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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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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论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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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常用劳动法数据安阳市常用劳动法数据 一 最低工资标准(依据《安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安阳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安阳市区最低工资标准为40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为6元/小时 安阳县、林州市、汤阴县、内黄县、滑县最低工资标准为32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为5元/小时。 二 标准工时和加班工作时限(依据《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 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一般不超过1小时,最长每日不超过3小时,每月不超过36小时。 三 试用期时间 合同期限 试用期限 不 满 6 个 月 不 设 试 用 期 6 个月 ~ 1 年 最长不超过1个月 1 年 ~ 3 年 最长不超过3个月 3 年以 上 最长不超过6个月 四 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标准 延长工作时间支付不低于标准工资或者计件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标准工资或者计件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工作,支付不低于标准工资或者计件工资的300的加班工资。 五 标准工时制度 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按此计算:平均月工作日20.92天,折合月工时数167.4小时,每年工作日为251天,折合年工时数2008小时 六 2005年度社会(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 2005年安阳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119元,安阳县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944元 七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受伤停工医疗期及工资(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伤医疗期规定》和《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工资: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八 由于劳动者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扣减工资限额(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扣减工资数额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并且扣减后工资数额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九 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和额外经济补偿金 1)经济补偿金:按职工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计算,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其中,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以及因职工不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不超过12个月工资。 2)额外经济补偿金:企业拒不支付上述经济补偿金的,另支付相当于上述费用的50的额外补偿金。 3)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十 女职工产假期和人工流产假期 产假假期为90天,其中产前15天。符合晚育年龄的夫妻,女方可享受产假一百二十天(含法定产假九十天),男方可享受护理假十五天。难产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怀孕三个月以内流产的,根据医疗单位证明,给予20—30天的产假;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流产的,产假42天,七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90天。 十一 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 市直企业参保职工缴费基数最低为671元,最高为3357元;各县(市)、区企业参保职工缴费基数最低为566元,最高为2832元;全市范围内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统一按1119元作为缴费基数,按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0的缴费费率缴费。 十二 工伤待遇((依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 一次性伤残补助:一至十级伤残分别为24、22、20、18、16、14、12、10、8、6个月本人平均工资。 伤残津贴:一至四级伤残分别为统筹地区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90858075。五至六级如用人单位不安排工作,津贴为7060。七至十级无津贴。 一次性医疗补助:一至四级无,五至十级分别为16、14、12、10、8、6个月统筹地职工平均工资。五、六级如保留劳动关系则无补助。 一次性就业补助:一至四级无,五至十级分别为56、46、36、26、16、6个月统筹地职工平均工资。五、六级如保留劳动关系则无补助。 因工死亡待遇: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统筹地区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54个月统筹地区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供养无劳动能力亲属抚恤金为配偶40死亡职工平均工资,其他亲属30,总额不超职工本人工资。 其他费用(略) 十三 申请劳动争议处理时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时限: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 2)不服劳动仲裁裁决向法院起诉时限: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 十四 申报工伤事故时限(依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 1)单位申报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用人单位应在24小时内通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社保经办机构;并在30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工伤认定申请。 2)个人申报 用人单位未按前项申报的,在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职工及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劳动能力鉴定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应在职工医疗终结期满后30日内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 十五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 一次性赔偿包括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一次性赔偿金按以下标准支付: 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2倍,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倍。 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造成死亡的,按赔偿基数的1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 (赔偿基数,是指单位所在地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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