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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华尔达文化用品有限公司、北京华盛枫林科贸有限公司、北京凯特伦教具有限公司诉丰台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招投标行政诉讼案2006年3月23日开庭 
 
北京华尔达文化用品有限公司、北京华盛枫林科贸有限公司、北京凯特伦教具有限公司不服北京市丰台区财政局对招投标投诉的处理决定,委托姜杰律师提起行政诉讼。此前曾有包括上述委托人的五家公司参加招投标质疑,四家公司投诉。这一案件的进展将陆续在本站登载。 
 
 
 
姜杰律师代理的崇文区幸福家园7号楼业主王小姐诉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拆除阳台广告恢复原状一案,日前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王小姐购买了位于崇文区的幸福家园7号楼二层的一间房屋,在正式入住前,房地产公司为了促进销售,在未征得王小姐同意的情况下,在王小姐所在的二楼阳台上作了销售广告。王小姐与房地产公司经多次协商未果,房地产公司认为楼宇外墙按照国家有关测绘规定和合同约定应归开发商使用。王小姐找到律师要求进行确权诉讼,代理律师认为阳台的所有权无论里面和外面理应属于王小姐,开发商无权擅自使用。律师代理王小姐起诉到法院后,开发商以上述理由答辩,并以自己的广告得到市政管委批准,不属于侵权。原告律师认为:1、市政管委批准,并不能成为其侵权合法化的理由,广告审批权是行政管理权,而在原告阳台上作广告是否许可,是原告行使私有财产所有权。2、合同中“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外墙面使用权 出卖人管理 ”的约定亦不能成为被告的抗辩理由,“管理”不等于“使用”,更不等于“所有”,“外墙”也不等于“阳台”。在诉讼过程中,被告自行拆除了广告灯箱,并恢复了原状。最后法院审理认定“被告在诉讼期间将广告牌自行拆除,并将外墙进行了恢复,故法院不再处理。 
由被告承担了诉讼费。2005/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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