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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信息
 
服务方式
按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本所规定如下: 
  一、计件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 
  (一)办理刑事案件: 
  1.在侦查阶段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最高不超过2000元/件; 
  2.审查起诉阶段:最高不超过4000元/件; 
  3.一审阶段:最高不超过8000元/件。 
  担任被害人代理人的,按照办理刑事案件的标准执行。 
  (二)代理民事(经济)诉讼和仲裁案件: 
  1. 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 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 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按照诉讼标的比例计费: 
  100,000元以下部分收费比例2%,收费不足1000元的,可以按1000元/件收取; 
  100,001至1,000,000元部分收费比例1.5; 
  1,000,001至5,000,000元部分收费比例1; 
  5,000,001至10,000,000元部分收费比例0.75; 
  10,000,001至50,000,000元部分收费比例0.5; 
  50,000,001以上部分收费比例0.25。 
  3.案件同时涉及财产和非财产关系的,按照较高者计算。 
  4. 反诉案件,按本诉和反诉诉讼标的的较高者计算. 
  (三) 代理行政诉讼或劳动仲裁、诉讼案件: 
  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参照代理民事诉讼案件涉及财产的标准收取。 
  案件同时涉及财产和非财产关系的,按照较高者计算。 
  代理行政复议案件,按行政诉讼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四)上述各项收费标准,除另有指明外,指诉讼案件一审或仲裁案件的收费标准。未办理一审而办理二  审的,按一审标准收取;曾办理一审又办理二审的,按一审标准减半收取。涉及仲裁的案件,曾经代理仲 裁的,诉讼一、二审阶段按仲裁阶段收费标准减半收取。执行案件,参照二审的收费标准收取。 
  二、计时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 
  计时收费最高不得超过3000元/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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