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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信息
 
服务方式
1、在接受聘请后三日内建立法律档案;  
2、每月助理律师应到顾问单位走访一次,并将走访情况及时反馈给首席律师;  
3、对于聘方提出的口头法律问题应及时解答,对于正在策划中的项目提供法律意见书或可 
行性报告。需研究决定的应在提出后三个工作日内答复,对于需要向聘方提供书面法律意见的,应在提出后2—5个工作日呈至聘方。  
4、在服务的时效性上:  
(1)一般咨询,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聘方单位可得到随时的服务;  
(2)重大事项,如需首席律师到场开展工作时须提前12小时通知;  
(3)特别重大事项,如重大谈判,重要合同起草,须提前24小时通知。  
5、向聘方提供法律培训,培训主题、时间、对象由聘方与律师共同商定。  
6、代理诉讼、仲裁应当及时与委托人保持联系,及时向法院提交各种法律文书和证据,及时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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