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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是2001年修订婚姻法施行后,最高法在2001年、2003年之后作出的第三次司法解释。此次解释共19条,公布后热议不断至今。 尤其是关于“婚前贷款买房、‘啃老房产’归个人”的规定,让“失落的丈母娘”顿成网络热词,甚至有网友质疑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不偏向弱者”。 事实上,司法解释应毫无疑问地选择理性,以对解决实际纠纷起到有效的指导作用。司法解释也决非治愈婚姻家庭纠纷的药方,回归真爱才是真谛。而就在媒体和网友纷纷解读的当下,一些所谓“解读”有片面成分,甚至误读现象。因此,本报邀请了来自上海法院、高校以及曾经参与《婚姻法解释(三)》草案全国意见征询的律师,权威回应。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解读 焦点一:“房子” 一个客观现象是,“房子”成为近年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焦点。本次司法解释中,直接涉及房产的就有第七条、第十条,这些纠纷该如何处理? 【条款】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条款】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金牌状王婚姻家庭律师团队,汇集了众多婚姻法高素质人才,专业办理各种婚姻协议见证,离婚诉讼,财产分割诉讼、监护权、抚养权争取诉讼等全方位婚姻法律事务 欢迎咨询:136+3136+5644(梁律师) :183+8479+509 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地址: (总部)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号新裕大厦13层A座【农林下路与东风东路交汇处,同广东发展银行相邻,王府井百货对面,广东省教育厅斜对面】【公交站:羊城晚报,农林下路,犀牛路口,广东工大,东山总站。】【地铁站:5、6号线区庄站B2出口,1、6号线东山口C出口】 (分部) 佛山禅城区祖庙路33号百花广场21楼2119室【公交站:祖庙站,祖庙路站,百花广场站,建新路站,体育馆站,科学馆站】【地铁站:祖庙A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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