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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彭琰  律师 主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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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信息
 
主要论著
 
职工持股公司制的经济学分析 
传统国有企业在制度上的缺陷较集中地体现在企业财产的所有权,是单一的形态,即国家所有,因而,企业全部责任的承担者亦是国家。在这里,虽然财产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在一定的范畴内得到了分离,然而,因为企业的经营者及职工与企业的财产权毫无关系,也不承担相应的责任,因而,无论多么天才的经营家只要坐在国有企业老总的位置上,企业的经营好坏皆与已无关了,经营不好也不失"企业家"的赞誉。在这里,企业的全部资源都没有得到合理和充分的配置,相反使其得到了极大的浪费。这就是财产经济理论所倡导的,财产权的意义就在于使用某种资源时能够带来更大的效率并由此能够增加社会财富的真谛所在。 
第一、 国家投资的目的在于能运作更大的资本,并使其效益最大化 
在股份制改革过程中,经过国有资产管理局重新评估核定的国企的财产所有权绝大比例是国家所有,有的全部资产都为国家所有,在股权体现形式上为国家股或国有法人股。绝大多数的国企股权结构中,没有归全体职工集体所有的法人股。从投资的渊源看,国企的全部投资都是国家,股份制后,其股权形态也是单一化的,没有形成有助于效率提高的、多种形态的、合理的股权结构。因而,一定比例的内部职工持股就解决了这个问题,并且毫不削弱占绝大控股地位的国家股东权利的行使,相反,因为有了职工群体这个小股东,使得国家这个大股东对小股东有了相对的控制权,国家这个控股股东在运作大于其自身资本的有社会资本在内的资本总和。因而,使得国家大股东的权利得到更充分的行使,使国家投入的资本的运作效益达到最大化。这是由公司制的"一股一票制"的法律特征所决定的。这种科学合理多元化的股权结构是现代企业的制度优势得以充分体现的重要前提。  
第二、 多元化股权结构使各方的行为趋于均衡 
均衡,是指每一方为同时达到最大目标而趋于持久存在的相互作用形式。在公司的经营中,各方股东及公司作为具有人格特征的主体,只有在其最大目标一致,从而保持长久的启发的相互作用的均衡状况时,其各方的最大目标才能实现。 
我国国企的职工对企业从未享有过财产权利,从来都是被动地行为和不行为,从来都是将到点上班、到点下班作为其工作的准则。在这里,企业的各方主体没有共同的目标,也就没有相互作用的前提。社会最重要的资源──人的资源得到了最大的排斥和浪费。因而,国企效率、效益低下,无竞争力正是这一状态的逻辑结果。职工群体作为公司的股东之一,参加公司的董事会和监事会,参与公司的管理,在法律上就明确了职工作为主人的地位,也同时明确了职工为公司的发展而锐意进取和工作的法律责任。在这里,国家股东、法人股东、职工群体股东形成目标一致的利益共同体,在相互监督、相互支持的相互作用中,使其共同目标──追求利润达到最大化。 
第三、 内部职工持股的公司制度符合现代企业制式 
现代企业制度在经济学上的显著特征就是生产社会化、资本社会化、风险社会化和经营社会化,在法律上的显著特征就是产权明晰、责任明晰及责任的严格履行。 
虽然股份有限公司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最终模式,但由于我国证券市场不够发达和上市额度所限,国企的制度改革在短时间内更多的是选择有限责任公司的模式。因而,使改制后的"国企"有限责任公司能够尽早领悟到现代企业制度在经济学和法学上的特征,是缩短国企改革进程和降低国企改革成本的理性选择。若没有职工团体这一股东的参股,正如前面所述,改制后的股权结构仍是单一的,不够合理和丰富,因而,无条件体现资本的社会化、风险社会化和经营社会化这一特征,亦没有责任严格履行的法律前提。所以,科学合理比例的内部职工持股的股权结构是我国现代企业制度完善的充分条件。 
第四、 多元化的股权结构具有动态调整的自身要求 
经济学家菲利普.克莱因指出:"现代经济同大多数人为的制度一样必须从动态上观察。一切面向市场的经济制度,都必须从技术、资源、社会目标和期望都在不断变化的观点进行观察和评价。"单一形态的资本结构,不存在不断调整和完善的自身要求,也没有调整的空间,因而,市场的日益变化和新的要求,不能迅速地反馈到企业的资本结构上,致使企业的资本结构、组织结构和管理结构面对市场是呆滞的。 
多元所有制形态的股权结构,使公司的资本结构、组织结构和管理结构处于不断合理和完善的动态状态。未上市公司内部的国家股、法人股和职工股的比例,基于市场的要求和公司的经营状况的变化,有自身调整以趋科学合理化的要求。这是市场经济的资本社会化、证券流动化所决定。  
第五、 职工持股有助于职工责任的严格履行 
作为发起人股东之一的职工群体,同其他发起人股东一样,以其投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这是法律赋予内部股东的义务。但作为外部股东──股票的持有者则不承担此义务。传统的单一所有制的企业若经营亏损,与任何职工,包括总经理均没有切身利益的关系,也无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前提。职工不同比例地持有公司的股份,对公司就承担相应比例的责任,这样,就能合理地分配财产损失,致使全体职工同其他股东一样,在公司经营中,极力地降低成本,减少损失,提高收益。因而,职工持股有助于职工进入竞争状态的市场,能够理解到权利与义务同比例共存的原则。 
 
投资自由化、竞争公平化,是WTO的基本规则——谈75号文的影响 
国家外汇管理局的75号文,虽然以“通知”的形式发布的,但表露了政府方面对待民营企业国际化投融资和贸易的政策上会逐步趋于市场化、公平化和自由化的动意。即使这个动意日前并不是相关各部委协调一致的结果,但至少证明政府面对WTO规则和民企国际化发展的要求,只能是“退让”的。 
一、 相对于国际规则和市场需求而言,75号文略显苍白 
75号文阐明了“特殊目的公司”的概念,这个概念并不能涵盖所有境外设立公司所寄期的目的。以境内公司的资产及融资为基本要素和满足财务要求,通过境内外股权置换使得境外公司上市融资,再返投回境内,这仅仅是在境外设立公司的目的之一,或称为“初始目的“。还有很多情况,就没有在75号文件中体现。例如:境内公司为使其经营的产业有上下游的衔接,需要在境外发展某一生意,这时,在境外融资仅仅是满足资金需求的手段,而真正目的是在境外投资。仅就开发矿业而言,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的矿藏资源相当丰富,开矿投资人也没有国籍之限定,政府的政策方面更是宽松和鼓励,而中国的矿业开发,政府的审批和限制十分繁杂,没有一定的实力基础,很难就取得“勘探证”和“开采证”等许可而搞定政府的。那么,对于有一定矿业专业资质,又有客户资源的矿业企业来讲,就期望在澳大利亚设立公司,或买下一家现有的公司,将国内的其拥有所有权企业的资产装进澳大利亚这个公司,以此为公司的财富基础,在澳上市融资,融资后的资金直接购买矿业,开采和筛选加工,再进口到中国或其他国家。 
我认为,75号文的作用仅仅是政府“退让”政策的信号,要想真正达到75号文所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之目的,政府各相关部委应尽快统一协调,出台一部较全面、可操作、有效率的《支持民企境外融资的实施细则》。  
二、 促进投资贸易自由化、公平化、扩大世界资源充分利用,是WTO规则的目的 
WTO组织的直接目的,就是通过国家之间的贸易和经济事务,扩大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发展商品的生产和交换,创造一个世界范围内的企业之间公平竞争的国际环境。 
相对于其他国家的企业和国内的国有企业而言,中国的民营企业,尤其是那些遵纪守法实干的民企,处于完全的竞争劣势状态。这种状态与经济学意义上的“有效竞争”和法律意义上的WTO竞争规则及公平、公正的法律精神是不相符的。 
美国经济学家克拉克提出的“有效竞争”理论认为,竞争在经济上是有序的,是与规模经济相协调的,同时,又是公平的,这才是有效的竞争。竞争应是 一个生气勃勃的,不断创新的过程。 
中国的民企大多都是靠其所拥有的点滴资源创业发展的,这点资源虽然随其成长而与时间成正比例的方向发展,但与具有垄断优势的国企;与那些投机钻营甚至违法违规而一夜暴富的民企比较而言,这点资源是向反比例方向发展的。这就是无公平、无效率的,且无序的竞争状态。 
中国对民企的融资政策几乎是一面带铁丝网的高墙,威威地耸立。任何企业的发展都离不开资金的支持,这正是“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民企若在借力于国际市场时,再有高墙阻隔,那不仅是融资再投资的问题,而是阻止其发展甚至死亡的问题。 
WTO竞争规则及各国的竞争法,其共性就是公平竞争。因为市场是总在变化的,具有优势的企业一旦掌控了某一领域或区域,这种优势无论在任何情况下都会持续相当长的时间,那么,劣势企业无论如何拼命也不能期望在短时间赶上。这正如老黄牛同奔驰汽车赛跑一样。即使在石油无法供应的情况下,奔驰拉下老黄牛的距离,足以有时间让奔驰发明太阳能作为能源了,而此时老黄牛仍遥遥在后。 
因而,政府的责任和义务就是创造一个公平、有效、有序的政策环境,让奔驰在没有油的情况下,与老黄牛站在同一起跑线上开始起步赛跑。 
我认为,政府应更清晰地明白:鼓励民企境外发展,不只是作为监管部门的“进两步退一步“的简单妥协,而是作为履行WTO承诺、创造公平竞争的国际环境、制定理性有序、有益的游戏规则的义务主体,审慎、全面、科学地研究鼓励和支持中国民企海外发展的政策,并借此,使民企真正走上竞争的舞台。 
三、民企境外融资是“国民财富流失的黑洞”一说,纯属无稽之谈 
有观点认为,民企透过境外融资再并购国内企业(包括国有企业)是民企外资化,是国民财富流失的黑洞。我认为,这是没有调查、没有研究的官僚口号。 
所谓民营企业,就是在所有权上,是真正属于自然人的。民营企业的唯一义务就是按法律规定交税,除此,企业所有权项下的4项权利如何运用,任何主体(包括政府)没有权利干涉。那么,自己的资产装在我自己的境外公司中,这属于所有权项下的处置权,谁有权利干涉和阻止呢?又谓何国民财富流失呢?即使,这些民企以境外公司为主体,(这些人所称的民企外资化)返向收购境内的 国有企业,怎么就有国有财产流失的空间和法律漏洞呢? 
既然政府鼓励外资和民企并购国有企业,并有相应配套的法律体系,这些返向投资的企业,本质上仍是民营企业,法律状态上是外资公司,在收购国有企业时,仍要遵守的原则就是“对价”,遵循的程序是法律所严格规定的,是没有法 律漏洞(黑洞)可钻的。  
四、政府应在堵小路、抓罚违规者的裁判员职责上下功夫 
中国到美国的上市公司,现已被美国证券监管部门和地方司法部门紧紧盯住。美国经济与安全委员会主席称,中国公司会给美国股市造成又一番泡沫,并提醒美国股民警惕“中国概念股”。 
中国在美国上市公司被提起诉讼的比例是其他公司的一倍。而在美国股市招示板的中国公司90已被沦为“垃圾股”。这些严峻的事实,足以证明,中国的企业根本不具备德能兼备的合格运动员的素质,在中国法制环境不透明、不严密、不严惩的情况下,这些企业已习惯了造假、说假,即使被追查暴光后,仍无羞愧之感。 
因而,中国政府的重任在于,一方面应积极努力创造和改善公平、公正、透明、严惩的法制环境,使所有的企业在同一起跑线上、同一跑道上、用同一种计表方式进行比赛,制定理性、严谨、科学的比赛规则;另一方面,支持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尽快走出境外,同世界的各国企业同站在竞争舞台上,经受国际规则的考验。这样,中国才能真正参加国际市场,真正走进WTO。 
 
国际运输过程中的保鲜与保险业务(译文) 
美国《商业日报》特约记者拉美•班海姆报道:实业性公司在其投保事业中,极力改进运输设备的冷藏设施,以便能节省几个美金。  
负责货物冷藏的主要负责人说,目前在保险市场上,冷藏险别的制定是不稳定的,而保险费是超于稳定的。在保险业者看来,这意味着价格将逐渐上涨。  
弗兰克•马•马吉,是内陆海运署汽车运输委员会的主席。他说,任何一种新鲜食品都是容易腐坏的,因而必须在运输时用冷藏集装箱装货,对于保险商来说,这是最大的难题。例如:在运输途中,如果腐坏了几个苹果,那么,全部货物就被食品管理署宣告为禁用食品。他说,该管理署包括地方的,州政府的和美国联邦农业监察部门。  
海上保险业首先考虑的是货物的腐坏问题。在保险业中,冷藏货物的投保是同工字钢的投保截然不同的。  
汽车货物保险人希望承保人有很好的保养记载,马吉先生补充说到。  
今天技术得以巨大改进,这样我们也希望汽车运输的警报装置安装在司机驾驶室里,如果集装箱的温度出现差错,就告诫司机,司机就知道了集装箱的温度不适。这样,警报器就在保险商做出裁决时扮演了重要的角色。  
几个较大冷藏货物的保险商是:家庭保险公司,美洲公司海运业务部和信托保险公司。  
费城的保险公司副总裁助理杰姆斯先生说,从保险业的立场看,我们通常希望选择那些较大资本的投保人,而不选择那些只有一两辆汽车的投保人,另一个保险业所关心的指标是,带着载重货物的汽车远距离旅行时,冷藏设备属于那种类型以及该设备在多长时间内保持食物的新鲜。  
通过谷物管理署宣告货物禁用,这是十分重要的。西宁哈姆先生同意这一看法。他认为,宣告货物禁用的发生通常不是因为冷藏设备不合格,而是因为在运输过程中,司机使用托运其他货物的同一种方法托运新鲜水果,导致货物腐坏。这样水果就变成了垃圾。这种腐坏在国内海运惯例中通常是不易发生的。他补充说,在过去的20年中,实业界注意的是用汽车装运的工作。20年前存在许多问题——特别是冷藏船容易损坏。海上运输适合400海里的长途运输, 而货物的腐坏仅仅在几分钟内。今天,运输是非常复杂的问题,另外,现在在每一个汽车装运站都有一些这种类型的维修设备。 
 
美国——世界最大的废纸供应市场 
我应美国客户的邀请于1990年前往洛杉矶和旧金山考察美国废纸的供应情况。 
美国是造纸行业发达、纸张使用率最高的国家。美国造纸业的先进水平亦在世界居先。因而,美国亦成为世界最大的废纸市场,其废纸的再生价值和再生数量在各国中确为独占鳌头。 
美国政府也很重视其本国废纸的就地再生工业,同时对废纸的出口在种类、价格及价格政策上也作了极其严格的规定。美国“废物利用协会”于1986年4月1日发布了关于美国废纸出口种类、规格的重要文件,此后该文件就作为美国废纸出口时商检、通关的唯一依据。 
美国废物利用协会将其出口的废纸分为49种,每一种在规格质量上都作了严格的规定。有些废纸商人还将质量略高的牛皮纸分为三个等级,现已成为世界上废纸买卖生意的唯一商检标准,成为国际化的商检文件。 
美国废纸的出口原以日本、香港为主要对象, 而日本和香港再做“转口贸易”,销往中国、东南亚等地。日本、香港的废纸商人在美国出最廉价的废纸价格收购废纸,用自己的远洋货船运输,转口贸易后能拿到成本价的4—5倍的可观利润。据有关人士讲,去年日本废纸商人将从美国市场买来的废纸卖给中国某外贸公司,其价格是在美国市场购买价格的4倍。这就足以证明,废纸生意乃造纸行业利润极为可观的领域。 
美国西海岸的废纸要比东海岸的废纸在质量上、所含水分上都好。西海岸的城市,尤其是洛杉矶一年四季很少下雨,气候干燥,这样废纸的含水量也很低,加之远洋货物运输发达、紧张,因而,西海岸的废纸价格总比东海岸的价格高5—10美金。我国从美国进口的废纸多数都是东海岸的。 
废纸生意同国际纸张、纸浆市场上的变化紧紧相连。从1990年10月份开始,美国废纸的价格随着纸浆、纸张价格的上涨也直线上升,现每吨价格已比90年6月上涨了20多美金。看来,“伺机而做”对废纸生意来说,也是极其重要的。 
 
客户的寻找与资信调查 
一、贸易对象是商务的基础 
商务的关键是要有贸易对象,但寻找合适可靠的贸易往来对象——顾客(COSTOMER)又是贸易成功的第一步。对于技巧性越来越强的国际贸易来说,国外客户尤为重要。一个商人若有优良的顾客,其生意必定兴隆,自古以来就是如此。所以,也可以说,判断一个公司或企业的发展前景如何,看他是否拥有较多的优良顾客是重要条件之一。 
我国经贸部的各专业总公司之所以在做每笔交易前不必现找顾客,就是因为这些公司一直做固定的产品,有几十年往来的国外顾客,但对于近几年来刚成立的工贸公司,自营出口企业和其他公司,寻找国外顾客就更为重要也较为困难。 
寻找国外顾客即国际贸易往来对现象(NEW COSTOMER)大致有如下几种方法: 
1、充分利用工商名录(DIRECTORY) 
工商名录是有国内工商名录和国际工商名录。国际工商名录收录了各国著名的贸易公司、商号的名称、电传、电报、电话、传真的号码,公司的地址,主要经营项目及历史经营情况。这类名录通常是各国的商会编纂的,如英国的”KELLY’S DIRECTORY” 就包括了全世界的著名贸易商。 
2、由驻外分支机构开发新的顾客  
各大公司在国外设立分公司,其主要目的就是开发新的顾客,为公司争取更多的贸易机会。因为驻外人员较了解该地的情况,容易发现新的往来顾客。 
3、充分利用来华的各种外国代表团 
每年来我国的外国经济访问团、市场调查团、参加国际展览会团的外国团组很多,可以利用这些机会选择贸易对象。 
4、出国考察 
出国考察或参加国外举办的国际商展,不仅开阔了眼界,同时可认识更多的国外新朋友,这也为我们增加了更多的贸易机会。 
5、国外老顾客的介绍 
6、利用新闻工具获得新顾客 
可在有国际影响的报刊杂志上刊登广告,征求顾客。 
7、通过商会、领事馆及对外贸易协会的介绍认识新的顾客 
利用上述方法所选择的顾客,还需进行严格的资信调查,这样,才会使我们的国际贸易顺利进行。 
二、顾客的资信调查 
(一) 资信调查的意义 
在国际贸易中,贸易双方发生索赔纠纷、履约发生阻碍或收回货款方面发生阻碍,而使一方遭受风险及损失,都同不了解贸易对方的资信情况有直接关系。 
进行资信调查(CREDIT INVESTIGATION)对于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有着重要作用: 
① 这有助于选定信用良好的顾客。 
② 了解对方的信用程度,在D/P、D/A及寄售条件的交易中,可以测定给予赊账的限额与现存契约限额,以便安全。 
③ 即使在与对方缔结了交易关系后,也应定期作资信调查,以便经常了解对方的资信情况。 
(二)资信调查的方式 
① 通过国内往来银行,向对方的往来银行调查。这种调查通常是拟好文稿,附上调查对象的资料,寄给往来银行的资信部。  
② 直接向对方的往来银行调查 直接将文稿和调查对象的资料寄给对方的往来银行。可用简洁文句(WE SHOULD BE OBLIGED IF YOU WOULD INFORM US , IN CONFIDENCE ,OF THEIR FINANCIAL STANDING AND MODES OF BUSINESS)。  
③ 通过国内的咨询机构调查。  
④ 通过国外的咨询机构调查。国外有名的资信机构,不仅组织庞大,效率高,而且调查报告详细且准确。其调查报告均以密码编类各类等级,这种等级的划分以估计财力与综合信用评价分为HIGH , GOOD , FAIR ,LIMITED四个等级。 
⑤ 通过国外商会调查。 
⑥ 通过我国驻外商务机构调查。 
⑦ 通过国外的亲朋调查。  
⑧ 由对方来函自己判断调查。  
⑨ 要求对方直接提供资信资料。 
(三) 资信调查的内容 
① 厂商企业的组织情况。包括公司、商号企业的组织性质、创建历史、主要领导人员、分支机构。要弄清英文名称及公司是有限的还是无限的。  
② 往来对象的性格和道德 。贸易往来对象诚实可靠是交易成功的基础。在国际贸易中,如果遇到不可靠的贸易对象,就难免出现货物的品质不良;开来与合同不符的信用证;延交货物等对象。 
③ 贸易经验。一个具有国际贸易经验的贸易对象至关重要。  
④ 资信情况。所调查对方的资信情况包括企业的资金和信用两方面。资金指的是企业的注册资金、实收资金、公积金、其他财产及资产债务的情况等。信用是指企业的经营作风,履约守信用等。这些情况对客户要求做经销、代理、独家包销、寄售等业务做出决定时是十分重要的。 
⑤ 经营范围。调查对方的经营范围也是较重要的,同时还要调查经营的性质,如代理商、零售商、批发商、实用户等。 
⑥ 经营能力。该企业每年的经营金额、销售渠道、贸易关系、经营做法等。 ⑦ 往来银行名称。了解对方往来银行的名称、地址同样重要。 
(四) 资信调查的对象 
凡是同该贸易业务有关的从事商业行为的对方,都应进行不同程度的信用调查,大致包括: 
① 调查国外卖方(包括出口商和制造商)。在进口业务中,很容易出现下述几种不利的情况:货物的品质规格与合同不符;货物的品质粗劣或品质不良;不正常的拖延装船;遇到价格上涨趋势,故意不履行契约等。所以,对国外供应商的调查对进口业务十分重要。 
② 调查国外买方。在出口业务中,国外买方即使使用开立信用证的支付方式,也有很多信用风险。例一,当该项产品价格下跌时,买方任意决定“不开立信用证”,虽然开立信用证的直接当事人是买方的往来银行(开证行),但是买方未向开证行交付开证申请,我国出口公司也不会指控对方的银行,所以,像这种情况,就属典型的买方违约。例二,有些国外买方,商业道德和信用恶劣,故意开立与合同不符的但仅对自己有利的信用证,这就会给卖方带来一定的损失。 
 
许 可 证 的 选 择 
被许可方在许可证种类的选择问题上应慎重考虑。不同的许可证有不同的价格。比如独占许可证10万美元;排他许可证7万美元。普通许可证4万美元;除此以外,还应考虑选择哪一种类型的许可证更为合适。一般应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一、 潜在市场 
被许可方在选择许可证种类时,首先考虑潜在市场问题。因为,潜在市场的大小同该许可证项下的技术工业化程度成正比,或者是同该项技术的商品化程度成正比。许可证项下的技术有多大的潜在市场 ,需要对该技术的引进国的国内情况进行重点考察。该项技术对该国的机械工业及其他各部门有多大意义和作用,有多大的需求量,意既市场的接受能力和吸收能力的状态。这直接涉及到该技术引进的经济效果。 
二、 技术性质 
被许可方在选择许可证的种类时,还应考虑,该许可证下的技术属于哪一类,该技术能否代表最先进的国际水平,该技术引进国的受方对此技术的认识程度和接受能力,就这两个根本问题需该行业的专家进行科学分析和考察。 
三、 当事人双方的意图和风险的避免 
如果该技术所引进的市场规模不大,为了避免竞争,就应该使用独占许可合同。这样可以避免销售上的困难,否则使用普通许可证,就会使本来容量就狭小的市场趋于饱和,这样就会产生投资难以收回的风险。如果该技术所引进的市场容量较大,则可使用普通许可证。被许可方也就不担心会出现由于强烈竞争而影响其购买的技术达到预期的效益。 
四、 体制上的限制 
在现代西方的国际技术贸易市场上,独占许可证和普通许可证是最常用的。但独占许可证具有垄断性质,故在社会主义国家的技术引进中难以实施。  
 
国际许可证协议的概念和特点 
国际许可证协议(INTERNATIONAL LICENSE CONTRACT)的含义  
此定义的确切含义是工业产权的使用许可,因此可做以下定义:许可证协议是一方准许另一方使用其所有的或拥有的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被许可方依照合同得到该项使用权并支付使用费的合同。许可证合同的客体主要是技术使用权,具体的讲,即专利使用权、商标使用权和专用技术使用权 。 
国际许可证合同有如下三个特点: 
(1) 合同涉及的是使用权,不是所有权。作为该合同标的的技术知识的所有权仍属于许可证卖方,而且,该使用权在地域范围和时间上都受到合同的限制。 
(2) 一国当事人许可另一国当事人使用其所有的或拥有的工业产权。 
(3) 专利商标权的主体处于不同的国家。 
国际许可证合同与其他合同的区别 
(1) 客体的特殊性 
国际许可证合同的客体是专利、商标和专有技术的使用权,它们是无形财产权。 
(2) 许可证买方是直接用户 
许可证买方一般都有能力在购证后实施该合同项下技术,因而,买方须具有一定的技术知识及工业实施能力,以便吸收、消化所购买的技术知识,实现出其经济值。 
(3) 许可证合同的买卖双方具有明显的合作性质 
许可证合同期限长,卖方必须履行义务,担保所提供的技术在买方工厂里实施后可以或必定达到合同所预定的经济指标。 
许可证合同兼有几种合同的特点: 
(1) 属于技术转让合同。 
(2) 专利和商标把所有权与使用权分割开,颇有些租赁合同的特点。 
(3) 与高级劳务合同也有相似的地方。 
 
国 际 许 可 证 合 同 的 种 类 
一、按照具体合同客体划分,国际许可证合同分为:专利许可证合同;商标许可证合同;专有技术许可证合同。  
(一) 专利许可证合同(PATENT  LICENSE CONTRACT) 
例如,外国如果在华没有取得专利权或未与我国当事人达成协议,允许中国当事人使用其专利技术,则这种专利产品不能出口,这种技术也不能出口,下面有一个实际案例: 
水胶炸药这一专利是美国的。我国技术人员在查阅资料时获得了这一专利的公开材料。于是闭门研究,破译了其技术秘密,生产出了合格的水胶炸药。一位港商购买了该产品。因我方不知道美国专利在香港也受保护,就同意了向港商出售该产品。在天津装船后,被专利所有人通知不许销售。美国的专利权人在其请求中的要价很高,但我方不能不履行同港商的合同,就只好大幅度降价,以便港商在港支付专利权人的专利费用。这样我方的原来就比国际市场时价低许多的销售价格现在就更低了,造成很大损失。故我方研制厂家应向美方专利权人订许可证协议,方可研制生产。否则,就是违法的。 
(二) 商标许可证合同(TRADE MARK LICENSE CONTRACT) 
即以使用商标和商标项下的技术作为合同的标的。在国际许可证贸易中,商标许可证协议包含一定的技术贸易内容,假冒商标,一般都不能达到原商标的质量标准。 
在国际市场上,要开创一个品牌商标并非易事。单纯的商标许可证协议往往很少,而通常是在引进专有技术的同时,结合引进商标的使用权。我国对外贸易业务中,单纯的使用对方商标的情况也很少,往往是在此商标下写上"中国制造"字样,以便合同到期后,不能继续使用该外国商标时,中国厂商也会有立足之地。 
(三) 专有技术许可证合同(KNOWHOW LICENSE CONTRACT) 
实践中,专有技术在很多情况下被采用。故在引进专利技术的同时,一起引进专有技术。技术专利人往往保留了关键性的技术。凭专利公开的说明书,并不能使采用该技术的人顺利使用。所以只有引进专有技术,才能真正把生产需要的各项先进技术、经验和知识引进来,达到预期目的。 
二、根据被许可方对许可方的技术使用权所享有的专有程度和范围,可将许可证分为:独占许可协议;排他许可协议、普通许可协议、交换许可证 
(一) 独占许可合同(EXCLUSIVE LICENSE CONTRACT) 
是指许可方许可对方在约定的某一地区内和合同有效期间,对许可项下的技术享有独自占有和使用权。在签订这种协议的情况下,不论任何第三者还是许可方都不得在该许可证有效期内,在该地区内使用该项技术制造或销售产品,尽管工业产权的属于许可方。此合同可使受让方以合同项下技术产品垄断市场,故售价较高。 
(二) 排他许可合同(SOLE LICENSE CONTRACT) 
又称独家许可证,是指被许可方合同约定的某地区和合同有效期内,对许可证项下的技术享有独占的使用权,许可方在合同期间不再允许任何第三者拥有使用权,但许可方自己仍可在该地区使用该项技术制造或销售产品。由于被许可方通过该合同所获得的该技术的使用权利比独占许可证要小,因此其技术使用报酬比独占许可低。 
(三) 普通许可合同(SIMPLE LICENSE CONTRACT)  
其主要特点是,第三方可以取得许可证项下的技术使用权,因此它是指除了合同双方在约定地区内,对许可项下的技术享有使用权外,许可方还有权将该合同许可项下的技术使用权再买给第三者。该 许可证的价格一般要比前两种低。 
(四) 可转让的许可合同(SUB─LICENSE CONTRACT) 
不同于前三种,购证人可以将许可项下的技术使用权或商标使用权再转让给第三人。其再转让的前提是经原售证人的同意。被转让的第三人亦称分售许可人。 
(五) 交换许可证(CROSS LICENSE ) 
双方可以按价值相等的技术,交叉取得双方的技术使用权,因此,在使用该许可证时,可以根据以上五种许可证的许可权限,明确约定各方的责任范围和权利范围。 
 
国 际 技 术 转 让 的 对 象 及 实 务 
按照1981年联合国贸易发展组织起草的《国际技术转让行动守则》草案,技术转让的对象是: 
1、某种产品的制造技术; 
2、某种工艺流程的应用知识; 
3、为社会提供某种服务的技术. 
以上三方面的知识、技术作为技术贸易的对象,也是技术贸易的标的。它与有形商品,诸如机器设备的买卖有很大的区别。习惯上把前者称为"软件",把后者称为"硬件",就是因为技术是无形商品。 
正是由于以上原因,国际技术转让合同中应当写明: 
1、转让技术的具体内容、范围和要求; 
2、该转让技术在应用中达标的考核方法、检验标准、期限、措施及风险责任的承担; 
3、名词和术语的解释; 
4、与合同有关的技术资料属于合同的组成部分。 
这4项内容作为合同不可缺少的条款,已写进了1988年1月20日施行的我国《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列施行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同时《细则》第九条还规定:"供方应当保证所提供的技术或者文件资料完整、准确、有效,能够达到合同规定的技术目标。技术文件交付的时间应当符合受方工程的计划进度要求。"业务人员在写就合同时,应当具体体现上述第九条的规定。 
更为重要的是要在实务中注意:对所转让或许可的技术应当达到的技术水平、经济效益,包括对使用合同项下的技术生产产品的质量做出合理的约定。因为这将直接关系到国际技术贸易的经济效益。 
 
国际技术贸易的基本途径  
国际技术贸易的途径,实际上也是国际技术贸易的种类。对此联合国技术贸易行动守则和各国法律都有许多规定。将这些规定和实践方面的做法归纳起来,可划分为三大类。即"软件"技术贸易,软件与硬件相结合的技术贸易以及国际投资方式下的技术贸易。 
一、技术软件贸易的途径 
这种贸易,不含有任何"硬件"交易的内容。它包括以下几种途径: 
1、国际许可证协议 
这种贸易是国际技术贸易中最主要的方式和途径。这种贸易一般都是通过许可证协议完成的。许可证协议,是以专利、商标的使用权作为贸易客体的一种合同。日本的东洋人造丝株式会社以高价从美国的杜邦公司买到专利许可,用于生产和销售尼龙产品,在两年中竟在日本和东南亚市场将杜邦公司击败了。这种许可证贸易与专利和商标制度密切相关,因而它是典型的产权的贸易。 
2、国际技术服务合同 
对于这种合同,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UNIDO)和世界工业产权组织(WIPO)对此种贸易都有规定。简括之,这种合同是指专利、商标、专有技术有关的或已公开的先进技术为内容的协议。 
在以专利、商标为客体的贸易中,往往辅之以技术服务,以便实施专利、商标项下的技术。另外一种技术服务合同有时也是为了转让单纯的技术诀窍所需要的协议。在专利许可证贸易中,也可以写明技术服务条款,而不另订技术服务合同。在工程的新建、扩建或技术改造项目中,业主聘请咨询工程公司解答一些项目中的技术专题或提供一些技术服务。 
二、软件和硬件相结合的技术贸易 
设备买卖一般称为硬件贸易,但设备中一般都含有技术软件的贸易。 
1、买卖成套设备或承工程的同时买卖技术 
我国的成套设备引进,其中包含技术贸易。这种技术贸易,是通过包建或交钥匙工程完成的。第三世界国家大多使用这种方式。此方式往往是与工程承包合同结合在一起的。  
2、关键设备的进口合同中的技术买卖 
在关键设备的交易合同中含有专利或专有技术的转让。营口的一家纺织厂,从日本、意大利引进关键设备,其辅助设备都是利用国产的。经技术改造之后,创汇上千万美元,这比单纯引进成套设备提高了许多效益。  
3、通过租赁进行技术贸易 
这是我国利用外资引进先进技术设备的一种新方式。租赁来的先进设备本身含有工业产权或技术诀窍,因而这种租赁业务也就含有技术贸易。  
4、补偿贸易方式中的技术贸易 
这是一种国际融资性的技术贸易。在这种贸易方式之下,一方用信贷方式向另一方提供技术硬件即机器设备等,后者以其使用该设备所生产的产品(其他经双方确认的产品或劳务)分期予以补偿。这是国有企业进行技术改造的有效方式之一。这种方式的优点是可以增加出口,但学不到管理方面先进方法。 
5、合作开发方式下的技术贸易 
双方利用各自的优势合作进行科学技术研究,或者合作开发新产品、新材料和新工艺。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共同投资,共同确定研制的项目和计划以及研制方法。研制的成果由双方共有。利用这种方式,也可以学到一部分管理技巧并带进来先进的技术或先进的仪器、设备。  
三、国际投资中包含技术贸易 
例如,在国的中外合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都规定了引进先进的技术内容:外商必须用适合我国需要的工业产权,非专利的先进技术和设备进行投资事业。这里的技术投资也就是技术的资本化。外方的技术投资有三种基本方式:  
1、技术构成资本入股 
此做法应慎用。不得不用时,应限定技术入股的比例和短于合资合同有效期的提成期限,以防止合资合同期满而投资中的技术部分已陈旧却依旧分成。  
2、合作经营方式下的技术贸易 
合作经营的一方提供专有技术或先进设备、材料和外汇资金,另一方提供辅助设备、场地和劳动力以及配套的本国货币资金,双方进行合作生产和经营,也是技术贸易的一种途径。因为合作中也传授管理技巧和技术诀窍。这种合作合同的拟订时必须注意,双方的产权、技术窍门、实物出资虽然不须以货币作价,但也不能不将其技术分成在合同中作出规定,以便双方按确定比例分配利润。 
3、合资或合作企业与合作方另订技术许可或技术转让合同。这样就避免了工业产权或技术诀窍成为股权而分得利润的状况,因而比较划算。  
以上三大类技术贸易的途径,最基本的是第一类,后两类是第一类的变型。 
 
倾销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所谓"倾销",是指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其正常价值。出口价格与正常价值之间的差额为"倾销幅度"。发达国家输入我国市场的产品往往有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特点,因此尽管其价格可能高于国产产品,我们只能通过不断发展和提高国产产品的综合竞争优势与之展开竞争,然而由于中国市场现有的和未来潜在的巨大吸引力,有些外国厂商为了进入我国市场并抢占更多市场份额,不惜采用低于其本国市场价格或低于其在第三国的市场价格等低于正常价值的手段向我国市场倾销产品。这样就会造成我国相关企业缩小或失去国内市场,利润下降,开工不足,工人失业,甚至企业倒闭。 
上市公司往往是我国相关产业中的龙头企业,在其所在的行业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和市场份额,是外国企业在中国的主要竞争对手。因而国外产品倾销行为首当其冲的受害者是相关行业的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可能受到的损害除了上面所描述的直接损失和后果外,还有以下潜在损害:
上市公司可能出现增长被剥夺,发展潜力受到抑制的侵害,也就是说,如果没有进口产品的倾销,上市公司本来具有拓展市场空间、增长产品销售从而使企业增值和发展的潜力。由于倾销的出现,即使上市公司仍能保持住原有的市场份额,表面上并没有滑坡,但实际上他们已经失去了市场份额继续增长的机会。而对上市公司的所有者─广大股东来说,公司未来增值的潜力和发展的前景,是他们对公司是否报有信心的重要依据。 
与倾销产品无直接竞争的产业及其上市公司也可能受到损害。有些产品虽然不直接与倾销产品形成竞争关系,但由于消费者受倾销产品低廉价格的吸引选择了倾销产品,因此就会减少或放弃对其他产品的消费,从而使这些企业遭受"殃殃及池鱼"之祸。对那些消费倾销的产品─把倾销产品作为原材料或零配件,生产加工制成品的企业来说,可能由于暂时的成本降低和利润增加而作出错误的判断决策,盲目扩大生产。一旦倾销停止,可能由此波及和影响到整个产业乃整个国内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没有市场,安有利润 
证券投资收益来源于两方面,其一是企业分配给股东的红利,其二是该企业股票在市场上的差价收入。这两种收入均基于企业已获得利润及获利潜力。而有利可获,则基于该企业的产品能以高于其成本的价格销售出去,并且现在和将来能够占有一定比例的市场份额。 
只要有国际经济和贸易往来,市场就是国际化的,生产企业绝不能将国内市场作为唯一市场,将国内同类产品作为唯一的竞争对手;消费者亦不能将某企业在国内同行业占居首位,就将其视为者。因为,进口的同类产品正在或将要挤占更多的国内市场份额。这就是十五大所倡导的要搞跨行业、跨国界大企业集团的意义所在。 
对我国众多的上市公司来说,在市场趋于国际化的同时,股东和股本资金的来源也在趋于国际化。要想到国际市场上去筹措资金,其产品现在占有市场份额的情况和发展的前景肯定是外国投资者最关心的问题之一。出口产品倾销行为将会导致外国投资者,尤其是产品出口国的投资者对倾销国的上市公司丧失信心,放弃投资选择或出售所持股票,引起股价下跌。对国内投资者来说也是一样。 
有些上市公司的产品结构很单一,集中在一个行业的几种产品上,甚至以一、二种产品的生产为主。这些产品若受到外国产品倾销的压力,其所占市场竞争份额递减的可能性就会更大,从而严重削弱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倾销产品较好的质量和过低的价格会对上市公司正常的市场营销行为构成威胁,扰乱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使国内企业以公平竞争方式开拓市场的努力事倍功半,甚至徒劳无功。 
作为以扩张本国产业,占领国际市场为目的的倾销行为,对国内产业和股市的影响是直接的和巨大的,对此上市公司和广大股民都应给予高度重视,尤其是上市公司,更应从理性的法律角度客观地对待倾销问题。 
运用反倾销的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打击竞争对手
所谓"反倾销",是指进口国依法在倾销幅度以内征收反倾销的惩罚性关税,以限制或排斥进口产品,保护本国相关产业。 
(一) 上市公司要依靠财力和其他优势,建立自己的信息情报收集和分析处理系统  
判断一种商品是否构成倾销,需要掌握确凿详实的国际国内市场资料。根据国际通行的做法和我国《反倾销反补贴条例》的规定,一种商品倾销行为的成立由两方面构成:倾销的存在和实质损害的存在。确定倾销是否存在需要首先确定这种商品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然后比较二者的差额,前者高于后者的,可确定倾销存在,高出的差额部分,为"倾销幅度’。而实质损害是否存在则要通过调查倾销产品的数量,倾销产品的价格,倾销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倾销产品出口国的生产能力、出口能力和库存等四个方面来确定。 
上述一系列数据、标准和事项的判断,需要搜集、调查和分析国内外大量的资料和信息。上市公司只有依靠有效的情报信息收集处理系统,才能及时发现和正确判断进口产品的倾销行为,从而确定应对之策。 
(二) 遭到进口产品倾销的上市公司以及其他企业要联手协作,共御"外敌"  
进口产品的倾销,损害的不仅是个别企业的利益,更是国内某一产业的利益。国际惯例和我国法律把倾销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作为认定倾销的一项基重要标准。国内产业,是指国内相同或类似产品的全部生产者,或者其产量占国内相同或类似产品全部产量大部分的生产者。依照国际惯例,当支持反倾销调查申请的国内生产者所生产的产品数量不足国内该类产品生产总量的25时,不得提起反倾销调查。因此,遭到进口产品倾销的上市公司之间、上市公司与其他企业之间要共同合作,通过行业协会或组织产业联盟协调行动,这样才能确保反倾销申请获得成功。 
(三)反倾销措施对股市的影响 
对一项反倾销申请初步裁定倾销成立了,该产品将被征收临时反倾销或被要求提供保证或担保;最终裁定倾销成立的,将被征收长期(一般为五年)反倾销税。因此,反倾销调查程序的开始,将会成为利好消息,使该行业上市公司股票上涨。一旦进口产品被裁定倾销成立,无疑会增强股民对该类上市公司的信息,刺激股民的投资欲望,从而带动一个甚至几个板块的股市行情上扬,使股民和上市公司均在反倾销行动中成为受益者。  
 
中国社会多阶层的形成及其发展趋势 
经济的自由化所带来的是人们思想、行为及各种选择的多样性和自由性。这是执政党和政府考察民意,制定相应社会政策所考虑的基本因素。  
一、 以“尊重个体”为特征的文明宪政 
现代文明政府的政策选择,首先考虑的是“公众利益”和“公众意愿”,因为由绝大多数人所构成的“公众利益”就是社会的“公共利益”。而公共利益在一段意义上讲,是所有个人或私人的利益之和。  
    在社会个人或私人利益的总和中,占据社会主导地位的群体处于最重要的、最大份额的,并具有带动其他群体利益的领导作用。政府所主要关注的是这些群体所需要的特定旨向的服务,这是由公众支持率和民选制度所决定的。 
二、中国社会 10 个阶层的形成及社会主导阶层  
社会各阶层的价值观念、社会经济状况、生活方式、利益认同、利益共同体的保护方式是不同的,其差异性随着市场程度日趋明晰化和突出。 
  中国社会科学院近期研究完成的《当代中国社会阶层研究报告》提出,中国形成了 10 个社会阶层,并附有科学的调查数据和研究成果。  
10 个社会阶层是:  
①、 国家与社会管理者阶层;  
②、 经理人员阶层;      
③、 私营企业主阶层;     
④、 专业技术人员阶层;    
⑤、 办事人员阶层;     
⑥、 个体工商户阶层;  
⑦、 商业服务人员阶层;  
⑧、 产业工人阶层;  
⑨、 农业劳动者阶层;  
⑩、 城乡无业、失业、半失业者阶层。  
这个报告将前 4 个阶层划定为社会主导阶层。  
笔者对这一界定略有不同意见,认为,“国家与社会管理者阶层”应排列在第三个阶层,而第一个阶层应为“ 具有高超专业技能的经营管理者阶层”。  
“国家与社会管理者阶层”主要指为政府和国有机构而工作的人员。这些人员的工作性质、生活状态、个人选择及相关地位并非按其意愿自由选择的,而正相反,其选择和状态是模式化的框架所限定的。因而,基本上失去了自由选择度。而这种“自由选择度”恰是透过其专业性的经营而向社会多角度、多层面地传播文明及其优秀的品质,这正是其社会影响力大小的主要标准和形成路径。  
笔者认为,社会主导阶层应是:  
①、 具有高超专业技能的经营管理者阶层;  
②、经理人与私营企业主阶层;  
③、国家与社会管理者阶层;  
④、专业技术人员阶层。  
执政党的社会基础逐步向拥有经济和文化资源的阶层(专业的经营管理者、经理人、专业技术人员、私营企业主阶层)倾斜,这是执政党要实现经济发展目标的必然选择。  
政府应制定相应的适于培育现代社会阶层结构完善的社会政策。经济政策不能替代社会政策,也不能自发产生社会政策所需要的结果。  
三、社会主导阶层的本质特征及对社会的影响力  
这里谈的“社会主导地位群体或阶层”,并非是 指在 社会上占最多人数的阶层,不是从量上来确认其作用,而是从质上衡量其作用。这种社会作用,质决定了量。这个阶层代表了现代文明社会人类所具有的绝大部分的优秀品质,并将其优秀品质深刻地影响到了社会,并对其他阶层具有积极的影响力,对社会文明的进步具有促进作用。  
这些优秀品质至少包括:正义、社会责任、自我规范和崇高境界。  
正义,是人的一种德行。它不仅指人的行为与社会规则相符合,而且同时它具有在他人行为与社会规则相背时,驱使之改变的情境。因而,在很多情势中,正义表示的是一项法律义务,或一项道德责任。  
社会责任的概念超出了社会道德的内涵,它不仅指人的行为具有不损害他人的道德感,而且,与他的社会情形(包括拥有资源的 多寡 、职业状况、社会地位等等)相适应,对社会所做贡献的多少。决不会说,一个亿万富翁,贪婪地 吸吮 着社会财富,而他将这些财富挥金如土、糜烂挥霍,这种情形,他不仅是不道德的,更重要的是,他是对社会的犯罪,因为他已丧失了社会责任。与其情形相匹配的本应是用这些财富为社会、为大众做很多有益之事,但事实却恰恰相反。因而,这个人的行为违反了自然规则,也违反了法律规则。  
正当行为规则应当是外在的、恒久的社会客观秩序的一部分;是人类发展和进步赖以存在的人性中的一部分。法律的实效作用,正是确定了这些“正当行为规则”,并使那些违背规则的人得到惩罚。  
当人有了崇高境界,其行为自然会自律。既使在客观情境允许他放纵的条件下,其早已成为惯性的优良举动,仍使其遵循道义规范。  
在市场秩序趋于规范、市场竞争无可逃避的社会情形下,成功人士都有着一个共同点,就是有着更为强硬的、沉稳的“道德正 当 性基础”。这种“道德正当性基础”的选择和奠定,是基于其理性的自愿,而非迫不得已。在上述我所认为是社会主导阶层的人士身上,都能捕捉到他在完全自我主张的空间里,理性选择 的景象 。因为要使一人富有激情和能量地工作,就要有一种坚定的信念,这种信念就是其理想境界和目标的实现,完全取决于他个人的努力。当然,具有支配性和感染力的公众意见的传播,也对这种信念起到鼓励和激进的作用。  
本人之所以将“高超专业技能的经营管理者阶层”作为第一阶层,就是因为这一群体具备了上述自由选择的客观条件、优秀品质、社会资源及崇高目标。  
中共的统一战线工作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应着力调查和倾听以第一阶层为最重要的社会主导阶层的情况和声音,使他们手中所掌握的可贵的资源能为社会和公众做出更多的贡献。 
 
跨学科知识结构的“资本化” 
一.跨学科结构的思维方式 
1.归纳推理的逻辑思维方式 
2.“论证式”的表达方式 
3.提纲挈领的积极沟通方式 
二.跨学科结构(理论与实践)的为人方式 
1.善于捕捉优势和互补性的灵敏 
2.善于点滴学习和积累的习惯 
3.善于合作的心态和行为方式 
三.跨学科结构人的必然成功趋势 
1.符合社会竞争方式的要求和特点 
2.能够积极与各种类型人合作的素养和品味 
3.能够应时应地灵活采取不同合作模式的开放精神 
 
善用法律,做个成功的老板 
在经理培训班上的演讲提纲  
一、老板是从宏观理论到微观技巧的策划者和指挥者 
管  → 人的经营 = 家 + 科技创新人 + 生产人 + 营销人 + 总务管理人      
理  → 资本经营 = 资本的聚集 + 有形资本 + 无形资本(品牌 + 商号 + 人)    
层  → 产品经营 = 原材料经营 + 生产经营 + 包装经营 + 销售经营 (信息管理+产品组合管理+价格管理国际营销管理) 
二、善用法律做个好老板  
企业主体 → 思想+企业定位+文化范式+战略构想+产权结构+治理组织、治理结构+制度规则( 产权制度+组织制度+管理制度 )  
剑桥学派经济学家马歇尔说:企业家是以自己的创新力、洞察力和统率力,发现和消除市场的不均衡性,创造交易机会和效用,给生产过程指出方向,使生产要素组织化的人。  
三、成熟和成功的老板有赌博的精神而不要有赌博的游戏 
成功的老板思想博大,思考问题立足于对自然、社会和人性成熟、独到的理解之上,他的直观感觉力日臻达到“完美境地”。因此他对控制范围内的事物保持十足把握。老板的成熟和成功的过程就是修炼其感觉达到敏锐、准确、快速和富有强力的过程。  
成功的老板是有机会、有能力创造企业整体构架、每个层面的功能构架、层面内部各单元的协调构架,他能创造未来;能控制未来;也能抵抗并非理想的未来。  
四、企业家与老板的区别  
企业家是职业经理阶层,他必须支付高级脑力劳动的投入和先期较多的人力资本的投入。老板既是企业的所有者,又是企业的经营者。而企业家是企业的经营者,是高级执行人员。老板可以同时成功经营数家企业而企业家受法律约束,在确定时期只能供职于一家企业。成熟成功的老板立足于未来,既创造有形,也创造无形;而企业家则较多地着眼于现在,只创造有形。  
 
由世界产权贸易市场引发的法律思考 
当人们对一种财产试图非相容性地占有时,就产生了该财产的归属权与非归属权的问题,也就产生了这一权利的界定和划分后的人与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这时,法律意义的产权概念就产生了。 
产权(财产权利PROPERTY RIGHT,也等同权利)制度是文化传统与法律制度相融合的集中体现,因而,她是一个国家、一个政府、一个企业、一个组织的绩效的本质特征。 
对于产权理论的研究和实践,无论从哪个意义上说,都是一件具有开拓性和挑战性的事情,因而,同时也是一件令人关注和振奋的事情。 
一、产权制度建立的哲学基础 
人类在以相互给予爱为存在和发展的基础的同时,也努力谋求从社会和他人身上获得更多的属于自己能够支配的东西。事实上,这种追求本身正是人类创造“美”的源动力。人性的美、智慧的美、艺术的美,以及人类征服自然的伟大的力量之美贯穿于这一追求的全过程。因而,属于“我的所有,他人不得干涉”的财产权利,是人格本身具有的品性和能力。 
财产所有权的存在符合人类高级理性的原因,就在于所有权本身扬弃了人格中纯粹的主观性,而使人格趋于客观和完美。赋予人们以财产所有权后,能够使该财产所有者从其所能控制的财产上体现出他的意志中的规定和灵魂,从这种体现的过程和体现的结果看,这些财产已具有了人的目的性。 
在人的需求体系中,对财产(或通称财富)的需要是第一位的。基于这种需要,当个人的能力不足以达到获得更多的财富或满足更高的欲望时,人们选择了婚姻这种合作方式,以使共同创造的家庭财富远远多于个人的创造。在婚姻家庭中,即使只有一个人从社会上获得收入,其他人所做的一切(妻子操持家务,孩子认真读书),也是共同谋求最大化财富的合作模式。因而,婚姻在经济学上的意义就是创造了两者相加后的财富的增值,以达到各自的需求和满足,因婚姻所产生的家庭财富的性质及其维系的理由,在这个意义上显露得十分充分。所以我们应该理解,也必须理解,基于爱情所产生的婚姻,因财产的争夺而解体或因解体而引起财产的争夺的客观存在。这时,因灵魂(或精神)的需求和满足而产生的爱情,已被具有实物状态的财产所征服。因而,在婚姻家庭法中,浓墨重彩地规定了夫妻离异时财产分割的原因。 
对事物的分析,往往先从哲学的范畴或角度去思考,能使人怀有人性的情感,因而,也可以使人全面本制地去认识。 
二、产权及产权交易的法律意义 
产权(财产权)是人们对有价值的特定物具有排他性控制的权利,这种控制权充分表达和体现了财产所有者在自由的前提下任意运作的各项权利。因而,财产权就是自由权,这是法律的维度内所界定的。这就意味着,当将一组关于某些特定财产的权利以法律的形式分配给了某个人时,则同时就将该财产项下的自由权赋予给了这个人,那么,这个人就可以按着自己的意志,在不需要任何人知晓和允许的情况下,对该财产自由地行使其项下的权利。 
财产权具有任何条件下的绝对所有权,笔者是难以苟同的。例如,在中国的国有企业工作的职员,享有企业分配给他居住房屋的财产权,这时对该房屋的财产权仅包含了使用权和一定条件下的处置权,而不涉及具有绝对性意义上的所有权。鉴于,对该房屋的使用权利,是企业分配给该职员相应劳动对价的一部分,就是说,如果职员放弃了对该房屋的使用权利,则他会得到例如现金收入上增多的补偿。因而,当该职员接受了房屋使用权利的时候,就放弃了其他形式的权利,而对房屋行使其权利之时,就具有了法律意义上的财产权的排他性和非相容性。 
一个通俗的典故,能让我们形象地理解财产权的意义: 
此路是我开 
此树是我栽 
要想从此过 
留下买路财 
这个拦路要财者对这条路虽然不具有完全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权,然而,他具有与其他任何人相比较而言的相对优势,这时,他就具有了他人所不具备的也无法行使的权利。 
“财产权”,更诱人的意义,在于这种权利具有可替代性、可变换性和可流通性。 
当财产权利者对他们的某一财产产生兴趣,而对自己所拥有的财产失去经营价值时,他就想用自己的财产换取他所感兴趣的财产,这样,财产交易就由此产生了。然而,任何仅利已而无利于对立的交易是无法实际的,因而,人们试图努力地探求可以达到交换目的和满足的交易对象及交易条件,这样,基于期待获得成功交易的“谈判”就成为欲做交易者首要思考的课题。因而,谈判理论是基于私人产权的前提下产生的,并在保护、巩固和扩大私人产权的实践范畴内,得到了完整的彻底的体现。 
人们把财产拿来进行交易,目的在于期望通过这种交易,使他获得比交易前更大的需要、满足和愉快。而约束这些交易行为并使交易的收益最大化的法律制度是实际、进行和完善交易的唯一保障。 
法律的奥妙在于她会设计出在交易过程中,能够使交易的成本最小,而交易的收益或交易所创造的增值最大的一套规则及方案。同时,当交易出现障碍或困难之时,法律也能够帮助人们克服这些障碍或困难,以达目的。另一种情况,就是在交易之中或之后若产生纷争,而交易者力图摆脱这种困扰又无可奈何时,法律又会帮助人们平衡这一纷争的利益关系,从中找到适当的切入点,以解决双方交易者的不快。 
产权法律制度建立的原则,就是遵循财产经济学理论的核心,即,在赋予财产权的一组权利时,要使这种权利的使用效率和由此给社会所增加的财富均为最大化,只要该法律制度或规则的建立和履行所支付的成本小于所获得的收益,那么,这个制度或规则就是合理的、有效的。 
三、世界产权贸易市场的创立与中国产权制度的进化 
世界产权贸易市场(WORLD TRADE ASSETS MARKET INC.简称WTAMI)的创立,为全球寻求财产交易和增值的人士提供了最佳舞台。一方面,她促进了财产的流动性,为财产更能充分地体现其价值创造了条件;另一方面,又有力地推动了全球性的和国家地域性的产权交易规则及法律制度的建立及完善。 
中国占有全球人口的四分之一的比例。如此巨大的人口数量无疑与所需求的交易数量是等同比例的。基于上述的分析,可以认定,产权的法律制度不仅仅是法律体系中核心的部分,同时,是代表文化程度的重要标志。 
绝对地难以置信,在一个没有私人产权,没有产权保护体系,没有产权交易的游戏规则的环境下,会有什么艺术家会天才般地创造出属于自己版权的能流芳人类的大作来?又会有什么艺术家在被人掠夺而署上别人名字的危险中,能将其用灵魂创造的大作诚奉人类?又会有什么艺术家在没有产权保护的压抑环境下,能够最大化地发挥其天赋?而如果没有艺术和艺术家,那么,这个社会的文明又用什么载体体现出来呢? 
中国的学者及实践者们,基于改革开放的需求,对产权及产权的法律制度的研究做了大胆的初步的尝试,然而,作为实践需要的产权法律制度体系还没有建立。代表这一体系的“财产法”的立法仍是个空白。 
有理由相信,中国加入WTO后,建立和完善产权法律制度必定成为政府及立法者的重要责任。而那些,正如WTAMI投入到中国产权交易开创事业中的人士,以及能够将中国产权交易纳入其重要业务范畴的WTAMI组织,他们不懈的努力不仅促进了中国产权法律制度的进化和完善,同时,是对人类文明进步的一大贡献。 
 
浅析证券回购纠纷中的若干法律问题 
全国很多在武汉、天津证券交易中心和STA系统设立席位并做了较大数额的证券回购业务的金融企业,近半年来,其工作重点转到了“清偿、追讨证券回购业务到期债务上。”这些债务数额巨大、环节复杂。认真研究这些纠纷中的法律问题,对于完善我国的金融法律体系和金融体制改革都有着重要意义。 
一、 巨额债务形成的主要原因 
(一) 金融企业在审批、注册程序中严重违法、违规,是造成纠纷的主要原因之一。 
我国规范金融业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加之有关主管机关和中介服务市场对做回购业务的主体资格的审核不严谨,这就使有些企业或个人利用这些空隙,欺诈、挪用巨额资金。 
金融业在我国目前是个垄断性较强的行业,其经营风险在法律上和商务上较其它行业也大得多。因而,象发达国家一样,对从事金融业务的主体资格进行严格审核并从严管理,强化违法追究的力度,是十分必要的。例如,有一家金融单位将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许可证上的经营范围和法定代表人非法“变更”,其技术处理的方法很简单,就是将复印件涂改后再复印。因为中介服务市场和客户们通常是不会审查原件的,那么,仅仅利用这张伪造好的复印件就奠定了引诱巨资的基础。当债权人找到“债务人”,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和“债务人”才发现真正的债务人已将巨款弄得不知去向了。对于在主体资格方面进行欺诈的行为,对该单位和负有责任的自然人应从严追究责任。 
(二) 金融行业承包状况不规范 
金融企业的主体资格是经严格审查和按特别法加以批准的。此种审批的目的就是为了降低金融企业在金融市场中的经营风险,从而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然而,一旦金融企业采用了不规范的承包经营方式,则对实现上述目的就是一个潜在的危害。 
例如,金融企业与非金融企业(这些企业往往是没有固定资产的非生产型企业)签订了做“证券回购”业务的承包协议,该非金融企业所承担的唯一义务就是每年向发包的金融企业交一定的利润。至于通过这种业务方式所融来的资金数量多少、用途是什么、偿还情况如何,发包的金融企业概不过问。这些金融企业误认为,承包者欠债多少都与已无关了,承包者自担风险,自己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待债权人追讨到发包者头上,发包者仍认为“事不关已”,将责任全部推卸到承包者头上。显然,这在法律上是不能成立的。  
二、 对证券回购纠纷中诉讼主体的认定 
对于诉讼主体的认定是案件审判过程中最主要的问题。在证券回购纠纷中,对于诉讼主体的认定有其特殊性和复杂性。 
金融业特殊性,一方面体现在其行业的垄断性,运作资金规模大和运作资金来源的大众性;另一方面还体现在金融公司派生出很多非独立法人资格的营业部门,有些企业与其下属的营业部门又建立了承发协议中的法律关系。例如,承包人与发包人在其承包协议中明确规定,承包期间的债权债务皆由承包人自身承担。然而,金融业的承包往往没有抵押金,即使有抵押金,该抵押金与其做的业务资金规模而言,仍属九牛一毛了。因而,这种风险抵押是毫无意义的。在这里,即使承包人抵押了几百万,但做的业务规模几个亿,多则几十个亿,承包人一旦还不了这些钱,若按照承包协议,这巨大的债务应由承包人承担。所有借钱券给该承包人的企业,是出于对发包人的偿还能力的充分依赖,而且,在交易之前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承包关系往往是没有明示给客户的。这是较典型的交易双方意思表示不一致的情形。 
因此笔者认为,金融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对在承包期间承包人所欠的债务的承担,应有一个明确的规定。 
三、 在证券回购的法律关系中公司人格应被否认问题 
在处理证券回购纠纷过程中,发现一些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甚至股份制公司)竟然能非法设立、非法经营,欠下巨额债务又能非法规避。因而,对这些公司人格的认定问题是理顺这些纠纷中的法律关系的重要环节。 
公司人格的否认,并非对法人制度本身人,而恰恰是为了维护公司的独立性人格,维护公司必须有能力独立承担其民事责任这一法人制度,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 
(一)在证券回购纠纷中,欠俩加强团结的公司往往是在注册资金数额上、专业人员素质上和公司的经济性质上等等都是与法律规定相关甚远的。有家公司,在其工商注册时提交的公司章程中明确写明,全部注册资金由一家公司出资,然而在其法人营业执照上上却写着:经济性质为股份制。象这种在公司设立时就规避法律,在经营中又逃避偿还债务的公司,势必给社会造成危害,因而对这种公司的人格应该完全邓以否认,其所欠债务应由投资方承担。很多人认为,只要取得工商管理部门的法人营业执照,就不能追究其主办单位或投资方的连带责任。笔者对此观点持否定态度。 
(二)还有另一种情形,公司登记注册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但其资产远远不能偿还其债务,破产清算更是保护不了债权人的利益。这些公司的主管部门或呈报单位往往得到了这些公司负债加强团结的好处,例如使用了这些公司借来的钱,或者得到了利润分成,或者共同投资于一个本不该投的项目,或者合谋欺诈,将借来的钱窃为已有。  
这是利用公司形态规避法律的典型例证。作为有足够偿还能力的特定主体,由于受法律规定的制约,无法实施某种行为,达到某种目的,便利用公司这一具有独立性的形态,在其旨意和控制下补入某一行为。其最终结果就是债权人没有权利追究该特定主体的民事责任,其下属的公司仅用九牛一毛的资产向债权人赔偿。这种结果对社会公众和债权人利益的侵害是极其严重的,如果任其发展,那么,社会的公平、正义及法律的尊严就无法体现出来了。 
 
资产交易的法律与政策环境 
注: 下文是彭琰于2001年在世界银行、国际货币资金组织、高盛、亚发行、法国银行等金融机构及国际律师楼发言的“不良资产处置国际论坛”(NPC INTERNATIONAL FORUM)上,以《资产交易的法律与政策环境》为题的演讲搞 
女士们、先生们: 
保护投资自由化、保护竞争、以及保障投资和竞争能够公平有序的法律与政策环境,对于任何投资者而言,就象万物的生长需要纯净而畅通的空气一样,是至关重要的。 
中国的业界人士一致认为,中国近3万个亿待转让重组的国有资产,其中包括有一半的不良资产,其受让者主要是中国的民营企业和外国投资者。而外国投资者所面临的法律与政策环境上的壁垒和障碍则更多一些。 
任何一个投资者在试图做一项投资之前,首先要分析和研究该地域的法律与政策环境,而后再考察被投资对象的品格,因为被投资对象的品格是随着情景的变迁而可能变化的,在法律框架完整的环境下,保护投资本身的立法精神、法律体系及政策导向是不变的。  
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在鼓励外国直接投资、国际产权交易及跨国购并方面,已建立了完善的法律体系,主要包括:反托拉斯法、收购及兼并准则、跨国购并审查法、证券交易法、公司法、社会保障法、破产法等。这种完善的法律保障框架,将跨国的产权交易及跨国购并的立场、政策及政府审查程序都详尽地体现了出来。以达到确保任何投资者都具有均等的投资机会,享有均等的投资待遇;反对市场垄断、促进公平的竞争;维持透明的市场秩序的目的。  
中国在吸引外国投资的法律制度的建立方面,虽然做出了努力,但仍没有建立起完善的法律体系。在政策上,除WTO框架协议中所承诺的某些产业有一个过渡期外,在国有产权转让的对象上、转让的方式上仍有诸多限制和障碍。因而出现了在国有法人股的拍卖会上,参会的竞买人还不够法定人数的情况。这说明,在国有股权出让重组的产权市场上,供给远大于需求的供需状态是极度不平衡的。因而,我赞成一些中国经济学家的观点,就是为了使国有资产能够真正得到有效的配置,使其使用价值能够得到利用,只能以低于其价值的市场价格出让,这就是“物只有稀才可能贵”的基本经济学原理。 
跨国购并已经成为国际直接投资的主要方式之一。中国政府将调整产业结构及产业升级,国有资产从部分产业中退出和改善国有不良资产状况同跨国购并、跨国的产权交易作为系统的主要研究课题。外经贸部正在研究和制定进入WTO后跨国购并的法律体系;改善外资购并国有企业的法律环境及建立跨国购并的审查制度。 
中国政府和学术界已经意识到,基于跨国公司的雄厚经济实力及全球经营发展战略,对我国国有企业的购并,很容易形成对某些产业部门的垄断。一旦这种垄断达到能够控制市场的程度,就可能形成对合理的市场竞争的压抑,就会降低市场效率,破坏合理的市场结构。这实质上是原有的一股大的国有产权的垄断变更为另一种垄断。因而,在跨国购并的法律体系中,“反垄断法”的研究和制定对我国来讲,应是重要任务。  
跨国界的产权交易,使得中国国有企业须严格按着“公司法”进行改制。这项工作有力地推动了国有资产有效重组的进程。我们正在进行着的科技研究院的产权出让及不规范公司的重组,首先进行公司化改造,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法人治理结构,使这些原来仅懂得搞技术发明的研究院真正进入市场竞争;其次,在每个跨国并购案的政府监管方面,包括外国投资者货币式购并或股权置换或需在境外设立中资子公司,而政府抓紧建立跨国并购及国有资产出让予外方的审查制度是个有力的促进。  
跨国并购和和国有资产出让也推动了民营企业购并国有产权的理论研究及实践。中国的民营企业在国有产权出让及企业购并活动中,是一只不可忽视的巨大力量。一方面,他们具有可运用的数额不菲的资金,以待选择适当的项目;另一方面,他们掌握了很多紧俏的具有绝对竞争力的项目,如石油、柴油的环保节能技术,他们需要庞大的资金,以占领尚未开拓的领域和市场。因而,制定有利于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产权交易和跨国并购的法律及优惠的政策,亦是中国政府迫在眉睫的工作。  
我们这些有幸参与到国有资产处置,跨国并购事业中的专业人士,对国有资产,包括不良资产的出让;对跨国购并的实践操作及最为令人关注的法律政策环境有较深的切身感受。虽然,中国的法律环境有待于改善,有待于进化,但对中国不愧是投资者的乐土这一事实深信不疑。  
 
能够“水晶观鱼”,又何必“雾里看花”? 
对产权交易(私募)融资与发行股票融资两大市场的浅析  
对在中国股票市场上,上市公司做假欺骗广大民众投资者的层出不穷现象,媒体和民众将之比喻为如“雾里看花”。 作为企业,若能够通过以企业真实的市场价值为基础的产权交易市场(私募方式)融资,而广大民众能够通过投资专家管理的基金(基金建立起包括投资产权市场的多种投资组合)获得投资收益,岂不是能够避免变化无常的股票市场所带来的损失?既然产权交易能够使企业和民众达到融资和投资收益的目的,能够“水晶观鱼”,又何必非要选择“雾里看花”? 
一、股票市场的作用及其存在基础 
作为企业,上市发行股票的最直接目的就是融资。基于股票市场是公众市场,因而,上市公司为此一定要付出相应的代价(或对价)。这就是必须严格遵循公众性融资市场的游戏规则,即必须将公司经营中的所有信息真实地、客观、毫无保留地告知本公司的广大投资者。上市公司与广大民众投资者在信息上处于完全对称的状态,是公众性股票市场最基本、最重要的规则,也是股票市场赖以存在的基础。  
在中国,由于资本市场的不发达,因而,股票市场成为企业筹集资金和公众投资的重要渠道和场所,也成为企业和公众感情上依赖和倾注的最重要对象和目标。企业和广大民众之所以如此信任、倾注和依赖股票市场。就在于,作为证券市场重要组成部分的股票市场,理应充分显示证券投资之功能,即能够使投资者获得高于银行储蓄利息的收益,从而满足广大民众积累财富的愿望和需要,这样才能使股票市场逐渐成为机构投资者和民众个人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才能使股票市场具有社会需求的条件;才能使股票市场稳健地存在并发展下去。  
广大民众对股票市场信赖及股票市场能够稳健发展的根基就是法律制度的完善以及执法过程中所呈现出的法律本身所具有的神圣性、权威性及力量性。 
自今年9月份以来,央视、各大媒体及互联网所揭露出的做假上市公司,一个接着一个。这些公司在本应透明、法制、文明而无缝做假的股票市场,尽现“强盗”的蛮横,肆意剥夺广大民众投资者作为股东的法定权利,吮吸股东的血汗。像“银广厦”那样任自己所需编造公司业绩的“山水如画,公司如烟”的上市公司大有人在;像“济南轻骑”、“三九医药”那样 “强取豪夺,掏空上市公司”的虚假画面也仅非几家。 
二、上市公司欺诈行为的法律性质及其社会危害性 
公司在上市时或上市后,若对所披露的信息,有任何虚假的内容,则在法律上均视为故意欺诈行为。这在任何国家的证券交易法中都是严格禁止且处以重罚的。 
美国国会在制定证券法律时明确指出:“证券立法的核心就在于保护那些对市场不太熟知的人免于受非常熟知的人的欺压。”故意隐瞒或出现披露错误,或在应当知道的情况下过于大意或漫不经心,美国“证券法”规定处以5年刑罚的监禁,或5年监禁附加1万美元罚款;美国“证券交易法”规定处以10年监禁,自然人罚款100万美元,机构罚款250万美元。 
股票市场的兴旺与发达,主要依赖于广大投资者对股市的信心。与其他市场一样,只有供需平衡并同步增长时,才能出现交易的繁荣。因而,证券法律体系及其相关配套法律法规是保障股市规范有序运行的基础,其目的就是以此增强广大民众投资者的信任度、兴趣感及回报率。 
三、资本市场中两类模块的对比分析 
法学词典(BLACK LAW DICTIONARY)上“资本”的概念是:用来产生利润和利益的所积累的商品、财产和资产,经常理解为经营中的所有资产。 在经济学上资本被理解为:资本商品即生产工具;已用于投资的货币或从投资中将来可能获得的可预计的未来净收入的价值;总资产的实际价值或货币价值;用于创造财富的货币或财产;公司股份的总和。 
从上述理论的阐述,可以判定:我们通常所说的资本市场实际上是包括了两大市场:一是以股权的载体——股票为流通标的物的股票市场和以资产为流通标的物的资产(企业产权)市场。股票交易市场与资产交易市场相互依存、相互补充、相互作用。这两种不同模式的市场除均具有盘活和流通公司资产及创造增值这一共同点之外,无论在运营模式、操作方法、法律适用、立法目的、还是在交易者的投入与收益上均有本质的区别。 
现就此做如下粗浅的对比分析 
两大交易市场的对比分析 A、股票交易市场 B、资产(产权)交易市场 
1、市场运作的目的不同   A、公司的价值构成是:公司的净资产+可创造的利润+创造利润的潜在能力。上市公司竭尽全力地在后两项上做文章直至做假文章。这为做假和欺诈提供了土壤。  B、公司价值的构成即为净资产。将公司的净资产出让,以使其资产货币化或经置换后获得交易对方的股份,以此获得资产的最佳配置和高效利用。  
2、出让人出让的目的不同  A、股票发行人在股票一级市场发行股票,在二级市场获得增值。   B、出让人卖断资产,获得收益。 
3、受让人受让的目的不同   A、通过买卖股票获得差价收益  B、通过购买资产获得对财产的所有权及其增值。 
4、受让人的群体范畴不同  A、买卖股票的主体以中小散户为主,机构投资者为辅。   B、以机构投资者为言。 
5、法律的立法目的不同  A、证券交易法的立法目的在于保护中小投资者 以机构投资者为主。   B、公司法(待实施的“国有资产法”、“财产法”)的立法目的在于保护以机构投资者为交易主体的投资人。 
6、出让人的性质不同   A、公众公司,具有公司的所有信息须公开化和透明化之特征    B、私募性质,无须公开 
7、买卖标的物的流动性  A、流动性强  B、流动性弱 
8、交易限制性上的不同   A、受地域性和时间性限制   B、不受地域和时间的限制 
9、发行的成本不同  A、发行及交易的成本高  B、挂牌及交易的成本低 
10、运作的路径不同   A、公司改制 → 承销商辅导、包装 → 承 销商包销 → 政府核审 
              → 一级市场发行 → 二级市场交易   B、公司改制→ 资产挂牌 → 资产评估包装 → 全球推介 → 交易 
11、依据的法律不同  A、证券法、证券交易法   B、公司法  
四、世界产权贸易市场的性质及对中国企业提高竞争力的作用  
世界产权贸易市场(WTAMI),以为中外企业提高竞争力,最佳地配置企业资源,使社会资源能有效地利用为宗旨;以经验丰富、业务娴熟的专家队伍为操作系统;以高效率、低成本、严监管为工作作风,向企业提供国际水准的资本市场服务体系。 
中国国有企业面临亏损、倒闭、破产的困境,约有3万个亿的资产需要出让,以解决国有企业职工的生存问题;而民营企业在经历了艰难的创业期后,又面临强大、不可一世的外国企业的无情打压。竞争就是如此非人性的残酷!中国的所有企业如果不逼迫自己尽快与国际接轨,提高竞争力,就意味着被吞并、被吃掉。  
世界产权贸易市场对中国企业的帮助和作用有如下几下方面: 
1、 融资方面 
该市场依靠最大的国际产权交易平台的无形资产、广泛庞大的国际资金上的网络资源、全方位的专家服务体系等绝对优势,能够为中国企业融资、资产(股权、债权)置换、企业兼并收购、企业重组等现代国际投资银行业务及产权交易所业务提供国际水准的系统服务。 
2、 在企业整合、提高竞争力方面的作用 
鉴于中国绝大部分国有企业仍处于股权结构单一的不合理状态,致使企业管理者做假、贪赃枉法或无进取积极性的情况比比皆是。  
本市场通过对企业产权清晰、股权结构多元化的重组,尤其引进了外资股东后,则使企业在学习科学的管理经验及改进自己的不足方面会有很大的升华。这样,在提高了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同时,增强了以后各种再融资的能力。  
3、 避免了股票市场风起云涌的不可控制所带来的损失  
对于任何一个通过扩大资金规模,以提高产品竞争力的实干企业家和中国企业而言,都无能力也无兴趣在股票市场上通过玩弄“泡沫”而达到企业扩张的目的。因而,实实在在做企业,诚诚恳恳找投资,真真切切觅合作,这正是本市场为中国企业及企业家们提供的最高、最大的国际平台。  
在一个能够制造“泡沫”的股票市场中游戏,是要付出一定代价的,这是一把双刃剑,但对绝大多数中国企业家和企业而言,这把剑刺伤自己的可能性则更大些。  
中国的企业家和企业有待于更开放自己的思维;有待于更辩证地认识事物;更有待于改变在一棵不爱自己的树上吊死的惨状。为何不脚踏实地地在“水晶观鱼”的市场奋进,待积累了财力,能够闲情逸致之时,再去“雾里看花”! 
 
网易的致命错误── 篡改标题,文目叛离;大胆侵权,神采奕奕 
我的随笔短文《婚姻的经济学趣谈》是 2003年12月26日,首次在本律师事务所的网站(WWW.HAIYUANLAW.COM )上发表的。  
30 日,《经济学家》网站( WWW.JJXJ.COM.CN )登出。随后,又有些登载过我的多篇文章的网站,陆续又转载。《中国经济导报》于 2004 年 1 月 3 日,也从本所网站转载了这篇短文,并给我寄来了稿费。  
这篇小短文,是我同那位朋友对于经济学、法学以及婚姻学等多个角度进行调侃的背景下,提笔随意写就的。我是站在理性、平静的经济学人的视角写就这篇短文的,因而,略带晦涩。  
昨天,突然发现网易的网站 (//LADY.163.COM/LADY2003/EDITOR/NEW/MANY/040226/040226-146103.HTML) 上转载了我的这篇文章,时间是: 2004 年 3 月 1 日 9 ︰ 43 : 27 ,但给我篡改了标题,叫作了《婚姻的财富因子》!虽然署上了我的名字,但前面加上了“中青在线——青年时讯”,在文的右侧以宽于文字两倍的篇幅摆上了性感的男、女图片。乍一看,我还以为网易的“中青在线” 栏目的记者也叫彭琰呢,细一看,是我的文章!!!  
网易是在美国上市的公众公司,无论在法定要求、资金实力、人员素质的培育,还是在作为传媒的职业道德上,都不能犯“随意篡改作者文题”的“致命错误”。作为媒体网络人,不指望有多么博学多才,但至少也要谦虚谨慎。  
撇开《著作权法》中第 28 条的“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权”的明确法律规定,只谈文字的巨差,网易的无才和无知就暴露无疑了。难道网易的全体人员竟没有一个人能看得出我的标题与篡改标题之天壌之别吗?  
我的这篇《婚姻的经济学趣谈》,并非是谈爱情和婚姻的,而是属于“通俗经济学”的范畴。“财富”不等于“经济学”!我的文章也不是立意于“婚姻如何创造财富”的!  
其实,“经济学”是一门忧郁的科学,而不是赚钱的科学。虽然,经济学研究的逻辑、分析和目标以创造财富的多寡为轨迹,但这仅仅是经济学内涵的一部分。  
网易将文题篡改为《婚姻的财富因子》后,这篇文章就成了“婚姻是创造财富的因子”之意了(至少表面上看是这样)。这与我的文章宗旨简直是“风马牛不相及”,而且,将我的文章低俗化、无知化了,纯粹变了味!!!  
对网易的这种错误,我的感觉唯有可怜和可悲。可怜的是,堂堂在国际资本市场上融资的公司,竟有如此的文化水平;竟有如此不负责任的惯性;也竟有如此的胆量从律师楼的网站上转载文章还能篡改!可悲的是,代表新经济、代表现代文化和文明、代表生命力和奋斗力的年青团队,竟没有“知识比财富令人羡慕”的认识;不晓得“唯一的善是知识,唯一的恶是无知”的真理。  
有如此好的学习条件的媒体人,竟能如此行为,那么,落后农村的年青人,又该如何?难道,这种媒体,将国人引导向“凡事仅看钱”而无所它求,就完成了媒体的责任了吗?  
网易所犯的错误是致命的,无论如何,最基本的职业素养和职业操守是绝对不能违反的。它是取信于人的根和本。  
我的这篇文章,本以为写出来,是使人深思、沉思的,最起码也是自我的确证。我的这种思考排斥了商人般的、急功近利式的,而是带有忧郁的色彩,宁静如镜的心情和大智若愚的哲理思维的旁观者的俯瞰。  
网易的篡改,破坏了我上述的主旨和我的惯性;破坏了我从孩童时就炼就的超然、不同和刚毅的性格表现;也破坏了我的晦涩、逻辑、厚重的文风。从这一点上说,网易的行为,是不能原谅的。然而,网易至今装聋作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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