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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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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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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发明专利纠纷案 案情摘要: 2004年11月,张某以上海R公司侵犯其“熔融法无水氯化亚铜的生产工艺及装置”发明专利为由,将该公司告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要求R公司停止生产销售,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支付专利授权日前的使用费人民币31万元,并提供了专利文件、产品检测报告、公证购买产品证据等。 法院受理后,原告张某又申请法院对被告R公司的生产工艺资料及销售资料进行证据保全。R公司经多方征询接触,最终决定委托本所律师作为其代理人参加诉讼。 代理要旨: 接受当事人委托后,本所吴平律师、顾惠民律师立即开展工作。首先与当事人沟通,听取了其生产无水氯化亚铜的情况及该产品的历史、领域等情况,仔细审查了原告的诉状及证据材料,与当事人一起查阅、分析了大量的化工领域公开文献。针对原告的指控,我们依据有关专利法规,从涉案专利产品是否为专利法意义上的新产品、原告对被告生产方法及装置的举证责任、双方技术来源及不同处、原告索赔是否具有依据进行了抗辩。 办案结果: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21日开庭审理,在听取了双方的陈述和证据后,法院认为,从原告现有证据看,无法得出其专利所涉及的产品构成新产品,因此对于被告所用工艺和装置是否与专利相同,应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原告遂要求对此案技术问题进行鉴定,法院遂委托鉴定机构对被告生产工艺及装置是否落入原告保护范围进行鉴定。 专家经过分析资料、现场勘察、讨论分析后作出鉴定结论:干法生产氯化亚铜已有悠久的历史,国内外都有公开的文献资料记载;被告的生产方法不同于原告专利方法,而被告所用装置及装置的连接特征,也与原告专利不符合。因此,被告的生产没有实施原告专利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 面对事实,原告向法院递交了撤诉申请,法院裁定准予。被告获得胜诉。 律师思考: 发明专利的授权经过实质审查,因此如无充分有力的证据,很难对其专利的效力进行抗辩。故被告方通常采用自己的技术与专利不同,或者技术来源于现有技术等角度进行抗辩。 需要注意的是,方法发明专利案件中其举证责任的分配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如果原告专利所涉及产品为新产品(注:专利法意义上的新产品是“专利申请日之前未曾在国内市场上出现的产品,并且该产品与专利申请日之前的产品相比,在产品的组分、结构或质量、性能、功能等方面具有明显的区别”),则原告只需要证明被告产品与专利产品相同即可,被告对自己的生产方法承担举证责任。而本案原告专利所涉产品为化工领域已有产品,且原告也未证明其专利产品与已有产品相比有何不同,因此本案被告所用生产方法和装置需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法院最终也采纳了我们的意见。 其次,判定专利案件的技术异同,不能进行产品间比对。本案原告虽然将双方产品进行分析,试图以此证明被告所用方法只能与专利相同才能生产出与原告一样的产品;但事实上专利侵权的判定只能将被告方法或装置与原告专利权利要求书的记载内容进行分析比对,况且原告也无法证明世上仅有其一种方法能生产无水氯化亚铜,因此,法院最终也没有理会双方产品是否相同,而是 第三,对于涉及已有领域内的技术或产品的专利,被告方应特别注意对现有技术的查询、检索,无论被告所用技术是否与原告专利一致,只要存在现有技术,被告的回旋抗辩余地就较灵活,尤其是在被告技术与专利可能相同或等同的情况下,现有技术的作用更为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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