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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日报-海河之声-第11版-2005.7.15 背景颜色: 如何办理与军人的离婚手续 胡然 针对读者来信中提出的一些法律问题,本报邀请击水律师事务所刘军律师,为读者答疑解惑。 问:我的丈夫是现役军人。他在结婚前出了一次交通事故,留下了终身残疾,不能够进行正常的夫妻生活,但结婚时他并没有告诉我这个情况。婚后我在帮丈夫洗衣服时无意间发现了病历,知道了丈夫患病的秘密。现在我和丈夫因为生活琐事经常争吵,觉得实在无法共同生活,所以我想离婚。我想问如果离婚的话该怎么办理离婚手续? 刘军律师解答:由于您的丈夫是现役军人,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须得军人的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我国的婚姻法律制度对现役军人的婚姻是予以特殊保护的。现役军人,是指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的,具有军籍和军衔的军官、士兵。现役军人还有两种:一是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警官、警士长、专业警士、警士;二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的文职干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主要有以下情形: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您的丈夫在婚前隐瞒了其因交通事故留下终身残疾的性功能问题,不能进行正常的夫妻生活,已无法共同生活,符合上列第四项的情形,您可以在您的户籍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之诉。 法律咨询热线:13752553651 时间:早8点半至晚10点 地址:河北区中山北路42号河北饭店4层南开区南门外大街律师大厦14层 整理本报记者胡然 ::有话要说:: 天津日报报业集团查询 电话:022-28201114,网站联系电话022-28201211 天津日报社版权所有 彩礼钱该不该返还 天津日报-海河之声-第11版-2005.10.14 背景颜色: 彩礼钱该不该返还 胡然 针对读者来信中提出的一些法律问题,本报邀请击水律师事务所潘强、刘军律师,为读者答疑解惑。 高先生问:2005年7月,我与现在的妻子订婚,当时,女方提出要3万元彩礼钱,虽然当时我家里比较困难,但出于对女方的爱慕,我一家向亲戚借钱凑足了彩礼钱,于8月正式办理了结婚手续。但不久我发现女方有一些自己无法容忍的嗜好,并且双方的性格差异极大。为此,我提出离婚。我们对3万元彩礼钱意见分歧较大。现在,我生活困难,而我们在一起生活时间极短,所以,我认为彩礼钱应当返还,而我妻子认为那是我自愿给的,不应当返还。请问:这笔钱到底该不该还给我呢? 刘军律师解答:这笔彩礼钱应当返还。男方根据传统的风俗习惯,按女方提出的要求,通过借钱凑齐3万元彩礼钱给了女方,说明男方家里是比较困难的。从表面上看,女方并没有逼迫男方给彩礼钱,是男方自愿给的。但分析发现:第一,钱是在女方要求下给付的,而不是男方主动给的;第二,男方之所以给钱是为了顺利结婚。如果男方不给彩礼钱,势必会影响结婚,显然这笔钱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赠予。这种婚前给付彩礼的习俗,往往是男方结婚的条件,不符合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观。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钱,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高先生反映的问题,符合该解释第10条第3项的规定。 法律咨询热线:13752553651 时间:早8点半至晚10点 地址:河北区中山北路42号河北饭店4层南开区南门外大街律师大厦14层 整理本报记者胡然 天津日报-海河之声-第11版-2005.12.9 背景颜色: 法律咨询台 针对读者来信中提出的一些法律问题,本报邀请击水律师事务所刘军律师,为读者答疑解惑。 张先生问:我在一家外国独资企业工作,这里的工作环境相比于我国的企业更显苛刻,而且很多地方让人觉得是违法违规的做法,因此我迫切想知道,像这样的外资企业什么情况下属于违法违规,对此又该如何处理? 刘军律师解答:我国劳动部、对外贸易经济部联合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有如下规定:1、企业或者职工一方违反劳动合同,侵害对方利益,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企业违反本规定招聘职工的,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对企业可以按被招聘者月平均工资的5至10倍罚款,并责令其退回招聘的职工。3、企业职工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勒令其限期纠正,企业除按最低工资标准补齐外,还应按实发工资与最低工资标准差额的20%至100%发给职工赔偿金。拒发实发工资与最低工资标准差额及赔偿金的,对企业处以实发工资与最低工资标准差额及赔偿金1至3倍的罚款。随意加班加点的,应立即改正,不改正的,按超规定总工时数每人当月实得工资的时、日平均数的5倍处以罚款。4、企业不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的,应按照劳动行政部门规定的期限补办;不按期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应当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金额2%的滞纳金。5、企业违反劳动安全卫生规定的,应令其限期改正或停业整顿,并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6、阻挠或拒绝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劳动监察的,处以月经营及销售收入1%以下的罚款。如果张先生认为该企业在劳动管理方面的做法,违反了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可以依法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反映,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以提起诉讼。 法律咨询热线: 13752553651 时间:早8点半至晚10点 地址: 河北区中山北路42号河北饭店4层南开区南门外大街律师大厦14层 整理本报记者胡然 网址: ://WWW.TIANJINDAILY.COM.CN/DOCROOT/200512/09/RB02/09111310.HTM 天津日报-海河之声-第11版-2006.1.6 背景颜色: 如何解除收养关系? 针对读者来信中提出的一些法律问题,本报邀请击水律师事务所刘军律师,为读者答疑解惑。 文女士询问:我姐姐3年前将一两岁女孩送与他人收养,双方办理了相关手续。近日因得知其养父母对女儿不好,所以她想要回女儿自己抚养。请问该问题如何解决? 刘军律师解答:文女士的询问是关于收养关系的问题。当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被损害,该子女的生父母即送养人要想解除收养的子女与收养人的收养关系由自己抚养,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解除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26条的规定,未成年子女的收养关系在以下情况可以解除:(1)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2)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需要说明的是,送养人与收养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达成书面协议,收养关系是经民政部门依法登记成立,双方应到民政部门依法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法律咨询热线: 13752553651 时间:早8点半至晚10点 地址:河北区中山北路42号河北饭店4层 南开区南门外大街律师大厦14层 整理本报记者胡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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