逃避民事责任的目的,同时由于其出逃,也使刑事诉讼无法进行。 
3、“先刑后民”使得司法资源成为某些当事人实现个人目的的手段。 
稍有法律知识的人都知道,民事诉讼是要交诉讼费的;但是刑事案件不一样,国家投入了大量的司法资源,而且有关当事人不用承担诉讼费用。在这种情况下有些当事人便恶意地借助公权力,使用无偿的国家资源,还不用交诉讼费。在刑民不分的情况下刑事司法权贸然介入,往往导致错案的发生。 
(三)、“先刑后民”原则可能导致法院的刑事判决的既判力困境。 
先刑后民在设立之初,立法者的设立目的之一就是为了保证后诉的民事判决不和前诉的刑事判决发生冲突。但可能出现的问题是,行为人的行为虽然不构成犯罪,但却未必不构成侵权,免除刑事判决无罪的主文部分对后诉民事判决并不当然能够产生效力。这是因为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是两种不同的责任承担方式,国家对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免除是基于行为人的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但是民事责任是当事人的私权,一个对社会危害性小的行为也许对于当事人来说影响是重大的;同时,是否追究其民事责任也是民事当事人的自主权利。 
 
(四)、“先刑后民”原则和相关法律确定的“民事赔偿优先原则”相冲突。 
在涉及刑与交织案件中,刑事判决已经生效的情况下,“民事赔偿优先原则”就不能得到保证。《刑法》第36条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当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和财产刑的执行发生冲突时,民事赔偿有优先权。《证券法》第207条也明确:违反证券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样就会出现一个问题,即刑事判决已经执行,那民事案件当事人的权利如何保障?  
四、对于先刑后民原则适用问题的成因分析。 
司法实践中出现以上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笔者结合自己的工作实践作如下探讨: 
(一)、先刑后民原则划分标准的不明确是主要原因。  
经济纠纷案件涉嫌犯罪时 “先刑后民”原则应符合什么标准,司法解释未做出明确规定。《98年规定》规定:“同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的,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案件应当分开审理。”;“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这两条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基于“不同法律事实”或“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刑事与民事交织的案件应当分开审理,这样我们便可推导出基于“同一`法律事实”或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案件中,如果涉嫌犯罪的应当遵守“先刑后民”原则。但何为“同一法律事实”或“同一法律关系”过于抽象缺乏可操作性,同时该标准也存在着不科学、不严谨的问题。这样就给滥用该先刑后民原则留下了空间。 
 
(二)、对经济纠纷以外的案件立法空缺是导致适用“先刑后民”原则混乱现状的又一原因。 
司法解释只对在处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涉嫌经济犯罪时什么情况下适用“先刑后民”原则作了规定,并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97年规定》以及《98年规定》,这些经济纠纷仅限于存单纠纷和经济合同纠纷,对此之外刑、民交织的案件就形成了一个空白,对此类案件何时“刑民并审”,何时适用“先刑后民”原则无法可依,这必然造成司法实践中对“先刑后民”原则的适用非常混乱。 
 
(三)、案件移送规定的缺位也是导致混乱的原因之一。  
有关案件移送规定的缺位也是导致该原则适用混乱的因素,何时移送、如何移送、移送什么没有一定之规,成了少数人手中的筹码。公安司法机关相互推卸,扯皮、或争相立案的情况屡见不鲜。这是由于法律对于案件移送没有设置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所导致的。另外,法律也没有规定违反先刑后民原则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这样一些办案人员在滥用“先刑后民”原则时就不会有所忌惮。 
(四)、漠视对当事人民事权益的保护。 
中国漫长的封建社会传统,使我们的司法人员养成了重视保护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而忽视、漠视保护当事人的民事权益,国家的事再小也是大事,公民与法人的事再大也是小事的不正确观念根深蒂固。 
 
 
五、对于先刑后民原则的完善及立法建议。 
先刑后民原则作为一项重要的司法原则有着其自身的优势,如何正确运用并加以完善,使之能够真正起到应有的作用,是顺应当今社会和经济发展是大趋势。 
(一)、应明确先刑后民原则的划分标准。 
1、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应当依据《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99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2、在其它的刑民交织案件中,则以“刑事案件的处理是否会对民事案件的处理产生影响”,换言之,民事案件的处理及民事责任的承担是否必须等待刑事责任的确定,如必须等待,则只能先行后民,否则没有必要先刑后民。 
(二)、增加法律空白的规定。 
《98规定》仅限于经济案件,但就对于经济案件而言该规定也是不周全的,它仅就人民法院先行受理的案件涉及犯罪的几种情形有规定,但实际存在侦查机关先行立案及人民法院已经审结等其他多种情况。笔者认为: 
1、侦查机关已经作为经济犯罪立案侦查的,当事人就同一事实以经济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则应根据“先刑后民”原则,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已经受理的,则应裁定中止诉讼。 
2、民事案件已经人民法院民事程序审结,但公安、检察机关又认为是刑事案件并立案的,应分别情况处理;如果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被告人无罪的,则原民事判决不变;如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被告人有罪的,可以分两种情况处理:一是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所造成的损失与民事判决确定的损失基本一致的,原民事判决不变,但在刑事裁判文书中应进行表述;二是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所造成的损失有变化,而导致原民事判决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处理结果方面错误的,则适用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民事裁判,依法再审。 
(三)健全案件移送制度。 
在《97规定》及《98规定》规定仅针对存单及经济纠纷案件,因此建议在此基础上,将范围放宽至所有刑民交叉的案件,进一步完善,在时机成熟时,出台相关的移送规则。 
1、完善移送程序规定。《98年规定》第11条确定了案件移送的程序:“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这个规定过于原则,相当于没有相关规定。笔者认为,应当明确:移送的方法、期限、移送的材料等,并明确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救济措施等程序。 
2、对人民法院的审查权予以进一步明确与制约。《98年规定》第12条只规定了:“人民法院已立案、审理的经济纠纷案件,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认为有经济犯罪嫌疑,并说明理由附有关材料函告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的,有关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对于审查的程序及期限却未作出规定,这可能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及时保护,还可能贻误侦破刑事犯罪的最佳时机,因此,应规定一个合理期限及相应的程序。同时该条规定“经过审查,认为确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并书面告知当事人,退还案件受理费;如认为确属经济纠纷案件的,应依法继续审理,并将结果函告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这样法院就有了此类案件的审查认定权。但相关机关却在是否涉嫌犯罪的问题是往往存在分歧,且没有制约的机制,而各机关互不隶属,协调很是困难。因此,对于法院的审查权应予以一定限制,授予相关机关有权提请复查、复核的权利等。 
六、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模式设计。处理刑民交叉案件有三种解决方案:  
一先刑后民,在刑事案件的处理会对民事案件的处理产生影响的话,则应先刑后民。 
 二是先民后刑,这类案件通常有两类情况:一类是确权案件,另一类是商业秘密等部分知识产权案件。在这两类案件中,在民事纠纷没有解决时贸然地刑事介入,在认定犯罪上可能发生根本的错误,而关键工作通过民事程序进行调查后确认会对查清刑事案件的事实起到保障作用。 
三是刑民并举,就是刑事与民事互不影响。在民事部分不需要依赖于刑事判决的确认,或者是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且依据民事证据能够就民事责任的承担作出处理的,可以分开进行。如旅客在宾馆被杀,当事人家属到法院要求赔偿,宾馆说杀人犯没有抓到,又不是我们杀的,案子破了才能追究宾馆的责任,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这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案子破不破并不影响宾馆的管理责任的确定。  
   
总之,先刑后民原则作为处理刑民交叉案件的一个重要原则,应当进一步予以完善,解决适用中出现的一些问题,使之能够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 
 
参考文献: 
①《关于“先刑后民”原则适用问题的思考》 王琳 王龙奎 
② 先刑后民”原则亟待改革 杨涛 
③ 对先刑后民的认识 刘剑云 
④“先刑后民”原则辨析 岳礼玲 
 
山西云冈律师事务所 潘永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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