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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信息
 
成功案例
代 理 词 
审判长、审判员 : 
河北张凤阁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诉离婚纠纷案的一审诉讼代理人,经调查取证及庭审质证和辩论,现结合有关事实并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 
通过原被告的庭审表现完全可以看出彼此双方没有照顾对方的能力、就连自己表达能力都成问题(双方都是智力残疾人)。因此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法庭应依法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 
首先,原被告于2010年12月27日登记结婚,由于系媒人介绍时间较短,父母包办,双方婚前并不了解,没有可靠的婚前感情基础,因此,草率登记结婚。 
其次,婚后由于双方均系残疾人,谁也没有能力照顾对方,双方很少说话,被告在结婚后近1年里,无数次回到娘家居住,与原告分居,每次原告及其家人去被告娘家叫其回家时,被告都予以拒绝,因此双方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 
最后,原告与被告结婚完全是父母包办婚姻。 
综上所述,原告与被告结婚,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其婚姻系父母包办而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条、6条之规定,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人民应当判决解除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 
以上观点,请法庭予以采纳。 
此致 
人民法院 
 
代理人 :河北张凤阁律师事务所 
李杰民 
2012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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