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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全攻略 经济补偿金、赔偿金一直是劳动关系管理中一个比较敏感的话题,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以及支付标准都是企业HR 在处理劳动关系中需要注意的问题。依据于2008年1 月1 日正式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的情形如下: 一、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1、劳动者因下列原因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 这类经济补偿金是因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导致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包括: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 (2)用人单位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 (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费;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用人单位采用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的方法,使劳动者违背真实意思表示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 (6)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或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 (7)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意向,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意向,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则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3、用人单位因“无过失”性原因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者出现或存在下列“无过失”性原因,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1)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4、用人单位因经营原因裁减员工,应向被裁员工支付经济补偿。 具备下列裁员情形,企业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裁员时企业需要向被裁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要裁减人员; (4)其他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5、出现劳动合同终止情形,用人单位应按法律法规确定是否支付经济补偿。 因下列原因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此类经济补偿金是《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的新类型经济补偿金。跨《劳动合同法》实施日(2008 年1 月1 日)存在的劳动合同终止时,经济补偿金自2008 年1 月1 日起算,2008 年1 月1 日前的工作期限按照当时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1)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维持或提高劳动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的情形除外; (2)用人单位依法破产; (3)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6、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可以协商确定竞业限制期间的经济补偿金。 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补偿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后支付,补偿标准双方协商确定。 7、《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增加的经济补偿规定。 (1)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二、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1)劳动者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可以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3)劳动者因个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 (4)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 (5)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通过书面协议的方式明确放弃经济补偿; (6)劳动者开始享受养老保险; (7)劳动者死亡或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导致劳动合同终止; (8)未被法律法规列为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其他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 三、经济补偿金计算公式: 经济补偿金总额= 本单位工作年限× 工资基数 工作年限: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工资基数: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工资的范围是指用人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且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 年。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提前30 日通知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单位需要支付的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 工作年限× 工资基数+ 医疗补助费。 四、用人单位需要支付双倍工资的情形: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 个月不满1 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 倍的工资; 2、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 倍的工资。 计算公式:双倍支付工资= 月工资× 月数×2注:月工资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 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工资的范围是指用人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月数: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 个月不满1 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月数。 超过一年没有订立劳动合同,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按12 个月给劳动者双倍支付工资。 五、需要双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以下劳动合同的,应当按2倍支付赔偿金: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劳动者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 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 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计算公式:双倍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 工资基数)×2 注:工作年限:是指工作时间满一年。按1 年的补偿(6 个月<工作年限< 1 年);按半年补偿(6 个月>工作年限)。 工资基数: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 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工资的范围是指用人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 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 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 年。 六、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的情形: 1、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2、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4、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计算公式:加付赔偿金= 应付金额×(1+ 加负比例) 注:加付赔偿金成立条件是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应付金额,用人单位逾期未支付。 应付金额:应当支付的劳动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而应当支付的差额。加付比例:50—100 七、用人单位违反试用期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情形: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赔偿金= 试用期满后的月工资× 超过的违法试用期月数 注:虽然约定试用期违法,但是未实际履行的,不给予赔偿。支付的赔偿金不能替代正常的劳动报酬,用人单位除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以外还要向劳动者支付试用期工资和期满后月工资的差额。 八、《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 经济补偿金= 工作年限× 工资基数 1、工作年限: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按一个月的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2、工资基数: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为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3、按法定情形实行年限封顶 根据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及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九、《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后经济补偿金的分段计算《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后在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上区别很大,《劳动合同法》施行前根据法定情形实行十二年封顶,施行后根据劳动者月平均工资实行经济补偿金年限和基数双封顶制度。然而实践中,大量存在《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却是在《劳动合同法》 施行后。针对这种情况,《劳动合同法》第96 条第3 款规定,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时实行分段计算:2008 年1 月1日存续的劳动合同自2008 年1 月1 日计发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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