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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兆辰(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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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信息

兆辰代表队挺进“光大杯”足球赛四强 2004年11月21日下午,第六届“光大杯”足球赛八进四赛程在上海静安区工人体育场举行,兆辰代表队经过激烈拼搏,最终赢得比赛,昂首挺进四强。 

应邀拜访日本福冈银行驻上海代表处 2004年9月24日,上海兆辰律师事务所主要合伙人、律师刘阳、倪民、叶森及贾晓海一行应邀拜访日本福冈银行驻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 渡边 贵幸 对本所律师的来访给予热情的接待。
其间,双方就日本银行在中国开展金融业务以及日本企业在中国投资的相关法律问题交换了意见,本所律师从专业的角度对日本银行方的代表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详尽地解答。
参加此次探讨和交流的还有日本广岛银行驻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 佐佐木 浩 、日本亲和银行驻上海事务所首席代表 北 威一郎 。

 
服务方式
 
有关外商投资的业务介绍 
 
 
N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与运作方面的业务 
 
Ø 向拟成立外资企业的委托人提供咨询,进行前景预期,分析外资企业设立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法律障碍; 
Ø 对合营他方进行律师尽职调查; 
Ø 参与制作外商独资企业可行性研究报告;参加与合营他方共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Ø 代表委托方参加与合营他方的谈判; 
Ø 参加起草、制定合营企业协议、合同; 
Ø 草拟、制定外资企业章程;制定组织机构议事规则; 
Ø 制作外资企业设立申请所需文件,并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 
Ø 外资企业设立后进行相关手续的办理,包括用地手续办理、税务登记、财务登记、海关登记、劳动登记等; 
Ø 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为外资企业进行税务筹划; 
Ø 参加对外资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例1:在实践中,有很多企业的投资者对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两者之间的关系不是很清楚,在企业登记时将二者数额等同填写。根据中国现行的相关法律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在运营过程中,可以在其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差额内对外借款,该差额也通常成为外商投资企业在国内外市场进行融资的额度限制。因此,如果将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等额填报,实际上等于为日后企业扩大经营发展设置了一定的障碍。 
 
例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23条规定,“合营一方如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经审批机构批准。合营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出资额的条件,不得比向合营他方转让的条件优惠。违反上述规定的,其转让无效。”由于该规定存在诸如合营他方不同意转让时如何处理不明确等问题,故造成实践中出现了不少矛盾。《公司法》中虽然相关规定较为完善,但在实际操作中遇到的问题还是不少,因此,为保证转让方顺利转让其在合营企业中的出资,也为了保证合营他方的优先购买权,可以采取在订立合同或者章程时作出如下约定:(1)明确出资转让时转让价格的确定方式,如以某个基准日的评估价格为准等;(2)限制合营他方或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限;同意转让出资的股东必须在合理期限内协助转让方出具有关同意转让的法律文件等。 
 
N 外资并购方面的业务 
 
Ø 对被收购对象及/或交易对方进行尽职调查;向客户出具尽职调查报告;  
Ø 对收购项目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障碍进行分析并提出法律意见; 
Ø 代表客户的利益,参与交易价格确定和设计交易方案; 
Ø 代表客户的利益,参加有关交易的磋商和谈判; 
Ø 起草、修改、审查、制作资产收购过程中所需的法律文件。 
Ø 根据情况和客户提出的要求,及时提供必要的法律咨询意见并处理相关的法律问题。 
 
例1:外国投资者收购境内目标企业,一般受《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对于外国投资者来说,能否规避相关的规定呢?律师认为,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的有关条款来看,很难说其适用范围包含了已经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通过购买境内企业资产的方式并购境内企业,也就是说外国投资者通过其境内已经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资产并购境内企业不受《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的规制。外国投资者可以首先给已经在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或者贷款,使其有足够的资金购买境内目标企业的资产。然后由该外商投资企业与目标企业签订资产买卖协议,购买目标企业的资产。此后,将购进的资产直接作为该外商投资企业的一部分,或者将购进的资产设立为分公司。 
 
例2:在对目标企业收购之前,一般都要对其进行债务方面的调查,此也是律师尽职调查的一个重要内容,但是,鉴于现实情况的复杂性,不排除目标公司对其债务的隐瞒。为规避相关法律风险,律师认为,在以收购股权的方式进行收购时,应当就出卖方的隐性债务作出约定。实践中,外国投资者在与股权出让人签订合同的同时约定:目标企业的债务以明示为限,超过明示范围的债务由出让股权的的股东负责清偿。虽然这种约定只在股权交易的双方之间生效,并不能对抗债权人,但对投资方仍然具有积极作用。律师认为在转让合同中明确约定目标公司在清偿后可以在一定份额内要求出让股权的股东予以补偿等类似条款,对于日后迅速解决纠纷还是必要的。但律师建议,为避免此类债务陷阱,尤其是在目标企业账目混乱不清,负担纷繁芜杂的情况下,可以采取资产收购的方式完成收购,此不失为投资者一个良好的选择。 
 
N 股票发行及上市方面的业务: 
 
Ø 参与公司重组方案的制定、协助起草公司股票公开发行及上市方案; 
Ø 草拟、修改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及董事会决议; 
Ø 参与制定公司机构议事规则、财务会计管理和控制制度、关联交易决策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 
Ø 与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就重大法律问题进行磋商; 
Ø 对企业的主体资格、资产、业务、人员等各方面进行法律尽职调查,审查与公司股票发行及上市有关的法律文件;并就尽职调查发现的问题出具报告或者提出解决的意见或者建议; 
Ø 出具公司发行股票和上市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Ø 参与讨论、制作招股说明书; 
Ø 配合其他中介机构的工作; 
Ø 参加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的其他相关法律业务。 
 
例:律师在对拟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进行前期尽职调查后,会发现一些存在的问题,并根据相关法律对这些障碍进行解决。如在实践中遇到的“干股”问题:我国《公司法》实行注册资本或实收资本制度,要求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应一律实际缴纳其出资。对于股东未实际出资但持有股权的情况,一般俗称“干股”。(由于外商投资企业根据法律规定和审批机关的批准可以分期缴纳出资,因此这种情况是比较常见的。)此时,律师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向发起人提出解决方案,如由该股东缴付出资,或者可以让部分股东代替其他股东缴付出资,并出具相应的文件作为代他人出资的法律依据。 
在实际操作中,由于一些企业不太了解或出于商业目的的考虑,将商誉作为资产投入公司。但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是不承认商誉可以作为资产出资的,因此对于这种情况,律师会依法向委托人提出,要求原出资单位将其商誉投资收回,按照实际应出资的金额补足出资。 
由于拟发行股票的公司往往经过多次演变,在其间可能有些手续不全,此时,律师可以具体分析其手续不全的原因,是因为遗漏、不足而产生,还是存在实际的法律障碍。如果是遗漏且可以依法补足,则可以建议公司补足该手续;如果该手续已经无法弥补,并且有其他足够的辅助证据证明该法律事实的存在,该手续的缺陷亦不会对企业的改制以及将来的发行上市造成实质性不利影响,则可以根据其他相关证据认可该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并在将来以后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如实披露,并为客户分析其法律后果和影响;如果该手续对发行上市必不可少,则为客户说明情况,让客户有所准备。 
 
N 商标与专利代理方面的业务 
L 商标代理业务 
Ø 帮助客户确定商标注册申请人,确定商标注册的具体商品及其所属类别和群组,帮助客户确定商标; 
Ø 根据客户的需要,申请分案申请和扩大注册; 
Ø 准备、制作、递交商标申请书件; 
Ø 代理商标续展申请、商标变更申请及商标转让(包括商标协议转让中的转让合同的制定); 
Ø 参与确定商标使用许可的方案,制定商标使用许可协议; 
Ø 商标驳回复审代理、商标异议代理及商标争议代理。 
 
例:在商标代理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是,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尤其是多元化经营的发展,企业的产品或服务项目迅速扩大。这时企业会发现原来注册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范围太小,商品或服务的类别太少。此时,企业在欲进行扩大注册时常会发现,已有他人在该其他产品或服务项目上注册,对此,企业只能出高价来购买他人的商标权了。但也会遇到他人不卖的情况。因此,在进行商标注册时,律师可以替企业预见这些问题,在企业财力允许的情况下,建议企业在将来可能扩展到的行业进行注册,最好是全类别、全方位注册。 
 
L 专利代理部分 
Ø 接受客户的咨询,提出有关专利申请的建议,拟定专利申请策略; 
Ø 代写专利申请文件,办理专利申请;(包括制作专利请求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说明书摘要、外观设计请求书、外观设计图等,并向专利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Ø 根据专利主管机关的要求对申请文件作出修改或者作相关陈述; 
Ø 答复专利主管机关审查意见通知书,并进行反驳和陈述; 
Ø 对驳回专利申请的决定确定请求复审的理由,撰写请求书,参加审理; 
Ø 在无效宣告程序中代理客户参与处理;代理客户进行行政复议; 
Ø 办理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转让的有关事务; 
Ø 专利许可方案的确定、专利许可协议的制定; 
Ø 接受客户的聘请担任专利顾问。 
 
例:实践中,委托人可能会给出有关发明创造的多个具体实施方案或者附图,这是比较理想的情况,代理律师可以根据这些具体方案的提示发掘出其他可能的方案,从而有利于概括出范围较宽的权利要求。但是,有时委托人给出的技术方案可能只是一个较佳的实施例,这时,律师就可以从该实施例出发,引导委托人提供其他可能的实施例。比如:委托人在一项关于折叠牙刷的技术方案中,提供的部分技术信息为“所述牙刷包括牙刷本体和兼作刷柄的盒体,所述牙刷本体与所述盒体用铰链连接”;要该方案中,关于本体与盒 体的连接,委托人认为采用铰链连接是一项较好的方案,采用其他的的连接方案都不如采用铰链连接好,因此只提供了有关铰链连接的实施例。在本案中,律师认为,不同的连接方式可能导致不同的连接效果,但是不影响本发明方案的实现,因此,将有关连接方式概括为“活动连接”,从而获得了较宽的权利要求范围。 
 
N 民事诉讼与商事仲裁方面的业务 
 
L 民事诉讼业务 
Ø 为客户利益进行证据搜集、调查、整理工作; 
Ø 代理提起诉讼、上诉、反诉,申请再审;根据相关程序制作起诉状、上诉状、答辩状、反诉状及再审申请书等; 
Ø 提出管辖异议; 
Ø 申请财产保全及诉前财产保全; 
Ø 参加庭审,包括法庭调查、法庭辩论; 
Ø 代理签收各项法律文书; 
Ø 对生效民事判决、裁定申请强制执行。 
 
例:甲方和乙方为住所地不在同一地的两家企业。甲方和乙方订立一个《产品订货合同》,该合同的标的为乙方根据甲方的技术要求制作的一个产品,甲、乙双方并订立了相关《技术协议书》。后因双方履行该合同发生争议,乙方诉至乙方所在地的法院,甲方提出管辖异议(甲方如在乙方所在地法院应诉则诉讼成本增高很多,且有遇到地方保护的可能)。乙方所在地法院以合同为加工承揽合同为由,确定了该法院的管辖权。代理律师提出上诉,对合同进行分析,认为该合同应为买卖合同,根据相关法律,乙方所在地的法院无管辖权,后来上级法院裁定管辖异议成立。 
 
L 商事仲裁业务 
Ø 为客户利益进行调查取证,编制证据清单; 
Ø 审查仲裁协议,制作仲裁申请书等申请仲裁文件,申请仲裁; 
Ø 代理仲裁被申请人提出答辨书(包括提出反请求); 
Ø 代理选择仲裁员、选择适用的仲裁程序; 
Ø 代理申请进行财产保全; 
Ø 出席仲裁庭,参加包括举证、辩论、陈述等各项庭审活动; 
Ø 代为签收各项仲裁文件及文书; 
Ø 代理申请强制执行仲裁裁决书,参与强制执行程序。 
 
例:选定仲裁员在实践中也是非常关键的,在某种程度上,本方仲裁员的选择是否合适能够决定仲裁案件的胜负。律师由于长期从事仲裁代理工作,相对于委托人来说,与更多的仲裁员有更密切的联系,根据具体的案件,律师可以作出比委托人更恰当的选择。如在一个《采购合同》纠纷中,委托人本准备选定一个很著名的法学家作为本方选定的仲裁员。但是代理律师对合同和有关争议进行分析后认为,该纠纷的关键不是法律关系的争议或者法律适用问题,争议的焦点是一个技术问题,因此,选择一个专业知识丰富的仲裁员对于本案件更有意义,对委托方也更为有利。律师据此为委托人选定了一个电器方面的专家。在后来的仲裁过程中,一谈到电器方面的专业知识,其他仲裁员几乎没有说话的余地,仲裁的结果也自然对委托方比较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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