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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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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论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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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平等的话题 香港凤凰卫视台制作播放的《寻找远去的家园》通过实地对内地古村落民居现存状况的考查,从保护民族文化遗产的角度,表达了对我国古民居及相伴而生的“家园文化”正加速消亡的忧患,应该说是一档警醒人们的大制作,好节目。但该片在对待保护古民居与改善保护地村民居住条件关系问题上缺乏客观公正的考量,对村民们改善居住条件的要求表现出的漠视态度令人如鲠在喉不吐不快。 针对村民拆旧房盖新房的做法,片中有一场景——主持人问一村民“是住新房好,还是住旧房好啊?”,村民不加思索地答到“当然是住新房好”,不知别人的感觉如何,我则是怎么看怎么象一位居高临下的老师在向一位学生问话。这一问一答引发了节目特邀嘉宾一番有关保护古民居,发展旅游业,有利提高村民收入的高谈阔论,言语中多有视村民目光短视、认识浅薄的流露。观此我脑子里一下冒出那句“站着说话不腰痛”的俗语。你无视村民们生存条件的恶劣已失当,你进而责难村民们改善居住条件的要求则近似“霸道”了。保护古民居,发展旅游业,当然有利村民收入的提高。可村民们收入提高后不是更有改善生活包括改善居住条件的要求吗?可见村民们的要求本身并无错,问题在于该不该拆旧房。若不让村民们拆旧房,作为生活在都市,尽享现代物质文明给其生活带来诸多舒适、便利的一方,理应设身处地地为这些处于较差居住条件下的村民想一想,寻求一个能使“保护”与“改善”并行不悖的方法。否则,你有何权利无视保护地民众的权益,让其固守一方供你偶尔兴致,调济生活的观光之地?你又有何道理仅站在“保护”的角度,对村民的正当要求予以责难呢?保护民族文化遗产是对的,改善保护地民众的生存条件更无错。可在现实生活中更多听到的、肯定的是前者的声音,而难得反映又多加责难的是后者的呼声。这正是话语权失衡造成的意愿反映的不平等。这种意愿反映的不平等往往是事与愿违,使我们想办的许多好事难以办成。生活中这样事例实为不少。 关于平等还有一个误识的问题。一次座谈会上,一位与会的女士在发言中将各级领导的选拔、各级人代会、党代会代表的选举,为女性留有一定的名额作为妇女地位的提高、男女平等的事例大加赞赏。作为个体的认识,原本无需计较,可问题是采访会议的媒体竟以肯定的态度,对此予以报导宣扬,这就不能不让人说上两句。社会的某一群体如果需要获得某种照顾,才能求得某种社会地位,那么由此反映出的决不是这一群体在社会上已取得了平等,而恰恰是仍处于不平等的地位。作为这一群体中的一员,对此持有赞赏的态度,那么反映出的也决不是其具有求平等的意识,而恰恰是对平等存有误识。把这种原本基于不平等而给予的照顾视作平等,不能不让人感到遗憾,而作为本应宣扬先进意识的媒体,竟对这种落后的意识持肯定态度,更让人感到悲哀。 由此又联想到某些媒体对“心连心艺术团”到老、少、边地区开展广场式的演出活动的过分褒扬。这里且不谈这些地区民众文化生活的贫乏是基础性的,“甘雨”过后,仍是“饥渴”,靠这种一两次“会餐”式的演出活动究竟能对这些地区的文化生活带来什么变化?也不谈在这种有组织的万众聚集的场合下,究竟能给观看演出的群众带来多少艺术上的享受?更无需指出这种兴师动众、颇费财力的演出活动,实际效果无非是通过已深入到千家万户的电视媒体让演员、当地的官员和组织者在全国电视观众前“露了脸”、“亮了象”、“扬了名”,带给现场观看者的最多是满足了一时的好奇心。我们仅就组织者们通过媒体将这种活动誉为“送温暖”和“不亚于群众文化生活的第二次解放运动”而言,那么这种“心连心”活动所追求的艺术家于群众同乐的场面反映出的平等,决不可能是真实的。因为当组织者自觉不自觉地将自身置于“送温暖者”和“解放者”的地位时,就已经显示出了其“居高临下”和“恩赐”于群众的意识。基于这种意识“造势”出的只能是虚幻的平等。 话语权失衡怂恿了霸道,对平等的误识宣扬了愚昧,而制造虚幻的平等,则难免愚民。“小康”社会的标准决不仅是物质的丰裕,理所当然地应包括社会意识的进步,我们的媒体到了该反思一下在宣传先进的文化、先进的意识方面究竟做得如何的时候了。 其他文章: 1、走向新世纪的辉煌 ——为我国律师制度恢复重建二十年作(《中国律师》1999/第1期) 2、对如何保障有需求的普通百姓能请得到、请得起、信得过律师的思考(获第四届中国律师论坛优秀论文奖) 3、论律师独立于当事人(《安徽大学学报》2001/第2期) 4、析律师职权的立法缺陷(1997年安徽省律师实务经验交代会) 5、律师事务所走规模化建设之路若干问题的思考(《中国律师》2000/第1期) 6、论律师独享的诉讼权利不能取消(发表于《安徽律师》1995/第2期) 7、对律师以被告人隐瞒事实为由拒绝辩护的质疑(《安徽大学学报》1997/第2期、《全国高校社会科学学报文摘》1997/第5期) 8、对一起离婚诉讼案所涉法律问题的思考 ——兼论无过错方离婚当事人权益的保护(《安徽大学学报》2002年第三期) 9、析受犯罪行为侵害的法人具有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当代司法》1997/第2期) 10、走出认识的误区 ——对“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入宪之论的质疑(2003年安徽省律师实务经验交流会) 11、民诉法施行后律师应注意的几个问题(《安徽律师》1989/第5期) 12、论保证责任的范围、方式和承担(《安徽律师》1994/第5期) 13、为“三资”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几点作法、体会,及深化服务的思考(安徽省1991年涉外法律实务研讨会) 14、论《教师法》对教师权益的确认和保障(《中国教工》1994/第2期) 15、楼面屋层的维修费应由谁承担(《江淮》2004/第6期) 16、他们败诉因哪般? ——以案说法析“表见代理”(《江淮》2004/第8期) 17、罪与非罪细考量 ——谈谈受贿罪的犯罪构成(《江淮》2005/第1期) 18、这一行政行为错在何处? ——对一起行政诉讼案的法理分析(《安徽法制报》1992年4月4日) 19、怎样区别企业的管理费和承包费(《安徽法制导刊》1992/第4期) 20、邻里关系与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合肥市人民广播电台专题节目发言稿) 21、关于知识产权你知道吗?(《合肥高新技术产业报》十九期) 22、如何选择经济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合肥高新技术产业报》二十一期) 23、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发表于《合肥高新技术产业报》1二十二期) 24、一部闪耀人权保障思想光芒的法典 ——新《刑事诉讼法》简介/ 发表于(《合肥高新技术产业报》三十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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